【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2/4 0:00:00

北京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357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邝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文,北京智桥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北京智桥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珑,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泳,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申请人为北京某公司、名称为“一种渗铜工艺及其制备的渗铜材料与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针对北京某公司就本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8628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12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北京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328日作出(2022)京73行初543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6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117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文、朱峰,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珑、宋泳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涉及名称为“一种渗铜工艺及其制备的渗铜材料与应用”、申请号为201811536802.9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某公司,申请日为20181214日,公开日为2019222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加工可制备固体火箭发动机用抗烧蚀材料和/或航天配重材料的金属渗铜材料的渗铜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取金属粉末进行成型烧结,制备多孔金属骨架;所述金属粉末包括钨金属粉末和钼金属粉末或铼金属粉末的合金粉末;

2)将所述多孔金属骨架置于坩埚中,确保相互之间留有间隙,并向所述坩埚中加入熔渗剂;

3)将所述坩埚置于加热装置中,在非氧化性气氛下,于1500-1600℃进行熔渗渗铜处理,随后将熔渗体系温度降温至1080-1100℃,并进行保温15-30min,随后进行冷却,并在所述冷却过程中控制工件的温度上低下高,使得所述熔渗剂在所述金属骨架中自上而下定向凝固,出炉并去除多余的熔渗剂,即得。”

201912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其原审查部门审查,决定驳回本申请。主要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引用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CN1167992A,公开日19971217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负荷开关触头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包括(1)备料、(2)压制成形、(3)钨粉坯料预烧结、(4)钨粉坯料烧结和(5)钨骨渗铜工序。

对比文件2CN101707147A,公开日2010512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CuWC/Cu复合材料的制备工艺,先将配制好的CuWC粉末混合均匀并压制形成含少量CuWC骨架,采用熔渗工艺将铜液渗入骨架中,经所述熔渗后CuWC坯料上面形成0.53mm的铜层作为焊接层,然后,采用定向凝固技术对材料进行冷却,获得双层复合材料。

公知常识证据1:《粉末冶金学》,王盘鑫,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19988月,第306-309页。

公知常识证据2:《难熔金属材料与工程应用》,殷为宏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20126月,第80页。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熔渗法的金属熔浸主要包括三种工艺:部分熔浸法、全部熔浸法以及接触法;熔浸时,易熔金属可置于骨架的上部或下部,置于下部时对骨架内部气体排放较有利,并可控制冷凝方向获得密度较高的制品。

202112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据此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12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北京某公司不服,于20223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概述如下:第一,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铜充分渗入骨架中,提高致密度”有误。在对比文件1全文的整体框架下,由于铜或铜合金已经均匀地分散于钨骨架之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进一步使更多的铜充分渗入骨架中,提高致密度;而且考虑到使更多的铜充分渗入骨架中,显然反而会提高触头材料中的铜含量,这与对比文件1试图降低触头材料中铜含量的初衷相悖,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也没有动机去通过使铜充分渗入来提高致密度。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不适合作为评价本申请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首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次,不同技术领域对于WCu合金提出的性能要求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无从知晓对比文件1WCu合金可否制备固体火箭发动机用抗烧蚀材料和/或航天配重材料。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试图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1中生产真空负荷开关的WCu合金基触头材料作为改进基础。此外,被诉决定在判断能否将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忽略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发明构思方面的差异。第三,对比文件2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首先,对比文件2所属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2属于电工合金领域,而本申请属于固体火箭发动机用抗烧蚀材料及部件和/或航天配重材料领域。其次,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对比文件2中复合触头材料因其较高Cu含量,使得钨颗粒不能形成连续骨架,故存在抗电弧烧蚀性能差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2来改进对比文件1以提供一种具有好的抗电弧烧蚀性能的触头材料。再次,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渗铜工艺可知,其总体属于传统的埋渗法,显然不同于本申请所述渗铜工艺。而埋渗法的缺点恰恰是渗铜产品渗铜率低,渗铜均匀性较差,难以制备复杂形状的产品。最后,虽然对比文件2也采用了定向凝固工艺,但由于冷却水位于底部,其形成的是上高下低的温度梯度,这显然与本申请发明构思相悖。换言之,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启示。第四,本申请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加工可制备固体火箭发动机用抗烧蚀材料和/或航天配重材料的金属渗铜材料的渗铜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负荷开关触头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包括:(1)备料、(2)压制成形、(3)钨粉坯料预烧结、(4)钨粉坯料烧结和(5)钨骨渗铜工序。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为钨渗铜材料的制备,均为制备钨骨架和渗铜,然后冷却,二者发明构思相近。因此,对比文件1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北京某公司的关于对比文件1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骨架置于坩埚中,确保相互之间留有间隙,并向所述坩埚中加入熔渗剂;(21500-1600℃进行熔渗渗铜处理,随后将熔渗体系温度降温至1080-1100℃,并进行保温15-30min,随后进行冷却,并在所述冷却过程中控制工件的温度上低下高,使得所述熔渗剂在所述金属骨架中自上而下定向凝固,出炉并去除多余的熔渗剂;(3)渗铜工艺用于加工可制备固体火箭发动机用抗烧蚀材料和/或航天配重材料的金属渗铜材料。北京某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被诉决定进一步认定,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铜充分渗入骨架中,提高致密度。北京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中由于铜或铜合金已经均匀地分散于钨骨架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进一步使更多铜充分渗入骨架中,提高致密度,故被诉决定该评述有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浸渗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追求浸渗的金属尽可能均匀的分散在骨架中,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铜或铜合金已经均匀地分散于钨骨架之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仍有动机去进一步使铜充分渗入骨架中,从而提高致密度。故被诉决定上述评述并无不当,北京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区别特征1。坩埚为本领域常用熔渗设备。骨架置于坩埚中,确保相互之间留有间隙,并向所述坩埚中加入熔渗剂,以确保熔渗效果,均属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CuWC/Cu复合材料的制备工艺,先将配制好的CuWC粉末混合均匀并压制形成含少量CuWC骨架,采用熔渗工艺将铜液渗入骨架中,经所述熔渗后CuWC坯料上面形成0.53mm的铜层作为焊接层,然后,采用定向凝固技术对材料进行冷却,获得双层复合材料。北京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存在明显区别,其渗铜工艺为埋渗法,定向凝固工艺的温度梯度和本申请不同,给出了相反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2来改进对比文件1以提供更好的抗电弧烧蚀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2记载了定向凝固技术的机理及其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WC骨架熔渗Cu时实施定向凝固工艺,从而确保Cu能够充分渗入骨架中,达到改善复合材料的均匀性,提高复合材料的致密度、渗透率”的教导。对比文件1涉及真空负荷开关触头材料及其制备工艺,对比文件2涉及复合电工合金触头材料及其制备工艺,应用于低压真空开关管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铜充分渗入骨架中,提高致密度”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2中熔渗后的定向凝固技术引入对比文件1中。故北京某公司关于对比文件2未给出启示且给出相反启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公知常识证据2记载可知,选择将熔浸时易熔金属置于骨架的下部有利于对骨架内部气体排放,并可控制冷凝方向获得密度较高的制品,故选择自下而上的冷却方向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此外,选择合适的熔渗温度以及熔渗完成后先降温至一定温度并保温再实施定向凝固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选择得到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长。出炉后去除多余熔渗剂的步骤也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3。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以钨、钼及其合金为代表的难熔金属材料在固体火箭发动机、航天配重材料、电触头材料等军工和民用方面获得了广泛应用。钨-铜、钨-银由于具有良好的导电、高的耐电压和抗电弧烧蚀性能,是高、低压电器开关的关键部件——触头的必需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钨渗铜合金制备工艺用于加工制备固体火箭发动机用抗烧蚀材料和/或航天配重材料的金属渗铜材料。此外,对于金属粉末为钼、铼或复合粉末的技术方案,该粉末同属于难熔金属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钨粉替换为所需的难熔金属粉末。

综上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8

本申请权利要求24-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北京某公司明确表示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24-8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对此不再评述。对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4-8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申请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熔渗剂的加入量不少于被金属骨架吸收的量,且不多于熔化后淹没金属骨架的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熔渗剂的加入量。故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缺乏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申请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北京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对比文件1不适合作为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后者是否具备创造性,二者技术领域、各自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整体技术构思差异较大,且不同领域对WCu合金提出的性能要求也不同。将生产真空负荷开关中的WCu合金基触头材料转用于生产固体火箭发动机用抗烧蚀材料和/或航天配重材料,属于后见之明。第二,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没有动机通过使铜充分渗入来提高致密度。该技术问题应是:在保证航天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如何大幅简化渗铜工艺和设备,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第三,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不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工艺属传统的埋渗法,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渗铜工艺。埋渗法的缺点恰恰是渗铜率低,渗铜均匀性较差,难以制备复杂形状的产品。此外,对比文件2中是“上高下低”的温度梯度,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则是“上低下高”,对比文件2给出了反向启示。即使将对比文件12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第四,公知常识证据2亦无法给出技术启示,该证据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核心发明点,即“上低下高”的温度梯度。第五,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8亦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申请的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10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6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判断一项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通常第一步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请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第二步应确定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结合北京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评述如下。

(一)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区别特征

被诉决定认为,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二者区别在于:(1)骨架置于坩埚中,确保相互之间留有间隙,并向所述坩埚中加入熔渗剂;(21500-1600℃进行熔渗渗铜处理,随后将熔渗体系温度降温至1080-1100℃,并进行保温15-30min,随后进行冷却,并在所述冷却过程中控制工件的温度上低下高,使得所述熔渗剂在所述金属骨架中自上而下定向凝固,出炉并去除多余的熔渗剂;(3)渗铜工艺用于加工可制备固体火箭发动机用抗烧蚀材料和/或航天配重材料的金属渗铜材料。该评述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通常理解,并无明显不当,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北京某公司上诉认为,对比文件1不适合作为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后者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涉及钨渗铜材料的制备工艺,其制备工艺均包括钨骨架制备、渗铜以及冷却,二者在制造工艺上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工序,且制备的产品性能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至于二者制造的最终产品的不同用途,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其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适格性。因此,北京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被诉决定认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铜充分渗入骨架中,提高致密度。该评述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通常理解以及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及实现效果,并无明显不当,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北京某公司上诉认为,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没有动机将铜充分渗入以提高致密度;该技术问题应是:在保证航天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如何大幅简化渗铜工艺和设备,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及实现效果在于“大幅简化渗铜工艺和设备,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其次,将铜充分渗入金属骨架以尽可能提高合金致密度是合金冶炼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技术追求,故无论是在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所属领域,该领域技术人员均有动机将铜充分渗入金属骨架以尽可能提高合金成品致密度。因此,北京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现有技术能否给出启示

被诉决定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3)均属本领域公知常识。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CuWC/Cu复合材料的制备工艺,先将配制好的CuWC粉末混合均匀并压制形成含少量CuWC骨架,采用熔渗工艺将铜液渗入骨架中,经所述熔渗后CuWC坯料上面形成0.53mm的铜层作为焊接层,然后采用定向凝固技术对材料进行冷却,获得双层复合材料。金属熔体1即铜液,压制好的WC骨架中有很多细小的孔,毛细力的作用使铜液能够渗入孔中,熔渗完成后剩余的铜液覆盖在CuWC上作为焊接层,然后将感应圈2向上移动,对材料进行冷却,凝固的机理为定向凝固,即将金属熔体中的热量按单一方向导出(底部冷却水3方向即垂直方向),垂直于生长中的固液界面(水平方向),使金属或合金按柱状晶或单晶方式生长,即定向凝固,能够避免很多缺陷,如气孔、夹杂等,采用定向凝固技术使材料中的铜能够充分渗入WC颗粒中,下层和上层的铜为一体铜层,材料致密度高、机械强度高、导电性能好、纯净度高及钎焊可靠性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WC骨架熔渗Cu时实施定向凝固工艺,从而确保Cu能够充分渗入骨架中,以达到改善复合材料均匀性,提高复合材料致密度、渗透率”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1所述熔渗过程中同样实施定向凝固工艺来确保Cu充分渗入骨架中以提高致密度。此外,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熔渗温度以及熔渗完成后先降温至一定温度并保温再实施定向凝固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选择得到。对于冷却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出炉后去除多余熔渗剂的步骤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综上,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该评述及结论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2的通常理解及其普遍认知水平,并无明显不当,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北京某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无法给出启示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对比文件2能否给出启示。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相关启示的关键不在于其采用的渗铜工艺名称是否为“埋渗法”,而在于其给出了“在WC骨架熔渗Cu时实施定向凝固工艺,从而确保Cu能够充分渗入骨架中,以达到改善复合材料均匀性,提高复合材料致密度、渗透率”的教导,这一技术手段与本申请采用定向凝固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即均是提高渗铜在骨架材料中的分散均匀性和渗透率。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有关区别特征(2)的启示,并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如何使铜充分渗入骨架中,提高致密度。第二,关于北京某公司声称的核心发明点。北京某公司主张的“下高上低”的温度梯度与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即“选择将熔浸时易熔金属置于骨架的下部有利于对骨架内部气体排放,并可控制冷凝方向获得密度较高的制品”之间存在充分的技术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据此获知并选择“自下而上的冷却方向”。换言之,从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前述内容联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下高上低”的温度梯度,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第三,关于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反向启示。即便对比文件2中定向凝固工艺采用了冷却水位于底部,由此形成“上高下低”的温度梯度,也不能据此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反向启示。正如被诉决定所述,“对于冷却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在公知常识证据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上高下低”的温度梯度反向调整为“下高上低”的温度梯度,其实质仍属本领域常规选择。换言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2后,并不会限制自己在其他渗铜技术方案中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他冷却方向,故不能将对比文件2采用的同为常规选择的不同冷却方向与所谓“反向启示”混为一谈。

被诉决定进一步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现有技术证据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故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基于相同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2-8亦不具备创造性。该评述与结论均无明显不当,本院经审查一并予以认可。被诉决定对相关附加技术特征已有详细评述,此处不再复述。

综上所述,北京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孔立明

审 判 员 李光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喻 琰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