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5民初26919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豪、韩俊,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有限公司退还某公司服务费699560.25元,并按照LPR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今的利息,直至实际支付服务费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某有限公司系江西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某公司在2021年7月1日和江西公司签署《blued与江西臻璞服务采购协议》。江西公司在2024年2月26日决议解散,目前已经注销。根据《blued与江西臻璞服务采购协议》的约定,江西公司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根据主播的才艺、表演欢迎度、直播时长等平板标准为某公司提供主播的寻访、招募、遴选和信息管理等服务。为某公司提供主播在Blued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并提供直播内容设计和策划服务等。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有限公司支付主播的费用以及服务费用。江西公司在收到某公司支付的费用总额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主播支付相关费用。同时,《blued与江西臻璞服务采购协议》约定,江西公司没有垫付的义务,所以,某公司给江西公司的转账可以认为是对江西公司的充值,江西公司根据主播的实际服务情况向某公司通知费用,并从甲方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目前,截止2022年12月30日某公司与江西公司的合作已经终止。经某公司核算,某公司支付给江西公司的款项尚有部分没有发生实际服务,属于超额充值支付给江西公司的费用。因双方未再继续续签合同,也不会再有后续费用,所以江西公司应当将超出部分的款项予以退还。某公司已经多次书面致函江西公司,要求支付相关款项,但江西公司拒收快递或接收后不予回应。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江西公司在2024年2月26日因决议解散而注销,这个行为是某有限公司做出的。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向江西公司的唯一股东也就是本案某有限公司主张相关权益。又因江西公司系某有限公司100%持股的独资企业,某有限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在江西公司注销前也并未实缴,故某有限公司也应当承担本案的债务。综上所述,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因江西公司依据某有限公司的决议解散且已注销,某公司依据民诉法第27条,向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有限公司辩称,一、某公司起诉状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之间服务费是以成果交付为基础计算服务费,不存在充值或多付。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6月30日,某公司与江西公司签署了三份采购协议,约定江西公司为某公司blued平台提供信息管理服务,提供直播内容设计和策划服务。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西公司支付主播费用及服务费用。根据采购协议第2.1条约定,某公司根据项目成果向江西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报酬,即服务费。根据采购协议2.2条约定,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金额,按照用户打赏主播的弯豆数扣除平台留存部分后,对应平台充值规则的等额人民币计算。根据采购协议第2.3条约定,结算周期为每周一次,乙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在支付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约定,某公司向江西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是以用户实际打赏主播的弯豆数为基础。每周进行一次结算。并在某公司收到结算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江西公司向某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的“江西公司没有垫付义务,所以,某公司给江西公司的转账可以认为是对江西公司的充值,江西公司根据主播的实际服务情况向某公司通知费用,并从甲方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的陈述,与采购协议约定不符,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某公司向江西公司支付的费用,即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是根据主播业绩实际结算而来,不存在所谓的“充值”。且江西公司已经全额向某公司开具的发票。某公司诉请没有依据。二、某公司与江西公司之间的合作已经全面结束,某公司不存在向江西公司多支付服务费的情形。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合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某公司共向江西公司支付主播费用及服务费93384861.44元,江西公司已经按照上述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公司。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2023年3月6日,某公司公司员工周奇通过飞书向江西公司员工发来信息,载明某公司与江西公司在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交易明细。根据该明细,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双方之间的交易金额余额为0,即双方之间互补欠款。同时,某公司单位审计人员按照上述金额向江西公司发出函证,确认双方之间互不欠款,江西公司已经将上述函证盖章返回某公司单位,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因此,某公司与江西公司之间不存在多支付服务费或充值的问题,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某公司在诉状中主张退还的“699560.25元”的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费用系多付或充值,其主张亦与事实和约定不符,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有限公司是江西公司的唯一股东,认缴了1000万,均没有实缴,通过决议注销程序注销江西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甲方)与遵化公司(以下简称:德韵公司)(乙方)签订《Blued与遵化宜飞德韵服务采购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运营拥有Blued直播功能平台,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根据平台规则在平台上注册成为主播或乙方为其合作艺人注册成为主播。甲方及/或其关联方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2、乙方系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机构,具备政府税务部门发给的委托代征证书资质,可以为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乙方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拥有丰富的节目策划、设计和人员培训、管理的经验,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组织专业化的服务团队,设计解决方案及业务流程,并基于网络传输,以互联网平台为线上工具,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鉴于,甲方拟向乙方采购相应服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服务内容。服务期间,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服务包含以下内容:1.1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根据主播的才艺、表演欢迎度、直播时长等评判标准为甲方提供主播的寻访、招募、遴选和信息管理服务;1.2为甲方提供主播在Blued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并按照甲方的需要提供线上直播场所;1.3为甲方提供平台直播内容设计和策划服务,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筛选网络热点话题,以内容为导向定期进行合集页主题活动的策划,并充分发挥线上资源优势,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1.4按照甲方的需要,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甲方提供主播培训及日常管理服务,对主播进行不定期培训,日常通过互联网线上工具对主播发生的与直播相关的问题进行解决;1.5按照甲方的需要,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确保主播避守与甲方平台直播相关的各项运营制度和平台规则,甲方对此有权进行监督。乙方的服务提供人员由乙方自行管理独立制约,但须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平台守则。为免疑义,双方理解并确认,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如何约定,本协议的签署或乙方服务提供人员履行或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均不得被理解或解释为甲方与乙方服务提供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亦不得被理解或解释为甲方与乙方及其服务提供人员之间存在劳务派遣服务法律关系;乙方服务提供人员的相关经营所得由乙方发放。第二条服务费用结算和发票。2.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根据项目成果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报酬,以下称“服务费”。2.2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金额,按照用户打赏主播的弯豆数扣除平台留存部分后,对应平台充值规则的等额人民币计算。弯豆为Blued平台打赏主播所用虚拟货币,其中用户通过充值取得弯豆。服务费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税目为[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税率为6%。2.3结算周期为每周一次。乙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在支付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乙方需要以月度为单位留存其按照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播寻访、招募、遵选和管理参与程度和工作流程记录平台内容设计和策划的文案和修改稿与主播培训相关的通知培训资料、技能培训现场照片、主播对培训的反馈等信息资料,乙方根据系统后台导出数据编制的结算通知单等。甲方保留对上述资料不定期检查和核实的权利。2.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基于乙方提供服务的商业特性,服务费金额①的具体计算应包含以下构成:(1)各自由职业人提供的具体服务,甲方按照业务规则计算应付的合作费用,包括自由职业人实收的合作经营所得费用②;以及(2)就乙方提供本合同的综合性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基础服务费③。2.4.1各自由职业人的合作费用②由甲方根据业务规则计算并形成结算单,具体数额以双方确认无误后为准。甲方保证乙方及自由职业人可自行在甲方处获取费用的计算方式及相关信息。2.4.2服务费①=②+③,基础服务费③=②X[6.5%]。2.4.3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结算,乙方无垫款义务。甲方应与乙方确认服务费总额①,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后[壹]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职业人支付合作经营所得费用。第三条服务期限。3.1本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21年1月1日,某公司(甲方)与德韵公司(乙方)签订Blued与遵化宜飞德韵服务采购协议,合同内容除服务费计算公式与服务期限外,其他内容与签署服务采购协议一致。2.4.2服务费①=②+③,当②<10万元/人/月,基础服务费③=②X[8%]。当②>=10万元/人/月,基础服务费③=②X[10%]。2.4.3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结算,乙方无垫款义务。甲方应与乙方确认服务费总额①,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后[壹]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职业人支付合作经营所得费用。第三条服务期限。3.1本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同日,某公司(甲方)与德韵公司(乙方)就上述服务采购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签署了《服务采购协议》,就原协议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除原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结算标准外,甲方会根据乙方公司运营情况,给予乙方浮动金额奖励。甲方参考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贡献的主播收入涨幅;(2)乙方贡献的主播人数涨幅;(3)一周主播总流水涨幅(即收到打赏的弯豆数);(4)一周主播人均收益涨幅;(5)一周主播人均开播时长涨幅;(6)乙方贡献的主播的开播率涨幅。二、以上数据均可能导致奖励金额的变化,具体奖励金额和奖励时间由甲方决定。乙方应在收到奖励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合法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7月1日,某公司(甲方)与江西公司(乙方)签订Blued与江西臻璞服务采购协议,除了服务费计算公式及服务期限不一致外,其他合同内容与2021年1月1日签署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一致。2.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基于乙方提供服务的商业特性,服务费金额①的具体计算应包含以下构成:(1)各自由职业人提供的具体服务,甲方按照业务规则计算应付的合作费用,包括自由职业人实收的合作经营所得费用②;以及(2)就乙方提供本合同的综合性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基础服务费③。2.4.1各自由职业人的合作费用②由甲方根据业务规则计算并形成结算单,具体数额以双方确认无误后为准。甲方保证乙方及自由职业人可自行在甲方处获取费用的计算方式及相关信息。2.4.2服务费①-②+③,当②<14.5万元/人/月,基础服务费③=②X[8%]。当500万元/人/月>②>14.5万元/人/月,基础服务费③=②X[10%]。2.4.3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结算,乙方无垫款义务。甲方应与乙方确认服务费总额①,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后[壹]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职业人支付合作经营所得费用。第三条服务期限。3.1本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某公司与江西公司就上述服务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2021年1月1日签署补充协议内容一致。
2021年12月30日,某公司(甲方)与江西公司(乙方)签订Blued与江西臻璞服务采购协议,协议内容与前述2021年7月1日内容一致,服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2022年6月30日,某公司(甲方)与江西公司(乙方)签订Blued与江西臻璞服务采购协议,协议内容与前述2021年7月1日内容一致,服务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某公司与江西公司就上述服务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签署2021年1月1日补充协议内容一致。
某公司称,双方后续对服务费进行了下调。
某公司提交两份补充协议:(1)2021年,某公司(甲方)与江西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就甲乙双方于2021年7月1日签署的《Blued与江西臻璞科技采购协议》进行补充: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有关政策给予甲方价格优惠,并对《Blued与江西臻璞科技采购协议》第2.4.2条做如下调整:调整为:2.4.2.1服务费①=②+③,当②小于14.5万元/人/月,基础服务费③=②*6%,当500万元/人/月大于②大于等于14.5万元/人/月,基础服务费③=②*6.5%。基础服务费按照当日发放单笔自由职业者合作费用为基础*服务费率进行收取,故当月甲方应向乙方结算总服务费金额即所有自有职业者应付服务费用之总和。第二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条款中价格优惠时间为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届时需要重新调整的,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尾部某公司与江西公司字样公章盖章确认。(2)2021年12月30日,某公司(甲方)与江西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就甲乙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签署的《Blued与江西臻璞科技采购协议》进行补充:2.4.2.1服务费①=②+③,(1)当自由职业者月累计实现:②小于10万/人/月,基础服务费③=②*6%。(2)当自由职业者月累计实现:10万小于等于②小于15万,且年收入未超过120万,基础服务费③=②*6%。当累计收入超过120万部分,基础服务费③=②*7.5%。(3)当自由职业者累计实现②大于等于15万,基础服务费③=②*7.5%。(4)自由职业者当年累计税前经营所得不得超过500万。基础服务费按照当日发放单笔自由职业者合作费用为基础*服务费率进行收取,故当月甲方应向乙方结算总服务费金额即所有自由职业者应付服务费用之总和。第二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条款中价格优惠时间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如届时需要重新调整的,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尾部某公司与江西公司字样公章盖章确认。
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在庭审中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真实性认可,庭后主张经过核实,没有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盖章记录,申请进行公章鉴定。
二、合同履行情况。
某有限公司称,双方实际合作期限为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底。
某公司称,某公司和江西公司合同期限是2021年7月到2022年12月31日,但是实际上是2022年8月26日最后一次充值,之后就再也没有合作了。某公司和某有限公司另一家子公司德韵公司的合同期限是2020年12月1日到2021年6月30日。这两家子公司充值都是到一个平台。
经查,江西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某有限公司持股100%,2024年2月26日决议解散注销。在某公司提交的江西公司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显示,在江西公司上述注销过程中,张某、杨某多次对上述注销以有债权债务未结清为由提出异议。
某公司称,张某、杨某系其员工,在江西公司注销阶段某公司不断提出异议。
另查,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郝峰,张伯如持股67%,郝峰持股33%。
某公司提交EMS快递信息截图,欲证明其向江西公司注册地清算组邮寄申报债权邮件被退回。
某有限公司称,江西公司清算注销的时候,某有限公司没有书面通知某公司,因为江西公司不欠某公司的钱,没有通知的义务。
某公司员工与某有限公司股东张伯如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6月21日,某公司员工:你们有统计,截止目前,我们现在在你们户上的钱有多少吗?(不包含退回的)。张伯如:去年的是有统计。某公司员工:今年的呢?张伯如:今年1-5月的这个月有提供数据给周琦进行核对。某公司员工:快到年中了,我们开始核对吧,争取这礼拜处理完。张伯如:核对的数据包含6月的数据吗?某公司员工:可以先截止到上礼拜的,剩下的等到七月一号补进去呗。张伯如:ok。某公司员工:这个什么时间能给我个结果。张伯如:我们已经安排在统计了,周五把我们统计的数据发给您。某公司员工:好的,可以尽快。2022年6月23日,某公司员工:现在我们账户余额是多少(不考虑今天的打款)。张伯如:我们还在核对数据,可以先给你个大概吗?某公司员工:可以。张伯如:70w。2022年6月30日,某公司员工发送2022年6月30日发放明细-共道Excel表格。某公司员工:帮忙发一下。2022年7月22日,某公司员工发送2022年7月22日发放明细。某公司员工:帮忙付一下。张伯如:好的。2022年9月2日,张伯如发送蓝城2022年1月——8月数据汇总Excel表格。某公司:有些差异,差了2888.25元。张伯如:是哪一个主体的有差?某公司:文化传媒。张伯如:差异的部分,订单明细方便发给我一下吗?某公司:我不知道明细,我是对的余额数。张伯如:那我们再核对一下交易和手续费。张伯如:7月份的异常订单在8月份处理完成了,但是我们记录的时候又统计到7月份,如果把数据全部统计在一起,数据就是一样的。2022年9月15日,某公司发送2022年9月15日发放明细共道Excel表格。某公司:帮忙处理下。2022年11月3日,某公司:我记得10月份没有发放,但是9月有麻烦更新下。张伯如:好的,我再核对一下。2022年11月4日,某公司员工:整理好了吗?张伯如:马总,我们核实了一下,最后一次付款就是8月底了,9月就没有发放。某公司员工:ok。某公司员工发送图片,图片载明猩球互动平台金额112969.25元、文化传媒平台6995**.99元、信息技术平台35**.6元。某公司:麻烦确认一下这个。张伯如:数据一致。
某有限公司称,上述微信中发送的图片金额有可能是当期付款中按照某一个付款利率算出的金额,但是具体怎么算出来的已经无法考证了。
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峰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3月21日,某公司:816086.8397元,我看了下,合计金额应该是这个。郝峰:收到,我都没来得及和运营确认这个最终的数。某公司:你确认下。郝峰:好的。2023年4月7日,某公司:那个钱什么时候转过来哦?郝峰:不好意思,没看着那个钱呀,因为是别的主体的,答应我清明节前给我,但我刚问,正好你发消息过来,我正在问,钱还没到账,我来催一下,不好意思。本来是计划着我见你那次的前后就转到,结果他们遇到了问题,我说可以,然后节前给我转,结果节前也没给我转成,刚才我有点生气,你不催我也着急呀,我不是心里没有这个事儿。某公司:嗯呢,辛苦你了。郝峰:看你说的,我这不是遇到困难了,让你见笑。2023年5月5日,某公司:我又被问了。郝峰:江西那边还没注销完,我这边钱也没倒过来。某公司:还要多久?郝峰:我这边拆借的钱,这个月能到20。某公司:行,全部预计啥时候搞完。郝峰:咱一步步来,注销那边含含糊糊。某公司:这样的话,会让事情越来越难搞,现在已经拖了半年了,我也不知道还能拖多久。郝峰:我这一定全力以赴尽快处理完,有钱回来都第一时间可你这先出。
某公司称,上述816086.8397元是三家公司的钱,包括本案699559.99元。
某有限公司称,微信中问我的钱只能理解为在合作期内向我索要的好处费,不是针对项目上的款项,我不能拒绝的原因是我想保持合作,但是我又不能给他,所以才这么说。好处费的证据没有。
某公司提供银行流水显示:截至2022年8月26日,某公司分多笔共向江西公司转账93384861.44元。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某公司分多笔共向德韵公司支付55272654.64元。
另查,德韵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某有限公司持股60%,陈天飞持股30%,杨灿持股10%。
某公司称,在与江西公司签约前,某有限公司一直通过他们的另一家公司德韵公司与某公司签约,但所有费用一直在某有限公司的平台进行统一结算,与江西公司签约后也是同一个平台,虽然变换了签约主体但是平台充值和消费的金额累计计算。某公司一共向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西公司与德韵公司支付148657516.08元,某有限公司各子公司一共对外支付主播及发生服务费合计为147957955.83元,两者之差699560.25元,即是某公司在某有限公司平台预充值的余额699560.25元(平台显示余额为699559.99元),此部分应予返还。
某有限公司称,某公司实际向我方打款93384861.44元,江西公司实际向主播发放85925823.64元,收取某公司手续费为7516430.74元,不认可某公司的计算方式。双方的交易模式为某公司向江西公司发送信息表要求江西公司按照信息表列明的信息向主播付款并列明江西公司应当收取的手续费,江西公司再向主播发放完毕款项后,每一期均向原告反馈,合作模式均为这样,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充值金额未消费的问题。双方每次通过飞书确定每期的发放明细,飞书有段时间坏了,聊天记录只有部分,合作结束后双方没有对过总账,按期结算。
某公司称,某公司通过预充值的方式向某有限公司所在的共道平台进行充值,用于某有限公司支付主播的费用以及支付给某有限公司的服务费用,某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给主播发放的情况对某公司充值费用进行扣减,因此会出现本案中对于多充值部分应予返还的情况。
某公司提供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峰通过邮箱发送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载明:某有限公司布局全国税源地,在北京、江西、湖南等地有下属或实际控制公司,便于为客户提供丰富、综合的服务。2.2平台业务流程说明。入驻共道科技平台的直播平台方,将主播的当期经营所得汇总支付给平台后,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通过账户体系支付各主播应得经营所得,分户计算其应纳税款,由某有限公司汇总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汇总缴纳,余额向主播进行支付。2.2.2线下充值。(1)企业在页面确认税源渠道,通过对公转账的方式进行渠道账户余额充值。企业账户在满足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实现7*24小时实时付款。(2)企业完成充值后,在平台上传付款凭证,提交任务结算申请。……(5)企业可在平台对结算结果进行实时查询。
某有限公司称,并非是预充值,根据合同是结算后再付款,不存在超付情况。2023年3月6日对方发送的明细中明确载明余额为0。
为此,某有限公司提供某有限公司与某公司所在的蓝城共道业务沟通群记录。2023年3月6日,某公司员工周奇发送表格,表格载明根据我方记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某公司与贵公司每月交易明细如下:2022年1月——2022年12月合计交易金额50519385.02元(含税),截止到12.31余额0元。周奇:确认一下2022年截止到12月31日的余额,没有问题的话审计会按照这个金额邮寄函证,感谢。某有限公司员工郑雪:好的。郑雪:2022年的交易金额(含手续费)与上表一致。周奇:收到。
某公司称,上述聊天记录不完整,根据上下文表示,这个对话的意思是我们的付款和税务上的票据是一样的,上面有一个完税及对应交易回单,当时是发票和交易凭证对应的问题,但是这个充值实际消耗多少不能以这个为准。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江西公司之间签订的多份服务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实履行。结合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股东张伯如、法定代表人郝峰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履行过程等,在某公司与江西公司在2022年8月底终止合同履行之后,某公司员工与某有限公司股东张伯如(持股67%)、法定代表人郝峰(持股33%)微信确认了应予返还的合同款金额,郝峰未否认欠款情况,仅多次表示未回款、有钱回来第一时间还等意见,同时郝峰是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某有限公司是江西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对于某公司请求退还合同款的金额本院确认为微信中对账确认的金额699559.99元。对于某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某有限公司提供部分聊天记录,某公司对聊天内容做出合理解释,故对于某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等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有限公司系江西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不存在混同情况,证据不足,故某有限公司应对江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江西公司已经注销,某有限公司作为连带债务人应当向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对于某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已经确认欠款金额,是否鉴定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且在庭审中某有限公司认可其真实性,故对于该申请不予启动。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退还合同款699559.9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99559.9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5.6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娇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邵慧
书记员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