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锋、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锋,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王东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华,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必朗,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罗锋因与被上诉人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容桂保利百合花园小区范围内公开向罗锋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赔偿罗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锋、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于2011年3月7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为罗锋所在的小区容桂保利百合花园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9月18日,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因罗锋、潘女好拖欠物业管理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734.46元、公摊电费173.08元及违约金5184.6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作出(2016)粤0606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锋、潘女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7734.66元、公摊电费173.08元及违约金773.47元”,该判决于2017年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日,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依法变更为保利物业顺德公司。2016年9月29日罗锋收到手机号为180××××9180的信息一条,信息为:“您好,罗先生。关于7栋1梯的活动场所的事宜,我们服务中心现在所受的压力非常大,现有一张相关的公告需您配合到服务中心协商后再公示(公告内容已转交罗太),否则,我服务中心将给予公示。”2017年1月10日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制作《特讯》,内容为:“尊敬的各位业主:保利合园9-1-104业主罗峰、潘女好长期无任何理由欠缴物管费。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公共利益,依法对罗峰、潘女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并限期缴清所有费用。”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将该《特讯》张贴在电梯内,同时将《特讯》和(2016)粤0606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书一起张贴在小区的宣传栏中。罗锋于2017年1月19日到容桂桂新社区民警中队报警处理。2017年2月24日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制作《通告》,《通告》的内容为:“尊敬的各位业主:您好!由于9-1-104业主罗峰、潘女好数次到国土城建局投诉7栋1梯夹层业主活动中心系违章建筑,建管局决定近日对其强行拆除。”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将该《通告》张贴在电梯和小区宣传栏内,罗锋于2017年2月24日到容桂桂新社区民警中队报警处理。随后,罗锋到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投诉。3月6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顺建信复(2017)15号《关于罗锋反映房管部门涉嫌泄露举报人信息等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意见》,其中回复:“二、关于要求物业公司撤下《通告》问题。2017年2月27日下午接访后,我局工作人员即致电保利合园物业公司,要求撤下《通告》,但该司拒绝配合。此期间我局多次致电物业公司,并于3月2日向该司发出《关于召开保利物业擅自张贴通告泄露业主个人信息信访问题约谈会议的通知》,该司于3月3日下午派员到我局接受询问。我局工作人员指出其行为不妥,要求其立即撤下《通告》,该公司代表表示接受并于当日撤除了《通告》”。2017年3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顺建信复(2017)16号《关于罗锋反映保利房产、保利物业擅自处理保利合园公共部分等信访事项同的调查处理意见》,回复:“五、关于张贴《特讯》、《9栋1梯104维权签名处》问题。你在第15、16号投诉信中反映,保利物业以《特讯》的方式在小区内张贴判决书,而你在小区内张贴的对保利房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9栋1梯104维权签名处》指引单被撕掉问题。保利物业表示,张贴判决书是为了对其他业主进行告诫以防出现欠费情况,承认在宣传的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好业主的个人隐私;撕下签名处指引单是因有业主投诉该指引单不利于小区业主团结而要求撤下”。罗锋于2017年3月5日、3月25日将在电梯、小区宣传栏中张贴《通告》一事反映到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处,并在《业户投诉、建议、问询、质疑和救助处理工作单中》登记,之后手机号为181××××7799的物业工作人员对此进行短信回复。由于罗锋到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区局进行了信访投诉,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告知下,撤下了涉案张贴的《特讯》《通告》和(2016)粤0606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书。罗锋以保利物业顺德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罗锋向法院提交《要求被告负责人必须出庭申请书》,要求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负责人王文生、陈忠锐出庭应诉,因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委托了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莫美华为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签定了授权委托书,莫美华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各个答辩、和解、调解、出庭、辩论、上诉、签收有关法律文书。且在庭审中征求了保利物业顺德公司的意见,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以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为由,未同意罗锋的申请,故对于罗锋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罗锋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法院依法调取2017年3月3日、23日《电梯视频截图》、存放于顺德区容桂公安分局桂新社区民警中队的2017年2月24日《报警回执》《调查询问笔录》,由于涉案事实已查清,无调查取证的必要,故对于罗锋调查取证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庭审中罗锋申请对9月26日及10月27日保利物业会议记录表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该记录表现无原件核对,且与本案无关,故对其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电梯内张贴的《通告》显示,罗锋到国土城建局投诉小区“业主活动中心”系违章建筑。经查询,罗锋确实到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反映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擅自处分容桂保利百合花园公共部分等信访事项,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受理并作出顺建信复(2017)16号调查处理意见。《通告》中“建管局决定近日对其强行拆除”的字样虽系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自拟,但并没有涉及到罗锋本人的利益,《通告》中关于罗锋投诉的表述属实,并没有捏造事实,也不存在侮辱、诽谤罗锋的行为。从一般人认知的角度,《通告》所述罗锋的投诉行为,亦不因此降低其社会评价,而是反映出其关注小区事务,通过正常程序积极维护小区业主合法利益的形象。罗锋热心公共事务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方式方法可以商榷。关于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小区电梯和小区的宣传栏中张贴的《特讯》,其内容显示保利合园9-1-104业主罗锋、潘女好长期无任何理由欠缴物管费而被起诉到法院并依法做出判决。经查实,2016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对其拖欠物业管理费一案作出(2016)粤0606民初16203民事判决书,故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特讯》中对罗锋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表述亦真实,在该案中罗锋以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进行了答辩,虽然答辩的理由没有被法院采信,但也是其理由,故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特讯》中表述为“长期无任何理由”的表述不准确,但从《特讯》整体来看,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尚未构成违法而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的法律文书。生效的判决书在法院通过技术处理经审批后,将被公开发布在裁判文书网以供查询。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作为(2016)粤0606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之一,若在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将其张贴在小区的宣传栏,可视为其处分自身权利行为。经查实,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张贴判决书的过程中未对判决书中罗锋等人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其行为有不当之处,不利于双方之间和谐解决纠纷,但尚未构成违法而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且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事后已将张贴的民事判决书及时撤下。此外,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以加强小区管理,告诫其他业主以防出现欠费情况为由而公示有关判决书,主观上并无过错,故罗锋以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要求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物业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以及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为业主创造一个舒适、方便、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作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物业服务公司,更应该将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放到中心位置,提供服务的同时,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工作的确有一定疏漏,存在在制作需要公示的文件时,内容表述不严谨、在张贴可以公示的判决书中没有处理个人信息等现象,没有充分体现出与其品牌相适应的专业素质,离业主的要求尚有距离,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今后应树立业主利益至上的理念,对员工加强培训,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积极回应业主的诉求,共建和谐幸福小区。本案中,罗锋通过投诉、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并未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处理效果,其可以通过积极沟通、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存在的物业服务问题,这样更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化解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双方关系的和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锋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罗锋已预交),由罗锋负担。
罗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罗锋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发起人,与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草率下结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一)罗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16)粤0606民初l620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6月1日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此前之所以选择先行交费,系因为参加小区业委会自荐人的需要。(二)罗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亦不服一审法院(2017)粤0606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6月8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自2011年进驻小区以来,经营不守法,服务不诚信,涉嫌配合保利地产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分,在政府部门调查期间作虚假陈述;涉嫌挪用、侵吞业主的公共收益,罗锋多次向有关部门检控保利物业顺德公司的违法行为,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因此怀恨在心。(三)罗锋已经提交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容桂保利百合花园7栋l楼养生馆改建问题的回复》,该回复系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可以证明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捏造事实,存在侮辱、诽谤罗锋的行为,但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亦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四)2017年5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投诉编号SD20170522R0002的回复》答复“上述,我局首次接到罗生反映问题的时间为3月2日,而保利物业中心张贴《通知》的时间为2月24日,在3月2日前我局并不清楚市民信息”,可证明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捏造事实。二、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多次故意在小区散布不实信息,小区微信公众号、电梯、宣传拦已经成为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打击报复、捏造事实的集散地。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一)2016年7月20日,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未经业主门默然先生同意,擅自在小区发布《紧急通知》。(二)2016年9月3日,针对“报假警”等事件,保利合园业委会筹备联络组发出《咨询信》,并于9月4日形成《保利物业会议记录表》,投诉信寄给保利物业黎家河总经理,亦无下文。(三)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将业主个人房号、姓名、电话号码印在《保证书》上,对业主的敏感信息随意处理。三、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多次故意不提供《物业服务中心公开信息发布审批表》《会议记录表》《业主投诉处理回访单》等业主档案,“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徒有虚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罗锋提供的证据虽无原件核对,但有证据证明原件保存在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拒绝提供,可推定罗锋的主张成立。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罗锋申请调取证据未获准,但一审法院未根据该规定给罗锋申辩复议的权利。综上,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谣言,损害罗锋的名誉,已经构成侵害罗锋的名誉权。罗锋至今未收到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道歉。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开庭,次日即作出判决,在未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了选择性裁判。一审法院对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姑息纵容,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支持罗锋的请求。
保利物业顺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罗锋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罗锋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居民委员会《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复印件;证据二、2017年4月7日《确认书》复印件;证据三、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顺建息开〔2017〕158号)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建罚〔2017〕14号)原件;证据四、2017年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据五、电梯照片一张、2017年6月26日报警回执原件、2017年6月27日晚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整理材料各一份、保利合园横幅照片一张、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佛顺公调证字〔2017〕0041号)原件;证据六、罗锋工作证明原件,并向本院提出如下调查取证申请:一、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分局桂新社区民警中队调取该局在侦办潘女好被诽谤案时调取的容桂街道保利百合花园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6日视频监控资料(函询肇事者)、2017年6月26日《报警回执》及《调查询问笔录》;二、向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函询:(一)保利百合花园小区监控室的管理制度,包括:1.出现重大舆情时,业主作为特定对象,为何不能到监控中心查看监控录像;2.1月10日至10月17日,监控中心收到业主六次投诉后如何处理,安防员有无到现场拍照取证、采集监控视频交给派出所待查;(二)2017年6月27日张贴的《快讯》,业主贾勇穿便装陪同桂新社区中队出现在小区监控中心,贾勇与保利物业是何关系,贾勇为何可以到监控中心;三、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分局函询:1.2017年1月19日(接警民警编号:192004)、2月24日(接警民警编号:193525)、6月26日(接警民警编号:192004)业主报警后的执法信息、查处结果,包括现场照片、双方的《调查笔录》等取证情况;2.容桂桂新社区民警中队与小区监控中心有无联网,小区监控中心主机保存时效,当小区出现重大舆情时,如何监督检查监控;3.2017年6月27日张贴的《快讯》,业主贾勇穿便装陪同桂新社区中队出现在小区监控中心,贾勇与保利物业是何关系,业主贾勇为何可以到监控中心;四、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函询:1.2017年1月19日(接警民警编号:192004)、2月24日(接警民警编号:193525)、6月26日(接警民警编号:192004)业主报警后的执法信息、查处结果;2.2017年7月2日市民通过韵达快递寄给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局长李剑雄的《情况反映》的处理情况。本院根据罗锋的申请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调取了该局在侦办潘女好被诽谤案时调取的容桂街道保利百合花园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6日相关视频监控录像。罗锋的其他调查取证申请,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准许。本院组织当事人对罗锋二审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本院调取的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提供,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明罗锋的主张,故对罗锋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对罗锋二审提交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不足以证明罗锋的主张,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证据六加盖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翁v中学的印章且备注有经办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应否对罗锋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关于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在涉案小区宣传栏和电梯内张贴《特讯》及(2016)粤0606民初16203民事判决书的问题。据查,(2016)粤0606民初16203民事判决书认定“罗锋、潘女好自2013年10月1日起多次拖欠当月应支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及公摊电费,自2013年8月1日起多次拖欠当月应支付的汽车位物业服务费用。至2016年8月31日止,罗锋、潘女好未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7734.66元,未支付的公摊电费共计173.08元”,并判决“罗锋、潘女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7734.66元、公摊电费173.08元及违约金773.47元”。据此,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特讯》中陈述的内容除了个别用语(“无任何理由”)不够准确外,对事实的描述客观,并没有侮辱或者诽谤罗锋的行为,而由于法院的裁判文书本就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张贴该判决书亦不属于公布罗锋的隐私材料,故罗锋以该事实主张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其次,关于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在涉案小区宣传栏和电梯内张贴《通告》的问题。如上分析,因罗锋确实曾就涉案小区7栋架空层变更为养生馆一事向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进行投诉,故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在《通告》中关于其投诉的描述,亦不属于无中生有和故意侮辱、诽谤罗锋,至于“建管局决定近日对其强行拆除”并未指向罗锋,更重要的是,一般情况下小区业主看到该《通告》内容并不会当然降低对罗锋的社会评价,相反,有很多业主可能会因此认为罗锋热心公益,适合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故罗锋以此主张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接纳。最后,关于罗锋主张保利物业顺德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3日和3月23日在小区张贴《通知》及2017年6月25日至6月26日在小区45部电梯张贴含有“现罗某已被原单位开除”内容的告示的问题,因罗锋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通知》及告示系保利物业顺德公司所张贴,故其主张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欠缺基本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罗锋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对其一审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容桂保利百合花园7栋1楼养生馆改建问题的回复》进行质证,经审查,一审庭审笔录第7页第7-8行、第16-17行及一审判决第7页第12行、第22行对该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均有清楚记载,故对罗锋该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接纳。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保利物业顺德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知名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本应秉持服务至上的理念,但其却在与业主发生纠纷时不先反思自己的不当,而简单、粗暴地试图通过以儆效尤的方式处理,欠缺应有的担当,其在今后的物业管理中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类似矛盾的出现。
综上,罗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罗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维
审判员吴绮擎
审判员陈星星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