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孝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于2017年5月4日至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应折抵刑期二十八日,即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承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于2017年5月4日至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应折抵刑期二十八日,即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国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于2017年5月4日至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应折抵刑期二十八日,即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恒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于2017年5月4日至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应折抵刑期二十八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