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周某的妻子白某某,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其家人从大战场跟随被害人张某某到中宁县天仁枸杞主题宾馆后的出租房内,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白某某。后被告人周某扇了被害人张某某几个耳光,用脚踢被害人张某某的腿部、头部、面部,并用皮带抽打被害人张某某背部及肩部等部位,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双眼钝挫伤、鼻根部皮肤挫裂伤伴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被告人周某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1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因伤到中宁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鼻骨骨折(粉碎性)、双眼睑钝挫伤、鼻部皮肤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3474.16元,支付鉴定费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并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中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中宁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被抓获的经过。
3.中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中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周某的犯罪工具皮带一条,依法扣押。
4.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周某因殴打被害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于同年12月27日转刑事拘留。
5.中宁县人民医院临床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鼻骨骨折(粉碎性)、双眼睑钝挫伤、鼻部皮肤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6.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活)字【2017】157号法医学身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中宁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该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周某及被害人张某某。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
8.中宁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中宁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某的妻子白某某曾于2017年10月18日起诉被告人周某离婚,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案发时,被告人周某与白某某属夫妻关系。
9.常住人口基础信息、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无犯罪前科及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0.证人周某甲、马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白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被害人张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情况。
1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1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了离婚未果的白某某,双方发生过性关系。2017年12月18日21时许,其从大战场给白某某买了些水果回到白某某租住的位于中宁县天仁枸杞主题酒店后面的209租住房间,后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进入房间,被告人周某用拳头殴打其头部、面部等部位,并捡起地上的皮带抽打其背部、胸部及腿部,用脚踢其面部、腹部、腿部,当时其鼻子就被被告人周某踢烂流血了。
12.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周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及经过。主要内容:因其妻子白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于2017年12月18日与其家属从大战场跟随张某某来到中宁县天仁主题酒店后二楼209租住房间找到其妻子白某某及光着上身的被害人张某某,后其扇了被害人张某某几个耳光,用脚踢被害人张某某的腿部、头部、面部,并用皮带抽打被害人张某某背部及肩部,其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拉起来后看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面部流血了。
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及法医鉴定费收据,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在中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3474.16元、鉴定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