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7年5月28日下午14时许,襄汾县同惠矿业有限公司一系统的刘某1等七名工人,在大邓乡四家湾宇财公司970巷道井下清理巷道时,被告人佘发友及田丰、毛槐恩等人从上方巷道冲出,对刘某1等人投掷石块及点燃的爆竹进行驱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佘发友用其自制的枪支状器物击伤了刘某1、王某1、王某2。经襄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身体之损伤为重伤二级,王某1身体之损伤为轻微伤,王某2身体之损伤为轻微伤。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佘发友所持有的枪支状器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佘发友伙同他人分别于2013年5月10日、12日晚上在运城市XX县铁矿盗窃停用的变压器、电机、电瓶等物;经运城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1012元。
2017年6月9日被告人佘发友主动到襄汾县公安局大邓派出所投案。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某1、王某2、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王某1、王某2的鉴定意见、照片及附件,被告人自制火器、铅弹、提起铅弹的弹壳鉴定书及照片、收缴枪支登记表,制造枪支所用工具照片,证人刘某2、李某、邹某、伊某、许某、张某1、郑某、张某2、田某的证言,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田丰、毛槐恩的讯问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山西省四家湾金铜矿破产管理人文件,临汾同惠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大邓乡人民政府紧急通知及告知书,价格鉴定书及附件,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郭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盗窃同案犯田丰、毛槐恩、燕良军、熊珍杰、毛小平、赵万英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材料,治安卡口信息情况说明及照片,辨认笔录及附件,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佘发友的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