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被告人田冠群与妻子李某相识后,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2个女儿,上有老、下有小,田冠群开车搞运输,李某在“登康超市”上班,一家人和睦相处。2017年2月份,彭某到登康超市购买东西时与李某认识,之后双方互加对方微信。双方在微信聊天时语言暖昧,在案发前,彭某曾多次单独邀约李某到吉首、大兴、城边等地游玩。2017年5月份,田冠群发现李某经常在手机上与别人微信聊天至深夜,便产生怀疑。通过追问,得知李某经常和一个微信名为“图斐”的人聊天(“图斐”是彭某的微信名字),且聊天内容比较暧昧,便要求李某删除“图斐”的微信和电话,同时通过电话向彭某发出警告,叫其不要再与李某联系。彭某当时承诺终断与李某的联系,并且向田冠群做了一些解释。约一周后,田冠群又发现李某与“图斐”之间有联系,并通过看“图斐”的朋友圈得知“图斐”也住在红旗新区。2017年7月23日晚上23时左右,田冠群打电话给杨某,以防身的名义向杨某借刀,杨某感觉田冠群的情绪不对,便在微信里劝田冠群不要冲动。2017年7月24日,田冠群因李某与“图斐”仍有联系,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决定离婚。因此事田冠群决定对被害人彭某进行报复。
2017年7月24日下午,田冠群在出门前将几个月前在路上捡的橙色直柄水果刀带在身上,李某骑摩托车搭载田冠群行至红旗大道新法院时偶遇杨某,田冠群便询问其是否借到刀,杨某回答没有。之后与李某继续骑车前行,行驶到登康超市时,李某将车停在登康超市门口。田冠群在门口等待李某的同时,就想着去彭某上班的“澳美汽车洗护中心”去看看,如果彭某在就报复一下彭某,如果不在就等离了婚之后再来报复。李某见田冠群离开,加上之前听见田冠群和杨某的对话意识到田冠群可能去伤害彭某,就给彭某打电话喊彭某离开。当时彭某正在洗车,李某给彭某打电话示警,田冠群已经到了洗车行。田冠群想以捅彭某几刀的方式达到让他感到惧怕的目的,田冠群在距离彭某约五六米的地方用左手将水果刀拿出来,后交至右手持刀行至彭某面前向彭某捅去,彭某被刺中右侧胸部跌倒在地。彭某爬起来往马路上跑,田冠群在后面追赶,看见彭某身上流了很多血后才停止追逐,此时李某也追上田冠群将田冠群手中的刀抢走。二人往大转盘方向走遇到李某某等人,把刀给李某某后上了一辆出租车一起去派出所投案。
2017年7月28日,经湘西凤凰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93号鉴定:被鉴定人彭某,因外伤造成其右下肺破裂,裂口长达5.OCM,而诱发大量血气胸,为挽救生命,已予以肺修补术且合并右侧第8肋末端骨折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田冠群亲属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伤后当天被送往凤凰县萍春医院治疗1天,25日转入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8月10日,住院16天,用去医药费44931.95元;出院医嘱“半月复查”。误工费116×32天=3712元;伤情鉴定费2530元;护理费116×17=197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0×17=1700元;营养费酌情认定1800元;其他费用(住宿、交通费、轮椅服务)203元。共计损失56848.9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湘西州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摘录,证人李某、李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田冠群的供述与辩解,彭某伤情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彭某的医药费单据、鉴定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提交的湘西凤凰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28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其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等事实。该鉴定意见与出院医嘱不相吻合,不能客观证明所证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