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7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刘红业与其堂姐刘某1在参加家庭宴会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红业将刘某1踹了一脚后离去。次日,二人打电话相约在古交市镇城底矿工人村见面解决打架一事。刘红业事先联系了被告人闫鹏跃,后与其女友刘某2开车接上闫鹏跃,给其提供了一把砍刀、墨镜和口罩,于当日下午来到镇城底矿工人村9号楼附近。与刘某1一同来到镇城底矿工人村9号楼附近的有被害人王某、胡某,刘某1的弟弟刘某3等人。双方见面后,刘红业和刘某1再次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闫鹏跃和王某参与到打架中。闫鹏跃用砍刀将王某右前臂、左手背砍伤。后刘红业拉着闫鹏跃逃离现场。当晚,刘红业给闫鹏跃微信转了1200元。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的左手和右前臂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王某受伤后在太原显微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刘红业的家人为王某支付医疗费46311.14元。住院期间,王某由其爱人薛燕陪侍。薛燕、王某的月工资分别为4500元和5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红业的供述:2017年2月10日中午,我与堂姐刘某1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我踹了刘某1一脚后离去。后刘某1一直打电话威胁我,我就联系了闫鹏跃,说有人要打我。2017年2月11日15时许,我和刘某1约好在镇城底矿工人村见面。我和女友刘某2接上闫鹏跃,我给闫鹏跃提供了刀、口罩、墨镜。我们三人开车来到工人村9号楼附近,看见与刘某1相跟的有胡某、刘某3、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和一个领孩子的女的。下车后,我和刘某1就吵起来,后我和刘某2就一起打刘某1。期间,我看见陌生男子拿一根木棒,闫鹏跃拿着刀,两人互相殴打,接着陌生男子扔下木棒就跑了。打完架后,我开车将闫鹏跃送到镇城底桥上。当晚,我就给闫鹏跃微信转了1200元。
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7年2月10日中午,我们家庭聚会时,我与刘红业因琐事发生争执,刘红业就踹了我一脚后离开。我非常生气,就给刘红业打电话约好下午13时在镇城底矿工人村21号楼底处理此事,但刘红业没有到。次日下午,刘红业电话约我在镇城底矿工人村见面。我和胡某、王某、薛燕、李某开车到了工人村9号楼附近,刘红业相跟的刘某2和一个带墨镜、口罩的男子。我和刘红业争吵了几句,刘红业和刘某2就打我。陌生男子拿刀朝王某挥砍,王某就跑了。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2月11日下午,我和刘某1、胡某、李某到了镇城底矿工人村凉亭处时,刘红业和一个女的,还有一名陌生男子在那里。刘红业与刘某1发生争吵,刘红业、那名女的就和刘某1打起来。陌生男子拿刀砍刘某1时,我用胳膊挡了一下,右胳膊被砍伤,该男子又砍我时,我用左手一挡,左手被砍了一刀。
4、被告人闫鹏跃的供述:2017年2月10日晚,刘红业给我手机上留言称有人欺负他。次日14时许,刘红业开车接上我。在车上,刘红业说刘某1找了几个人要打他,让我帮忙。刘红业给我提供了墨镜和口罩,并从驾驶位后背拿出一把刀让我看了。我们到了镇城底矿工人村9号楼附近,我戴上墨镜、口罩,把刀放在衣服里。我们下车后,看见七八个人朝我们走来。刘红业与刘某1就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被我砍伤的那名男子问我是什么人,刘红业说是花钱雇的。刘红业、刘某2就与刘某1及一个年龄不大的小伙子打起来。这时被我砍伤的那名男子上前踢了刘红业一脚,刘红业也踹了对方一脚。被我砍伤的男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准备打刘红业时,我就拿出刀与该男子打起来,在他胳膊和手背砍了两刀,该男子扔掉木棒就跑了。打完架后,刘红业开车将我送到镇城底。当晚,刘红业给我微信转了1200元。
5、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7年2月11日10时许,刘某1给刘红业打电话约好在镇城底矿工人村见面。我和刘红业、闫鹏跃乘车去了工人村9号楼,刘某1、刘某3、胡某、王某及他妻子来到车跟前。我们三人下车后,刘红业与刘某1发生争吵,继而我、刘红业与刘某1、刘某3打起来。胡某上来时,刘红业与胡某撕扯在一起。我被人踢了一脚后,刘红业跑过来帮忙。王某拿一根木棒要打刘红业时,闫鹏跃拿刀朝王某右胳膊砍去,木棒掉在地上,王某弯腰拿木棍时,闫鹏跃又朝王某砍去,王某就跑。
6、证人胡某的证言:2017年2月11日13时许,我和刘某1、王某、薛燕到了镇城底矿工人村9号楼时,刘红业、刘某2和一个陌生男子在那里。刘红业与刘某1争吵起来,刘红业、刘某2和刘某1打起来,刘某3也参与厮打。我准备帮刘某1时,刘红业朝我冲过来。这时我看见有人踹了刘某2两脚,刘红业准备打我时,我的眼镜掉在地上,弯腰找眼镜时,我看见王某准备捡一根木块时,陌生男子用刀将王某的左手砍了一刀,王某就跑了。
7、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7年2月11日16时许,我和刘某1、王某、胡某、李某在工人村9号楼,与刘红业、刘某2、一个戴口罩男子见面后,刘某2和刘某1就骂起来,后刘红业、刘某2就打刘某1。陌生男子拿刀砍王某时,王某用右胳膊挡了一下,右胳膊就流血了。王某准备拿脚下的一根木棒反抗时,闫鹏跃又将王某的左手砍伤,王某就跑了。
8、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2月11日下午,我和胡某、刘某1、王某及王某妻子薛燕来到镇城底矿工人村9号楼时,刘某1和对方的两男一女发生争吵,我和薛燕到了镇城底矿物业公司会议室。过了十五分钟,王某跑到物业公司楼道,我和薛燕出来看见王某手背受伤。
9、提取记录及微信交易截图,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刘红业给闫鹏跃两次微信转了1200元。
10、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王某的左手损伤和右臂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1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7日,公安人员在刘红业家中将刘红业抓获。
12、刘红业、闫鹏跃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13、被告人刘红业提供的医疗费单据,证实案发后,刘红业家人为王某支付医疗费46311.14元。
14、出院证,证实王某受伤后在太原显微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
15、薛燕、王某的收入证明,证实薛燕、王某的月工资分别为4500元和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