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欧梭公司)在与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中公司)进行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六里屯垃圾场)污水外运处理项目及与原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进行六里屯垃圾场土工膜采购项目的承揽和执行过程中,为得到并感谢时任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以下简称市政七处)经理马某1(另案处理)的帮助,多次给予马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
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在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执行六里屯垃圾场污水外运处理项目过程中,被告人吕振河、李明伙同马某1(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将外运的垃圾场渗滤液倾倒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人民币93万余元,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1多次按照马某1的指使,为天津欧梭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提供帮助。
被告人吕振河、李明、张某1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12月12日、12月18日被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景某的证言:我和马某1是亲戚关系,但没有经济或业务往来。我没有注册成立天津欧梭公司,从开户时间看,我的身份证马某1拿着,他说给我办社保手续。我的身份证就给过马某1,没给过别人。我没办过尾号2993的中信银行卡。2015年四五月份,马某1说他们偷排渗滤液的事被发现了,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但马某1没说具体情况。
2.证人黄某(被告人吕振河之妻)的证言:北京海润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吕振河实际管理,吕振河和马某1曾通电话聊过天津欧梭公司缴税的事。
3.证人杨某1(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党委书记)、王某(六里屯垃圾场场长)的证言:2012年“7.21”大雨后,六里屯垃圾场当时的上级单位海淀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党组会研究决定由方中公司承揽六里屯垃圾场垃圾渗滤液外运处理项目,该决定向海淀区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汇报并得到区里的同意。
4.证人邝某(六里屯垃圾场原副场长)的证言:六里屯垃圾场一直存在垃圾渗滤液问题,垃圾场自身有一定的处理能力,但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012年“7.21”大雨后,垃圾渗滤液过多,影响了垃圾填埋作业,需要另找单位清运多余的渗滤液。当时市政工程管理处,也就是方中公司,正在做堆山项目,垃圾渗滤液是堆山项目产生的,所以就把这个业务给了方中公司。2012年10月份,双方签订了渗滤液外运处理合同,由方中公司将垃圾渗滤液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方中公司提供了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出具的承诺书,确认方中公司拉走的渗滤液有接收单位。李明负责运输渗滤液,我安排李某1跟过几次,发现可能存在偷排渗滤液的情形。六里屯垃圾场召集包括方中公司在内的单位开会,要求渗滤液外运不要出现遗撒和偷排。垃圾渗滤液原则是不允许外运处理的,但这种规定在实际中是执行不了的,因为各个垃圾场处理不了自身产生的全部渗滤液。
5.证人李某1(六里屯垃圾场工作人员)的证言:方中公司和我对接的人是李明。在污水外运的过程中,我跟过七八次车,大概是2013年初到2014年底,有时跟到海淀区后厂村路、上地七街、上地桥周边,司机下车打开路边的井盖,我知道车不走了,就回场了。我没亲眼看到司机卸污水。我向邝某汇报过大车司机在现场停车然后打开井盖的情况。
6.证人葛某(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原副厂长)的证言:马某1于2012年8月来我厂商讨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处理施工污水合同,并向方中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接收六里屯垃圾场堆山项目的施工污水,而非垃圾渗滤液。方中公司拉过2车施工污水样品,经化验符合约定,后方中公司未履行合同。马某1表示路途遥远,运费成本高,不准备向高碑店污水厂运输污水,口头终止双方合同。高碑店污水厂隶属于京城水务,由于高碑店污水厂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所以合同是由京城水务签订的。
7.证人李某2(六里屯垃圾场统计员)的证言:我每天采集地磅电脑数据,上报市政渣土管理处,根据采集的数据打印污水外运工作量确认单上报场业务部门审核。2015年4月11日方中公司不再运污水,由其他单位运出,此后,单位规定四联单交统计一份,我才见到四联单。
8.证人杨某2(六里屯垃圾场会计)的证言:一般业务部门将污水外运工作量确认单和发票、领导签过字的会议纪要和支票申领单给我,我审核后通知出纳开支票。我单位向方中公司支付了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污水外运运输费和处理费,共计5000余万元。
9.证人高某(六里屯垃圾场场长助理)的证言:我单位处理的是全海淀区的生活垃圾。垃圾发酵后产生垃圾渗滤液,由水泵导排至渗滤液泵井,再导排到渗滤液处理系统调节池;堆山工程施工后,在填埋区0米和12米高度各修建了渗滤液导排层及配套的三个渗滤液泵井,将垃圾渗滤液导排到渗滤液处理系统调节池。在调节池内储存的渗滤液不添加任何药剂,只有在处理渗滤液过程中添加处理药剂,以将渗滤液处理到可以排放的标准。我单位自行处理渗滤液时通过连接调节池的管道进入后端处理设备进行处理。进入罐车的渗滤液是通过支架架设的管道利用水泵导至罐车,倒到罐车的渗滤液是调节池中部偏下位置的。调节池内渗滤液的成分都是一样的,不分上层下层。
10.证人段某(六里屯垃圾场技术工程师)的证言:调节池从来没有抽干过,因为抽水水泵在调节池中间位置,所以调节池每天有近一半的渗滤液,剩下的一半渗滤液和新产生的渗滤液均化后再被处理和外运。外运装车用的水泵和调节池抽水水泵在一个水平线上。渗滤液进入调节池后,对渗滤液不做任何处理,都是渗滤液原液,我场处理的和外运的渗滤液都是原液。
11.证人马某2(市政七处财务部长兼方中公司财务部长)的证言:方中公司规定每笔收付款都需要马某1签字。方中公司收到六里屯垃圾场支付的渗滤液处理费用总计6200余万元,方中公司扣除8%,余下的5700余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全部付给公司六里屯项目了。我不清楚转入的账户是天津欧梭公司和北京海润德咨询有限公司,但记账凭证上的收款单位和发票提供单位为北京五环金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转账支票不要求写收款人,所以六里屯项目部领取的转账支票收款人栏是空白的,我不知道这些支票实际支付给谁了。
12.证人张某2(市政七处总工程师,方中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的证言:2013年5月,马某1告诉我方中公司承揽了六里屯垃圾场拉污水的活,这个项目由另一家公司做,方中公司收取8%管理费后将余下款项支付给对方。如果六里屯项目部的人来领支票或报销发票,让我签字就行。2014年4月,我离开经营部后,基本是李某3签字。在我经手报销过程中,有时马某1亲自给我该项目方中公司用于入账的发票,我办完相关手续领取支票后,将支票交给马某1。
13.证人李某3(方中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的证言:2013年5月,马某1告诉我六里屯垃圾场拉水项目是联营工程,方中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将余下款项支付给对方。我办完相关手续从财务领取支票,将支票直接交给马某1。2014年八九月份,马某1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一张发票,让我填报销单和支票领用单找周某1给他开张支票。周某1给我开了支票,我把支票给了马某1,发票的名目是污水外运费用方面的,金额和发票上的单位名称我记不清楚了。2014年11月24日第0086号记账凭证,转账支票票根、报销单和支票领用单是我填写的,是马某1给我的发票,支票领用单上收款单位“北京五环金洲物流有限公司”是我按照马某1给我的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填写的,我领完支票后把支票给了马某1。2014年12月25日第0302号记账凭证,也是我把支票给了马某1。方中公司财务规定报销需要填写支票领用单和报销单,无论是支票领用单还是报销单,都需要项目部、经营部和财务部签字,最后由马某1签字才能生效。
14.证人周某1(方中公司出纳员)的证言:我记得有一次公司经营部长李某3拿一张领导签完字的支票领用单找我,开一张1000万元左右的支票,但支票的抬头是空白的;另外一次我记不清了,李某3说是帮马总拿的支票。李某3给我过一次支票,还有领导签字的报销单。
15.证人宋某(方中公司会计)的证言:2011年11月至2014年9月我是单位的出纳员,2014年9月至今我是单位的会计。报销单需经手人、审核人、财务部长、总经理马某1签字,我没有开过空着收款单位的支票。张某1是单位驻六里屯垃圾场项目部经理,我当出纳时张某1的项目部找我开过很多支票,张某1没有亲自经手过支票。
16.证人李某4(方中公司副书记)的证言:方中公司是隶属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是总经理马某1。我单位和市政七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开发票由项目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和经营部领导签字即可;支票和电汇不需要领导签字。支出需要经办人、项目经理、财务部长和总经理签字。我单位跟六里屯垃圾场有堆土、覆盖工程的业务往来,是我们正常招投标承接的,没有任何挂靠。我是看新闻报道后,马某1让我去接受处罚时,才知道有污水外运项目。
17.证人张某3(海淀区城管局马连洼执法队副队长)、靳某(海淀区城管局马连洼分队队员)的证言:2015年4月8日,在东北旺西路附近交警查扣一辆倒污水的罐车,交警将车辆移送城管并出具扣押车辆手续。被扣车辆的车牌号为×××。
18.证人邢某(海淀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证言:环保局每季度针对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设施排口的水质进行一次监测。国家控制污染源设施排口有自动在线检测仪,北京市控制污染源排口以手工检测为主。我单位检测站对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的原液有过抽测。2013年、2014年,永丰污水处理厂入口的污水水质出现异常,环保局执法人员跟工作人员一起顺来水管道查找,未发现异常情况。2015年4月8日,我们看新京报得知,当天方中公司污水外运车辆由于将污水倾倒至污水管网被交警查扣。交警说车被城管扣押了,我派单位执法人员到马连洼城管执法队取证。城管队员告知已将扣押车辆发还了。这种垃圾渗滤液,永丰污水厂没能力处理。通过水务局给我们的污水管网流向图,一大部分污水流向清河污水处理厂,还有一部分流向西二旗污水处理厂。清河污水处理厂每天流入40万吨左右污水,渗滤液倾倒污水管网内,在流入清河污水处理厂时要被稀释很多,检测出的几率很小。清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总口也有自动在线检测仪,每月检测一次,人工检测结果与自动在线检测仪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当时未出现水质超标。我国明确规定垃圾渗滤液不可以向污水管网排放。2015年4月11日出具的关于六里屯垃圾场垃圾渗滤液原液检测报告的数据,肯定与之前六里屯垃圾场所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数值不一致。因为不特定因素很多,虽然都是生活垃圾,每天的成分也不会一样,夏天雨水多,渗滤液浓度就会被稀释,雨水少,相对浓度就高。但可以确定的是渗滤液的特征污染物是一致的,浓度是有差距的。
19.证人陈某(北京市环保局监测站站长)的证言:六里屯垃圾场的垃圾来源于海淀区的生活垃圾,检测站对六里屯垃圾场的渗滤液有过抽测。渗滤液处理设施入口就是存储垃圾渗滤液的调节池。垃圾渗滤液要经过处理才能外排。我单位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2014年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原液监测情况的说明提到的垃圾渗滤液原液是从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入口提取的。原液监测数据汇总表的采样均为同一点,即从六里屯垃圾场同一调节池内采样,由于诸多不特定因素,每天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的成分是不一致的。
20.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养护集团党委(扩大)会会议纪要、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方中公司股东决定、干部信息统计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干部履历表、马某1任免职通知等证明: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与北京市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了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及覆盖工程第二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市政七处负责施工,马某1时任七处书记兼经理,负责七处全面工作。2014年9月,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市政七处负责人未变更,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及覆盖工程第二标段工程继续由市政七处负责。
21.公司设立登记审批表、公司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天津欧梭公司银行流水交易等证明:天津欧梭公司于2012年9月由景某出资102万元、王宇出资98万元在天津滨海新区成立,法定代表人景某。
北京海润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自然人股东黄某、吕某。
22.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清运情况的说明、海淀区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关于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有关情况的请示证明:环卫中心按审批程序经区长审批由方中公司负责六里屯填埋场渗滤液外运工作。
23.法人代表签约授权委托书证明:2012年10月8日,方中公司授权张某1代表马某1办理六里屯垃圾场污水外运及处理项目的签约等工作。
24.污水外运处理委托服务合同证明:六里屯垃圾场委托方中公司清运渗滤液。渗滤液拉出海淀区,并按排水集团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张某1代表方中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签定上述合同。
25.六里屯垃圾场提供的由高碑店污水处理厂2012年9月25日给方中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证明:北京排水集团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同意接收2012年9月12日由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方中公司签订的,就送达的《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堆山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合同》中的污水事项。
26.委托服务合同证明: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中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处理施工污水的合同,签字人马某1。
27.高碑店污水处理厂葛某出具的证明及公章章样证明:该单位从未向方中公司签订任何承诺书。
28.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出具的关于六里屯堆山工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说明证明:2012年9月20日,方中公司向高碑店厂运输2车污水(每车10吨,共20吨)做试验,之后方中公司再未向高碑店厂运送过任何污水,由于合同没有履行,该厂没有留存任何材料。
29.证人马某1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29日的手机截图证明:李明向马某1汇报2014年4月至8月,其从六里屯垃圾场拉出渗滤液的吨数情况。短信中,李明对马某1说“舅,过完节结4月5月6月,共,8822816”,马某1回“好”。
30.方中公司在六里屯垃圾场进行渗滤液外运的车辆情况证明:9辆车牌号为鄂牌,2辆车牌号为京牌。
31.六里屯垃圾场委托处置污水工作量确认单、关于方中公司外运、处理污水量情况说明、关于地磅改造外运污水数据丢失核对的说明及方中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明:六里屯垃圾场自2012年10月委托方中公司进行污水外运及处理,到2015年4月11日共外运、处理污水629670.94吨,已付款截至日期为2014年9月,共502926.98吨,未付款为2014年10月到2015年4月11日,共126743.96吨。
32.六里屯垃圾场支付方中公司款项情况表、委托处置污水工作量确认单、记账凭证、支票申请领取审批单及方中公司提供的发票、会议纪要等证明:六里屯垃圾场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以支票方式支付方中公司处理费、运费共计62426530.9元。
33.记账凭证、电汇凭证、报销单、转账支票领用单、发票、发票查询结果、大额款项支付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方中公司支付污水运输费、处理费共计57808422.84元。部分收款单位为张北中协鹏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五环金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票领用单上有马某1的签字。
34.北京五环金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材料证明:方中公司提供的通用机打发票不是该公司开出的,该公司与方中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方中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也均系伪造,与该单位留存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符。
35.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发票、报销单、记账凭证证明:发票号码00386830、00386831、00386832、00386833、00377061、00377053、00290889、00290892、00290894、00290883、01493602、01493576、00663610、00663607,经纸质鉴定以上发票系伪造发票。上述发票内容为污水运输及处理,收款单位为北京五环金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市政工程管理处报销单、大额款项支付审批表、工程转账支票领用单上有马某1的签字。
36.天津欧梭公司对账单证明:该公司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收方中公司支付的运输处理费共计5532.766178万元。天津欧梭公司除方中公司汇入钱款外,尚有其他收入。
37.暂扣车辆登记表、交通违法非机动车存放管理台账证明:2014年,李明车队的数辆鄂牌罐车因在东北旺西路等地的违法行为多次被扣,所扣车辆曾存放于北京五环箭亭停车场。
38.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扣(滞)留车辆交接凭证证明:2015年4月8日凌晨1时左右,城管马连洼执法监察队发现车牌号为×××的车辆在东北旺西路向南200米左右,该车辆已被交警和110扣押。
39.交管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车辆违章驾驶情况。
40.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关于方中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垃圾渗滤液案适用标准的说明、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管理中心委托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等进行检测,2015年3月28日、4月13日分别采样,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铬等均超标。
北京市环保监测中心对六里屯垃圾场的渗滤液进行检测,2015年4月11日采样,总铬、悬浮物超标。
41.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方中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垃圾渗滤液案适用标准的说明证明:方中公司排放的渗滤液中氨氮浓度为2370mg/L,化学需氧量为7200mg/L,悬浮物为407mg/L,总铬为0.136mg/L,汞为0.23ug/L,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2的限制(氨氮排放限值为25mg/L、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为100mg/L、悬浮物为30mg/L,总铬为0.1mg/L、总汞为0.001),其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浓度严重超标,分别超标94.8倍、72倍。垃圾渗滤液与垃圾渗沥液为同一物质。
42.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清河再生水厂、西二旗再生水厂出水及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标准的说明证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再生水厂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主要处理来自高校文教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清河以及回龙观地区的污水,同时将污水经过深度处理使水质达到回用要求,向海淀区及朝阳部分区域提供城市绿化、住宅区冲厕用水等用途的市政杂用水,以及河湖水系定期补、换水,尤其是作为奥运公园水面的景观水体的补充水。
西二旗再生水厂位于西二旗居住区北侧、八达岭高速路西侧主要负责领秀硅谷、北外附中、雅德园等小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采用A2O+MBR的生化处理工艺,最终出水会用于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无外排。
43.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关于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原液监测的说明证明:2012年至2014年,该局不定期对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入口,即渗滤液原液进行抽测。但从2014年2月以后,该局继续按照市环保局的监测要求对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监测,未再对渗滤液原液进行监测,故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间无渗滤液原液监测数据。
44.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后厂村路污水管线(永丰路-西北旺东路)下游为永丰再生水厂。北清路污水管线(温阳路-上庄路西)下游为温阳再生水厂。北清路污水管线(永澄北路-友谊路)下游为永丰再生水厂。永丰再生、温阳再生水厂水厂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均为1.498元/立方米。
45.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后厂村路污水(永丰路-西北旺东路)向西排放,进入非排水集团所属的水厂。后厂村路污水(西北旺东路-G7高速)向东排放,现排入排水集团控股子公司所属清河再生水厂。东北旺附近污水现排入排水集团控股子公司所属清河再生水厂。北清路污水进入非排水集团所属的水厂。西二旗北路污水(G7高速-八达岭高速)现排入排水集团控股子公司所属清河再生水厂。
46.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垃圾渗滤液处理费用的说明证明:依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粪便处理设施运输指导价格的函》,参照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指导价格中固液分离+絮凝脱水的工艺类型,六里屯渗滤液外运中的处理费为45元/吨。
47.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海淀北部地区污水处理成本价格的说明证明:北京市海淀北部地区污水处理厂主要采用A2O+生物滤池+超滤膜,以及MBR膜处理两种工艺,出水水质达标,处理成本在2.8元/吨至3.2元/吨。
48.证人杨某3(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证言:2011年8月,吕振河被任命为六里屯垃圾场重大项目办的负责人。吕振河在六里屯垃圾场堆山一期和二期工作中主要以重大项目办负责人的身份进行业主方的监管,包括工程资金的拨付、工程材料采购验收使用等。2012年到2015年进行六里屯堆山项目一期、二期工程。项目包括堆坝、渗滤液导排系统的建设、填埋气体的导排以及覆膜(铺设HDPE土工膜)。HDPE土工膜的采购和安装是市政七处负责,环卫中心作为发包方要求按规定招投标,市政七处在堆山项目的工作都是吕振河负责的。
49.证人闫某(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的证言:我在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时做过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关于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及覆盖工程第二标段HDPE土工膜采购业务的招投标代理。最终的中标方是天津欧梭公司。天津欧梭公司以加拿大索玛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招投标的,他们用来参与评标的产品是现场评委打分的依据,也是他们中标的原因,所以他们应当在履行过程中提供与加拿大索玛公司生产的土工膜规格、质量和品牌相同的产品。
50.证人周某2(泰安金驰华易建材有限公司原业务经理)的证言:2012年12月的一天,我接到一个自称姓张的人从北京打来的电话,问我们公司是否还生产土工膜。当晚或第二天晚上,这个张姓男子和马某1就来了。他们看了土工膜的生产现场、相应演示实验,对产品表示满意,想采购一批土工膜,使用地在北京。当天,马某1说家里有急事返回了北京,在他走之前我们已经谈好了产品和价格。第二天,张姓男子继续和我们谈合同,最后以19元每平米的价格成交。我们查了海淀区政府采购网,天津欧梭公司确实中标了六里屯堆山项目土工膜的供货资格。几天后,我和公司另一位业务经理朱某去北京找张姓男子签了合同。2012年12月15日,我们公司的账户收到了北京海润德咨询有限公司打来的5万元定金。当时合同约定供应给天津欧梭公司27万平方米1.5mm的土工膜。因为要求以实际施工需求为准,所以在2013年3月10日又签订了一份调价之后的买卖合同,按对方要求将单价下调到了18.9元,向对方提供33万平米的1.5mm土工膜。2015年,我们又降了0.1元的单价,这次没签合同。截止2015年2月,我们向天津欧梭公司实际供应了41.16万平米的1.5mm土工膜,天津欧梭公司向我们支付了777.8余万元的货款。合同约定由我们将土工膜运输至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场,货物运费包含在土工膜的单价中。我们提供的土工膜在施工前不需要二次加工,只需直接铺设焊接施工。据我所知,提供给天津欧梭公司的土工膜不需要“HDPE膜包装焊口平整等施工费用”。我们收到的天津欧梭公司打来的货款,部分是从一个叫吕振河的个人账户打过来的,所以我觉得张姓男子就是吕振河。(出示吕振河违法犯罪人体貌特征表)就是这个吕振河。马某1说他在北京市政工作,吕振河介绍马某1是他的朋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因为业务去北京的时候和吕振河一起在美泉宫酒店吃过几次饭,马某1在场,马某1和吕振河有说有笑,显得关系很好。我们也会聊到土工膜的质量、价格、施工进度等情况。
51.证人朱某(泰安金驰华易建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内容与周某2的证言内容可相互印证。其还证实土工膜现场收货的人叫何会田,因为已经收到货款了,所以没有与对方的交接货记录。(出示吕振河违法犯罪人体貌特征表)就是来谈业务的张总,(出示马某1常住人口信息表)就是来其公司看土工膜和在美泉宫一起吃饭的马某1。
52.证人刘某2(市政七处施工人员)的证言:我从2012年底到2015年初一直在六里屯垃圾场堆山现场负责土工膜的施工,我从没见过天津欧梭公司的人。天津欧梭公司提供了2mm的土工膜35万平米左右,施工后剩余5.1万平米;提供了1.5mm的土工膜20万平米,剩余4.48万平米。出现剩余,是因为六里屯垃圾场改变了堆山项目的填埋要求。土工膜进场时都是整捆包装完整的,现场的工作就是把这些膜焊接后铺设。我们在现场只进行了土工膜焊接和铺设等安装工作,没有其他的工作。我们和北京晨光四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凌太时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在2012年12月、2013年11月,2015年1月、3月签的劳务合同,包括土工膜的焊接、施工、安装,费用都结清了。我们支付给上述三家公司的劳务费与天津欧梭公司无关,我不清楚为什么与天津欧梭公司的合同中还约定了安装费、施工费。
53.证人任某的证言:我帮吕振河开的号码为14444765的发票。2013年初,吕振河说他干了点焊接垃圾山地膜的工程,找单位开建筑安装的发票。我找了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开了张发票。发票的付款单位、明细、金额等都是按吕振河的要求填写的。据我所知,开票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
54.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及覆盖工程(第2标段)HDPE土工膜采购招标文件(材料)、招标答疑文件(材料)、招标过程资料(材料)等证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为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经协商投标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天津欧梭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投标,所附生产厂家的资格声明为“我公司为加拿大solmax公司代理商,该条款对我公司投保不适用”。所附生产厂家授权书内容为solmax(加拿大索玛国际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天津欧梭公司提供的是其公司的产品。
55.中标通知书、关于报送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及覆盖工程(第2标段)HDPE土工膜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的请示证明:2012年12月5日,天津欧梭公司被确定为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及覆盖工程(第2标段)HDPE土工膜采购项目工程招标的中标人。北京市海淀区环卫服务中心同意上述招标结果。
56.采购合同证明: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与天津欧梭公司签订合同,就HDPE土工膜采购及安装的数量、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共采购土工膜70万平方米。天津欧梭公司授权代表印章为“景某”。
57.工业品买卖合同、款项支付明细表、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货物发票等证明:天津欧梭公司于2012年12月、2013年3月向泰安金驰华易建材有限公司采购土工膜。交货地点六里屯垃圾场或北京。天津欧梭公司共付款7778140元,尚欠120元,实际采购41.16万平方米的土工膜。
58.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电汇凭证、报销单、发票及市政七处就与天津欧梭公司签订HDPE膜的采购合同出具的合同履行情况说明证明: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与天津欧梭公司就六里屯垃圾场二期工程土工膜采购及加工的具体经济来往,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以电汇、转账支票方式共结算工程款38713056元。收款单位天津欧梭公司、北京昌胜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荣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处报销单上的主管签字为“马某1”。
59.天津欧梭公司给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的书面材料证明:市政工程公司同意天津欧梭公司委托北京昌胜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材料进场前的加工包装、焊口平整等工作,并由被委托方提供结算票据。
60.市政七处财务部长马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市政七处财务部不掌握土工膜采购及安装合同具体履行情况;财务部支付该项目工程款的方式为电汇和转账支票两种,电汇是根据马某1所告知的数额和账户支付的,再由经营部张某2或李某3给其发票入账,转账支票支付是由经营部将相关发票交给财务部,再由财务部开具相应支票给经营部。
61.市政七处经营部副部长张某2出具的说明证明:2014年1月6日支付的3951700元、1月27日支付的220万元和250万元、1月28日支付的280万元,以及2月24日支付的2234256元这5笔付款由其经手,先由马某1将发票交给其,由其填写相关领用单和报销单再交财务部马某2,并领取相应数额的转账支票交给马某1。
62.六里屯垃圾场二期工程将土工膜焊接施工通过劳务分包给三家单位的说明、市政七处分包土工膜焊接施工劳务费汇总表、二期工程支付工程款汇总表、记账凭证、报销单等证明:市政七处在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及覆盖工程(第2标段)施工期间与北京晨光四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凌太时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签订劳务合同的分包期限、具体分包内容以及账务已结清的事实,均与天津欧梭公司无关。报销单上的主管签字人为马某1。
63.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发票证明:该公司应任某的要求,于2013年1月14日代开焊接安装款发票一张,发票号为14444756,金额为141万元,付款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但是双方公司无业务关系,也未收到该安装款。
64.环卫中心重大项目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证明:六里屯堆山及550t/d渗滤液处理项目由项目部牵头负责,吕振河为项目办负责人。
65.证人李某5(证人马某1之妻)的证言:我名下尾号447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除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都是马某1操作的,我不知情。
66.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证明:吕振河通过其控制的账户给马某1控制的账户共计汇款20313378.59元,扣除吕振河给马某1的还款1700058元,共向马某1行贿18613320.59元。
67.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12日9时,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协助抓捕在北京市海淀区制造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嫌疑人李明的通报,经缜密布控,于当日23时许,在张家口将李明抓获。2015年12月18日19时许,民警在河北省辛集市兴华路七天酒店将张某1抓获。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中,发现吕振河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12月15日20时许,将吕振河抓获。
68.人口信息查询表、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吕振河、李明、张某1的户籍登记情况。
69.被告人吕振河的供述:2012年初,因为六里屯垃圾场堆山项目,我和马某1认识并熟悉了。2012年三四月份,我准备成立公司做建筑材料供应生意,也想做六里屯垃圾场防渗膜生意。我和马某1说了,马某1想加入这家公司。考虑要做进出口业务,马某1有朋友在天津可以帮忙注册公司,就把公司成立在天津滨海新区。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我用外甥女王宇的名字,马某1用他亲戚景某的名字注册公司。我考虑以后主要做市政工程建筑材料,可能要和马某1所在的市政公司做业务,便让马某1占股51%,我占股49%,但我们实际出资是一人一半。我从我出资的100万元中拿出2万元转到景某的银行卡上,马某1也打了100万元到景某卡上。我和景某从来没有过交往。2012年9月下旬,天津欧梭公司成立后,马某1就退股了,他的出资算是我的借款。马某1多次催我变更公司的法人,我嫌麻烦就没变。
2012年8月底9月初,马某1说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业务由方中公司拿下了,问我能不能做,还说了渗滤液业务的流程和价格。我说以天津欧梭公司名义做,马某1同意了。我把起草的合同给了马某1,马某1一直没把合同盖章后给我。2012年10月8日,开始拉渗滤液了,听李明说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收一吨渗滤液要160多元,会赔钱,我让马某1沟通降点处理费。11月初还没解决,我打电话问马某1怎么办,他说让我等着他。然后他开车来我家接我,又到六里屯垃圾场工地接上李明,开车到海淀区北五环后厂村附近,给我和李明指认了几个市政污水井口,说以后把渗滤液排到这些污水井里,千万别排到别的井里,会出问题。过了一个月左右,马某1带我和李明到北五环北清路附近,指认了一些可以排的污水井。李明从六里屯垃圾场拉出的渗滤液一直排到这些污水井里直到案发。李明在偷排渗滤液的过程中出现城管执法扣车的情况,按我和马某1的约定,马某1让张某1去处理交罚款和要车这些事。
我和马某1大概每个季度在美泉宫对账,李明汇报费用情况,马某1没有异议会在李明的记账本上签字,李明走后,我再把整个账目情况告诉马某1,告诉他能赚多少钱。因为马某1说过业务给谁都能赚钱,我明白马某1向我暗示要钱。
天津欧梭公司除了做垃圾渗滤液的业务外,还与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过六里屯堆山工程二期HDPE土工膜的采购和安装合同。大概2012年11月份,马某1说六里屯垃圾堆山及覆盖工程第二标段由市政工程管理处中标,其中有一笔HDPE土工膜的采购与安装业务,马某1说要是能做,就让天津欧梭公司参与投标,还向我说了一期土工膜合同内容。天津欧梭公司当时有加拿大索玛公司土工膜的代理权。准备报价时,马某1说了一期工程土工膜材料费、施工费情况。2012年11月底中标后,招标公司拟好合同交给市政管理工程处盖公章、法人章,再由马某1给我,我盖了天津欧梭公司和景某的章后还给马某1。合同最初签订的标的额是4200万元,提供70万平米的两种规格的土工膜,由于土工膜安装业务不是天津欧梭公司实施的,所以只履行了3800多万元,施工实际用量66余万平方米。天津欧梭公司提供给市政七处的土工膜分别从山东泰安华驰金易公司、上海索玛公司采购的,共计2100余万元。马某1和我一起去找过山东的供应商,我也跟他说过上海供应商的报价,马某1知道土工膜的进价。
为了少缴税,我找人代开了土工膜加工费发票,开发票单位为昌胜港达和中科荣成。提供给市政七处土工膜焊接安装费的发票是我找任某开的,开票单位是盛全畅建筑公司。我打算把土工膜的安装给该公司做,所以让他开票,但后来没给他这个业务,我就给了任某10万元的手续费。上述票据虽然是别的单位开的,但相关钱款直接转给天津欧梭公司。平账的发票有些是我在美泉宫给的马某1。
天津欧梭公司在土工膜业务的总利润为1000万元左右。签合同时,马某1说赚了钱给他一半,所以,我给了他500万元。我将500万元混在垃圾渗滤液的钱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关于土工膜业务和渗滤液业务,我给了马某1行贿款,其中2100余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马某1提供的账户,其中包括我还给马某1的借款,另有400万元是渗滤液事情案发后他找我要的现金。
70.被告人李明的供述:2011年,我找我舅吕振河找活干,他给了我马某1的电话。马某1安排我给方中公司六里屯垃圾场的堆山项目拉土,我就认识了马某1。2012年八九月份,马某1和我舅都给我打电话让我接车,让我管理车队,马某1让我找张某1具体协调。马某1带我去过后厂村、东北旺、北清路用友软件、西二旗等地,让我把垃圾渗滤液倒到污水井里。我的车队都是晚上拉渗滤液,倒渗滤液时被查处过20多次,车被扣了。在第一次倒渗滤液被城管查处时,我给马某1打电话,他让我找张某1,让张某1去解决。我在外面等着,张某1从城管出来,把放车单给我。后来每次被查,我就找张某1。张某1交完罚款就给我一个放车证。我不知道马某1和吕振河如何分利,只是定期我到美泉宫酒店的茶座,每次都是马某1和吕振河跟我对账,检查确认后,马某1在账本签字确认。事发后,我害怕把笔记本扔了。
71.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2012年初,我到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工程任项目经理,负责垃圾堆积土坝。2012年10月左右,马某1委托我和六里屯垃圾场签合同,负责外运垃圾渗滤液。马某1告诉我拉渗滤液是挂靠工程,只收取管理费,拉渗滤液车辆的负责人叫李明,他与我直接对接。2012年10月的一天,马某1通过方中公司办公室主任给我一份承诺书,让我交给六里屯垃圾场。合同要求垃圾渗滤液送到高碑店污水厂处理。我和六里屯垃圾场的李某1一起到高碑店污水厂考察。马某1说跟高碑店安排好了。到了那,一个办事员带我们转了一圈,我们就回来了。李明从2012年10月开始往外拉渗滤液,大约1个季度和六里屯垃圾场统计员核对工作量。我不清楚方中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剩下的钱怎么支配,也不清楚马某1得到什么好处。2013年底左右,李明等人往市政污水井倾倒垃圾渗滤液,车被城管扣了,马某1让我去城管处理,我才知道的。我记得被西北旺、上地、马连洼的城管查过,大概被查过10多次。我和李明去城管接受处理,每次处罚金额不等,都是李明出钱。我知道不应该往市政污水井倾倒垃圾渗滤液。渗滤液的事我没得任何好处。我被抓时才知道李明的老板是吕振河。李明偷排渗滤液的事,我多次跟马某1反映过,马某1说是靠挂单位,让我不用管。
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工程是市政七处承揽,分一期和二期,包括HDPE土工膜的采购和安装业务。二期土工膜供应商是天津欧梭公司。我见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材料费、施工费和安装费。2013年初,天津欧梭公司供应的土工膜开始进场,项目部何会田在现场负责接收土工膜,刘某2组织和监督劳务公司对土工膜的铺设和安装工作。我们接收的土工膜是打好包装袋的,直接使用,没有任何形式的加工。二期土工膜进场准备铺设时,马某1说土工膜供应商也就是天津欧梭公司不会来安装和铺设土工膜,让原来为一期工程安装的劳务公司服务,市政七处付款。项目部找了北京晨光四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凌太时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公司铺设土工膜,并支付了劳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