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2001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侯九义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城建开发集团、北京天恒置业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西城区城建开发集团下属西城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开公司)改制过程中,及天恒置业集团下属的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开发山天家园别墅项目的过程中,通过与孙某1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仕源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伟业公司)、北京市中兴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怡和公司)签订顾问协议书,分别支付仕源伟业公司顾问费150万元,支付中兴怡和公司咨询费119.98万元。为表示感谢,孙某1向侯九义指定的中山市睿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睿兴公司)汇款86.86万元,用于侯九义购买广州珠江花园龙映居迎江2街7号别墅。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侯九义的户籍信息及干部履历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审批表、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组织部及西城区人民政府、西城区委员会(通知)、关于侯九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董事会决定等证明:侯九义的自然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其1997年3月任西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党总支副书记、经理,2001年1月任北京市西城区城建开发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1年8月任北京天恒置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4年1月任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4年9月免去天恒置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职务。
2.北京市西城区城建开发集团、天恒置业集团的工商注册资料证明:天恒置业集团和西开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3.证人孙某1的证言:我是仕源伟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2年的一个饭局上,侯九义说西开公司在寻找合作伙伴进行改革,让我帮忙留意推荐。我联系了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金某,金某表示他们可以考虑入股,我就介绍侯九义和金某认识。在他们正式谈判之前,侯九义对我说,西开公司跟我公司签署一个咨询服务协议,让我挣些钱。协议约定服务费用总额为目标公司支付给甲方的全部款项总额的1.5%,我记得谈判的结果是国旅联合公司与富博公司总共支付给西开公司约1亿元人民币,所以我获得的服务费就是约150万元。国旅联合公司看到我跟西开公司签署了咨询服务协议,也跟我签了协议,服务费也是一百多万。他们合作成功之后,把钱都付给我了。北京富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博公司)是国旅联合公司引入的一个一致行动人。印象中,国旅联合公司出资8000万元、持股41%,富博公司出资2000万元、持股10%。
2004年,侯九义约我和天恒置业的一些人一起吃饭,提到天恒置业在怀柔要投资一个别墅项目,希望我能帮助天恒置业协调好跟怀柔地方政府的关系。因为我跟怀柔县委书记王某2熟悉,就答应了侯九义,并安排侯九义跟王某2书记见了一面,谈了天恒公司项目的事情,王书记表示一定支持。侯九义让我帮着协调天恒的事情,最终我帮助他们获得比最初的规划方案多出来约1万平米的建筑面积。期间,天恒公司跟我名下的中兴怡和公司签署了咨询服务协议,给了我10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
2003年8月,侯九义主动和我说起他在南方有个哥们需要一笔资金,让我帮助解决,说会让他的朋友和我联系,我答应了。过了几天,侯九义的这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侯总让他和我联系安排钱的事,大概要八十多万。我把公司的地址和财务人员的姓名告诉了他,对方把发票寄到我公司,发票分好几张,总额是86.86万元,内容是装修材料。我司财务人员按我的指示根据发票的数额向对方汇了款。事后我打电话告诉侯九义钱已汇过去了,侯九义表示知道了。我即使知道这笔钱不会还给我还是汇过去了,一是特别感激侯九义在我孩子入学上给予的帮助;二是从侯九义的公司赚了不少业务咨询费,我记着他的好;三是我事业刚起步,希望在侯九义的帮助下多接几个项目多挣些钱。
4.证人徐某的证言:我是中山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于某约我和侯九义一起吃饭,提出想在广州买一套房,让我帮着找一找,还说希望我们三家一起买,我们同意了。后来我或我们三人一起看过几个楼盘,都不满意。最后我找到一套珠江花园的单体别墅,他们也觉得不错,谈定价格是180万元整,每家分担60万。于某说他们把钱都给我,让我去办理购房手续。房子定下来之后,有一次我到北京,侯九义打电话让我开好名目为“材料款”的发票,金额是86.86万元,并告诉了我对方单位及联系人的电话,让我直接跟对方联系,把发票交给对方。这个金额应该是我计算之后告诉侯九义的。后来我让中山睿兴公司开好发票,打电话约对方联系人在北京官园附近见面,是一个姓孙的联系人,我要了他公司的地址,他要了我们公司的全称和账号,之后我让公司把86.86万元的发票寄给对方,对方给我电汇过来86.86万元。收钱后我打电话告诉了侯九义,侯九义让我把这笔钱用作购房款就可以了。按照他们的要求,房子落在了我、于某和侯九义的儿子侯某三个人名下,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所有的手续都是我去办理的。这套房子一共装修过两次,第一次房子买回来之后装修了,费用将近二十万元;第二次是房子买回来几年后,拆了重建,花了总共100万元左右。第二次改建时于某出了40余万元,侯九义除了之前的86.86万元,他没再给我出过别的钱。侯九义去那套别墅的次数比较少,总共就两三次。2015年,吕某某被调查之后,侯九义到广州找我,商量如何应付别人问起广州这套别墅付款的事情。最后约定说是我两次去他家取的现金,每次给了30万元,取钱时间是通过手机短信约定的,目前我手机里还有保留,愿意提供给司法机关。
5.证人于某的证言:大概是2001年或2002年,我和侯九义聊天时说起可以到广州看看房,并让徐某在广州帮忙找房子。我们看了一些新房,印象最深的是奥林匹克花园的房子,但都不满意。不久,徐某打电话说珠江花园小区有一个独栋别墅非常不错,房价总共180万。当时我们约好房子三家共同购买,每家出资60万元。当时我和侯九义的儿子侯某(侯九义家的一份落在侯某名下)一起到广州看了房子,签署了委托书并做了公证,后续的手续都是委托徐某办的。我们都把钱集中到徐某手里,由徐某支付给卖家。我感觉侯九义应该是付了钱,但怎么付的不清楚。房屋装修过两次,一次是刚买的时候,另外一次是过了几年,徐某又做了重新的翻建。
6.证人侯某的证言:广州珠江花园这套房子是2003年买的,是个三层的独栋别墅。是我父亲侯九义和于某、徐某三个人一起买的,三家共同共有,我们家这一份落在了我的名下。2003年下半年,有一天我父亲对我说,让我请个假和于某一起去广州办购房手续。到了后,我和于某给徐某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并做了公证,就是委托徐某代理我和于某办理购房的一切手续,后续的购房手续都是徐某去办的,我没再经手办过任何手续。我问过我父亲房款如何支付,他说付了。具体是如何付的我不清楚。房子只去住过一两次,刚买完房之后一年春节,另一次是哪年的国庆期间。
7.证人黄某1证言:2003年我开始兼任天恒集团副总经理,2005年5月左右,我被调任至天恒公司担任总经理。侯九义是2004年调至西城区人大工作的,但他还一直管着天恒置业,一直到我2006年2月份左右离开天恒公司前的几个月,公司的重大决策,仍需要向侯九义请示汇报。怀柔的山天家园别墅项目是我们天恒公司具体负责的,这块地起初规划面积是12万平方米,侯九义跟我说让孙某1帮我们把那块地的规划面积尽量增加到13.2万平方米,我们公司按照增加的平米数,向孙某1提供服务费,我同意侯九义的提议。2004年12月30日,按照侯九义的意思我代表天恒公司与孙某1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甲方签字是我签的,合同约定多争取一平米,向孙某1提供服务费100元,这是侯九义和孙某1谈好的。
8.北京天恒置业集团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框架协议书及备忘录、上述两公司及富博公司关于《西开公司资产重组及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天恒集团转让西开股权款收款明细、银行凭证、备忘录、产权转让交割单等证明:天恒集团以8000万元的对价转让41%的权益给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国旅联合公司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65182761.09元;以2000万元的对价转让10%的权益给富博公司,富博公司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16233544.30元。
9.合同签订审批单、《资产重组顾问协议书》、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发票、进账单、请求支付函等证明:2002年7月28日,西开公司(侯九义)与仕源伟业公司(孙某1)签订了协议,仕源伟业公司提供服务,西开公司支付服务费。2003年3月21日、5月22日、6月23日,西开公司分别向仕源伟业公司支付20万元、65万元、65万元咨询服务费。
10.《北京山天家园项目规划审批顾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发票、支票存根、申请付款审批单、记账凭证等证明:2004年12月20日,天恒公司(黄某1)与中兴怡和公司(孙某1)签署协议,天恒公司聘请中兴怡和公司作为山天家园项目开发顾问,并支付顾问费。2005年1月5日、8月31日、2006年1月25日、2009年12月1日,天恒公司分别支付中兴怡和公司咨询费30万元、45万元、25万元、19.98万元,以上共计1199800元。
11.银行开户申请书、电汇凭证(回单)、记账凭证、发票、账户流水单等证明:仕源伟业公司于2003年8月1日通过华夏银行向中山睿兴公司汇款86.86万元。
12.委托书、公证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房屋平面图、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契税完税证、发票、收费票据、收据、《关于单据、凭证、账册的遗失的说明》等证明:于某、侯某委托徐某于2003年11月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珠江花园龙映居迎江2街7号房产,该房产为徐某、于某、侯某共同共有;该房屋装修费用情况的说明。
13.西开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关于西开公司改制的申请(附初步改制方案)及批复、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审核表及营业执照等证明:2003年5月,西开公司在仕源伟业公司咨询服务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成由天恒置业集团、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富博公司三家公司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4.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仕源伟业公司、中兴怡和公司是孙某1及其妻荀艳华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孙某1;中山睿兴公司是徐某及其妻陈燕蓉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徐某。
15.被告人侯九义的供述:天恒置业是2001年成立的,由原西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和西开公司合并成立,是纯国有企业,我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01年或2002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孙某1。孙某1是能人,原来给领导当秘书,后来下海成立了仕源伟业公司。我帮忙找关系让他女儿上了西城区的实验二小。2002年左右,西开公司进行股改。我跟孙某1说到这件事情,孙某1找来了国旅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国旅联合公司,最后国旅联合公司出资购买西开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孙某1充当了中间人,我们跟孙某1的仕源伟业公司签署了咨询服务协议,向孙某1的公司支付了一百五十万左右的咨询服务费。2003年到2004年,天恒公司在怀柔有一个别墅项目,买完地之后想增加1万平米的建筑规划,规划部门不同意。孙某1跟时任怀柔区委书记王某2比较熟悉,我就让孙某1帮忙跑这个规划。我们也和孙某1的公司签订了中介协议,约定多跑一平米给他100块钱中介服务费用,总共给了他100万元中介费。2003年夏天的一天,当时西城区区长吕某某的丈夫于某跟我说他想在广州买房,问我能否和他一起去广州看房子帮忙参谋,我答应了。去广州之前我先跟徐某联系让他陪我们一起看房,徐某是广州睿兴公司老板。我们一起看了番禺区的奥林匹克花园小区,觉得不靠谱。后来又看了一套三层的房子,面积比较大,就商量我们三家一起买,但因这个楼三层分别是独立的产权,所以没有买成。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给我和于某打电话,说他在珠江花园看了一套独栋别墅,300平米左右,房主开价200万左右,可以再砍一砍价。我觉得房子不错,于某比较信任我,也觉得不错,200多万的价格也能接受。2003年七八月份,徐某跟房主谈好了总价180万元整,我们就约好三家一起买,每家出60万,房子由三家共有,侯某和于某给徐某签署了委托书,之后所有的购房手续都是徐某去办的,房子买好后由我们三家共同共有,分别落的是徐某、于某和我儿子侯某的名字。因为我帮孙某1解决了他女儿上学的问题,我们公司股改也让孙某1挣了很多咨询费,孙某1一再说要对我表示感谢,先拿几十万让我花着,以后有相关业务也多想着他点儿。我想到广州这个房子需要支付房款,就对孙某1说,我在广州有个朋友急用钱,你帮忙借一下,回头让他跟你联系。当时虽然说的是借,其实也就是个说辞,为了面子上过的去,孙某1也理解我的意思,因为他之前一再跟我表示过要给我钱。之后我给徐某打电话,告诉他我在北京有个朋友要给他打一些钱,我出的购房款就从这里面出,并把孙某1的电话给了徐某,后续的事情他俩去联系。孙某1打给了徐某86.86万元,钱数怎么定的我确实记不起来了,应该是根据房款的价格来的。徐某收到孙某1付的86.86万元之后,跟我说了,并说这些钱他帮我支付了房款。这套房子装修过两次,一次是刚买时徐某找人做了一个简单的装修;另一次是在2008年或2009年,房子被白蚁蛀空了,又漏雨,经徐某提议对房子进行了一次大的改造。我就是第一次给过徐某80多万元,后来再装修、翻建我都没再出过钱,这套房子我只住过两三次。2014年社会上传言吕某某要出事,于某和我商量把这套房子卖掉。但这套房子改造偏离了原先的规划,房管局不让买卖了。2014年左右,我曾经到广州跟徐某商量如何应对有关机关对这个房子的调查,徐某跟我说如果有部门调查这个事情,我就说房款是我分两次现金付给徐某的,每次三十万。这86.86万元,徐某的公司向孙某1的公司开具了装修材料发票,是虚假发票,他们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我是在2004年1月去的西城区人大,但因没有人接替我在天恒置业集团的工作,所以我一直兼任着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负责业务,直到2004年9月。孙某1协调怀柔别墅项目是在2004年,应该是我还兼任天恒置业负责人期间发生的事,这件事是在我跟孙某1有了基本意向后,让孙某1跟黄某1谈的。我安排黄某1与孙某1之间签订了顾问协议。
二、2001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侯九义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城建开发集团、北京天恒置业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余某任职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开投公司)、北京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房开公司)在北京投资大厦项目、官园危改小区D区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中提供帮助。2003年4月,余某指示其控制的北京融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代能源房开公司向侯九义提供的广州市睿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睿兴公司)转款100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余某所控制的北京国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建业公司),持有国兴建业公司20%的股份,侯九义及广州睿兴公司均未参与国兴建业公司的经营、管理。2006年10月,经侯九义与余某商定,将广州睿兴公司持有的国兴建业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余某控制的北京国兴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南华公司),国兴南华公司支付股价转让款1500万元,其中的1000万元由广州睿兴公司转至能源房开公司,能源房开公司再转至融达公司,归还当初的投资款;剩余500万元被侯九义以收购股权溢价款的形式予以收受,存放于广州睿兴公司账上。
2016年11月,被告人侯九义经电话通知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款586.86万元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余某的证言:2000年左右,国开投公司准备建设总部大楼,看中了西二环官园桥附近的一块地,国开投公司领导和西城区领导就这块地进行了沟通、商定。西开公司负责人侯九义代表他们公司,我代表国开投公司,就这块地的出让细节进行了谈判。侯九义在土地定价、付款方式等问题上都有一定的话语权,起初侯九义公司的报价是2.2亿,最后接受了我们提出的1.9亿这个较低的价格,一定程度上帮了我们很大忙。当时我向侯九义表示知道这次土地转让我们公司占了很大便宜,以后会找机会感谢他们的。2003年的六七月份,官园危旧小区正在进行改造,这块儿地属于侯九义所在天恒置业公司。我找侯九义表示了买这块儿地的意向,双方谈得特别顺利,侯九义按照内部很低的价格将这块地转让给了我们。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和委托拆迁合同,合同一方是西都公司(侯九义),我方是国兴建业公司,总金额在1.3亿元左右(含拆迁费用),后续的拆迁、土地转让等都办的很顺利,这与侯九义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
大概2003年,在我办公室,我跟侯九义说能源房开公司准备成立一个叫国兴建业的新公司,做房地产,肯定稳赚不赔,只要他能找到一个公司,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就占公司总出资额的20%。侯九义表示他找的公司叫广州睿兴公司,但这家公司没有这么多钱,希望我能借钱给这个公司。我跟能源房开公司的其他领导商量后,同意把钱借给侯九义。之后,能源房开公司派了一个副总带着1000万元人民币汇票去广州,这笔钱是融达公司出的,直接汇到了广州睿兴公司的账户里,广州睿兴公司收款后给我们开了一个收据,办理了后续的入股、签字等手续,并将这1000万元转入了国兴建业公司的账户,占股20%。侯九义、广州睿兴公司没有参与国兴建业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只在必须股东签字的时候,我们公司提前将准备好的材料邮寄过去让广州睿兴公司签字,其签好后再寄回北京。2006年前后,侯九义跟我提出他在国兴建业公司投资的收益希望能办理一下。我让我控制的国兴南华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广州睿兴公司20%的股份,侯九义也同意。之后侯九义、广州睿兴公司就配合我们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国兴南华公司向广州睿兴公司支付了500万元的收益。我觉得广州睿兴公司应该是代侯九义持有股份,我主观上就是想着还侯九义个人的人情,这500万元实质上是给侯九义的感谢费,就是感谢他在国投大厦建设用地转让价格谈判、后期交接配合等方面的帮助,且在2003年下半年国兴建业公司开发的玉廊东园小区,也是从侯九义负责的天恒置业公司买的地,其中侯九义也给予了我们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2.证人徐某的证言:2002年底或2003年初,侯九义跟我说有个投资入股的事情,会有一个余总跟我联系,让我按照余总说的办就行,我答应了。三五天后,有个女的给我打电话,确认我的身份并谈投资入股的事情,要我提供一些资料。我按照她说的把我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我本人的身份证等资料寄到首体南路国兴家园4号楼。后来还邮寄过一次一些补充资料。过了一两个月,侯九义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吴总会到广州找我。过了两三天,这个吴总给我打电话,说他要来广州找我办理投资入股银行转账的事情。之后的一天上午,吴总到了广州,我接到他后一起到了我们公司的开户行广州市商业银行滨江中路支行,吴总带来一张融达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由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到了广州睿兴公司的账上。下午,我们返回广州市商业银行滨江中路支行,查询到融达公司的1000万元已经到账,就马上填写了一张电汇单据,按吴总的要求将这笔款项电汇至国兴建业公司,汇款用途注明“投资款”。我是在这次转账的时候,才知道要投资的公司叫国兴建业公司。我没有参与过国兴建业公司的任何经营,只是每隔一段时间,之前跟我联系的那位女同志都会让我在国兴建业公司的文件上签字、盖章,之后再传真或邮寄给对方。我在签署一些文件的过程中,才知道这个余总叫余某。我提供入资资料及办理入资款的前后,都向侯九义汇报过具体情况,对于国兴建业公司的投资入股的进展情况,侯九义是知道和清楚的。2006年,侯九义告诉我国兴建业公司要上市,让我将广州睿兴公司持有的国兴建业公司的股份转让出去,具体吴总会与我联系,同时吴总会给我500万元的收益款。过了几天,吴总打电话说要来广州找我办理退股的事情,并让我提前开好一张1500万元的收据,交款方为国兴南华公司。之后吴总飞到广州,我把1500万元的收据交给了他。第二天,吴总、我和公司财务人员一起到广州睿兴公司的开户行,将吴总带来的汇票存入我公司账户。对方分三笔每笔500万先打给我们公司1500万元,然后我分两笔,每笔500万元打给2003年时给我们打款1000万元的公司。不久,我在北京当面告诉侯九义500万元的退股利润已经收到,侯九义表示钱先放到我公司的账上。之后我每年都会问侯九义500万怎么处理,他每次都说暂时先放在我公司的账上。2009年或者2010年的时候,我将这500万元放到我个人的股票账户上直到现在。我只是代侯九义持股,这500万元的获利是侯九义的。
3.证人王某(2001年至2003年任西开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大概在2001年,余某代表的国开投公司想买我们公司位于官园桥东的一块地建办公楼。侯九义代表我们西开公司,由我和黄某2负责具体和对方谈判土地转让价格、拆迁等合同细节,对方代表应该是余某。公司起初报价4500元每平米(包括三通一平),经过侯九义带领我们和余某他们最终谈判,确定每平米3500元左右,对方总共向我们支付1.9亿。土地转让价格最终是由侯九义确定的。
4.证人黄某2(2002年西开公司副总经理,后任西都公司副总)的证言:国投大厦项目前期侯九义已经和亚华公司确定了合作意向,侯九义安排副总王某和我代表“西开”和对方洽谈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规划情况、土地的人、地、房、项目付款方式等,最终目的就是确定转让价格及合作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把谈判的情况汇报给侯九义,由侯九义进行决策,这个项目的总标的大约1.9亿元人民币。
5.证人李某1(原西都公司总经理)的证言:与国兴建业公司的合作是侯九义最先提出来的,他说余某控制的一家公司想买下我们官园危改D区这块地。具体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地时间等,是侯九义和对方谈的,后来进行反馈,经过董事会审批程序后,我就去与对方进行接洽,落实合同的具体细节并具体执行。
6.证人孙某2(能源房开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北京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是国开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目的就是为了建设国开投公司的总部大楼。国开投公司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是余某找的,余某让我和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李长忠去和西开公司具体接洽,对接的是西开公司的黄某2、王某。西开公司这块地的价格是余某请示过国开投公司后跟西开公司谈定的。当时一共买了两个地块,一块是从西开公司买的,以能源房开公司的名义和西开公司签署了合同。2001年8月亚华公司成立后合同主体由能源房开公司变更为亚华公司。另外一块买的出租车协会的地,由西开公司做的拆迁,所以我们以能源房开公司的名义和西开公司及协伟地产公司(出租车协会的公司)签过协议,后来主体也变更为亚华公司。国兴建业公司的原始股东有两个,一个能源房开公司,占80%股份,另一个是广州睿兴公司,占20%股份。广州睿兴公司是怎么进来的我不清楚,从来没有参与过国兴建业公司的任何经营。2006年10月,国兴南华公司购买了广州睿兴公司在国兴建业公司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格应该是余某定的。国兴建业公司开发了玉廊东园小区的项目。
8.证人冯某(2004年任国兴南华公司和国兴建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我2004年到国兴建业公司主要经营了玉廊东园项目,该项目在2003年前后就已经与天恒置业公司签订了“拿地”及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我没有参与洽谈。广州睿兴公司入股国兴建业公司及后来转让股权我都不清楚。
9.证人申某(三吉利公司党委副书记)的证言:我不认识侯九义,但知道他是西城开公司的总经理。我们下属的能源房开公司曾经在西开公司买过一块地,用于建设国开投公司的总部大楼。融达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投资、资金走账,没有实际的业务。国利能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都由一把手余某操盘,对融达公司的出入账情况不清楚。
10.证人李某2(能源房开公司总会计师,国兴南华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2003年左右,我代表国兴建业公司与西都公司签署过用地转让协议,购买了西都地产的一块土地,用于建设玉廊东园小区。这块地的购买是我公司董事长余某与侯九义之前就已谈好,我只是代表公司具体去和西都公司的项目部经理黄某2对接,把合同条文拟定好。余某让我联系广州睿兴公司老板徐某办理出资入股的事情。广州睿兴公司出资的1000万元,是我们能源房开公司出的,转款是我公司总经理吴某直接去广州跟徐某对接。这1000万元是融达公司出的,融达账户里面的钱也是能源房开公司的钱,三吉利、能源、融达等公司的大额资金都是由当时公司的总会计师田某统一调拨和使用,集团统一管理。办公室的职员刘某具体负责跟徐某对接资料。
11.证人吴某(融达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大概在2003年,余某跟我说侯九义向他介绍了广州睿兴公司参股我们国兴建业公司,能源房开公司要借给这个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广州睿兴公司不实际出资,由融达公司向其提供1000万元用于注资。过了一两天,公司财务把一张1000万元人民币汇票给了我,汇票出款人是融达公司,是融达公司代能源房开公司出的。之后我带着这张汇票去的广州,把这张汇票存到了徐某公司的公户里,再将入到徐某的公司的这笔1000万元人民币转到了国兴建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大概2006年,余某跟我说国兴南华公司准备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广州睿兴公司持有的国兴建业公司股份。国兴南华公司的财务给了我三张国兴南华公司开的总金额1500万元的汇票,每张面额500万元。我便按余某的意思带着1500万元的汇票去了广州,徐某把开好的1500万元收据给了我,把三张各500万元的汇票入到了徐某公司账户中,再将其中的1000万元转到了能源房开公司账户中。留在广州睿兴公司的500万应该算是入股获得的利润。
12.证人刘某(能源房开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主管)的证言:这份快递单(发件负责人:刘某;收件负责人:徐某;发件公司:国兴建业公司;收件公司:广州睿兴公司;快运内容:资料)显示的字体是我本人的,是我自己填写的。肯定是给广州睿兴公司邮寄过材料。
13.证人田某(三吉利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证言:2003年4月初,余某通知我需要从能源房开公司付给广州睿兴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国兴建业公司成立准备把广州睿兴公司作为股东之一,这1000万元就是广州睿兴公司对国兴建业公司的投资款。他还讲广州睿兴公司实际上就是侯九义提出来入股的一家公司。因为能源房开公司当时账面没有资金,我提议先从融达公司调拨1000万元直接代能源房开公司支付至广州睿兴公司的账户上。2003年4月,融达公司通过民生银行的开户行直接支付到广州睿兴公司,融达公司的财务账户上记载为“应收款能源房地产”,能源房开公司的账户上记载为“投资广州睿兴”,“应付融达”。当时我在内部调拨单上签署了意见,属于内部调拨资金批准。广州睿兴公司作为国兴建业公司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这1000万元,广州睿兴公司于2006年归还给能源房开公司。余某曾经对我讲过,国兴南华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广州睿兴公司1000万元的股份,广州睿兴公司将1000万元的投资款退还给了能源房开公司,500万元收益就留在了广州睿兴公司。
14.证人陈某(徐某之妻,广州睿兴公司职员)的证言:徐某给我写了授权决定书,代表他签了“国兴建业公司2006年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这两份文件,因为当时徐某不在广州,公司印章都在广州。这两份协议都是邮寄过来的,我签好后又寄了回去。
15.会谈记录表、重大及特殊合同评审情况记录表等证明:西开公司与能源房开公司就官园B栋公建“北京投资大厦”洽谈过程。
16.《官园小区“北京投资大厦”项目合作合同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一)等证明:西开公司与能源房开公司、亚华公司于2001年5月23日、6月14日分别签署合作合同,约定能源房开公司(后合同主体变更为亚华公司)向西开公司支付19000万元“三通一平”费用(不含地价款)。
17.《委托拆迁合同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二)》、《补充协议书(三)》等证明:北京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源房开公司(后变更为亚华公司)、西开公司(北京市西开拆迁服务公司)于2001年6月8日(14日)、10月12日分别签署协议,约定能源房开公司(后主体变更为亚华公司)委托西开公司对西城区危改小区公建区“官园广场”项目建设用地及城市代征地(与西开转让地块相邻地块)拆迁承包,费用1.45亿元。
18.亚华公司的记账凭证、支票领用登记单、发票;能源房开公司发票、《项目临时垫款协议书》证明:因国际投资大厦项目建设,亚华公司向西开公司支付323734100.52元。
19.协议书、关于开发建设国际投资大厦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说明》、北京市审计署文件、西开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等证明:西开公司收到亚华公司支付拆迁费的情况。
20.《官园危改小区D区住宅项目土地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合作拆迁协议》、备忘录、借款协议书、《与西都公司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与西都公司各类合同付款情况表》及付款发票、审批单、能源房开公司签报(附官园危改小区D区住宅项目土地转让协议书意见稿、合作拆迁协议)等材料证明:西都公司(侯九义)与国兴建业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签订合同,约定西都公司将官园危改小区D区住宅项目土地转让给国兴建业公司,土地转让费用总额由原来的14002.02万元变更为13394.25万元。
21.“说明”二份、融达公司简况及记账流水、记账凭证、收据、内部资金调拨通知单、民生银行电汇凭证(回单)等证明:融达公司与能源房开公司同为国利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3年4月8日,融达公司代能源房开公司向广州睿兴公司支付往来款1000万元。
22.广州市商业银行电汇凭证、李某2给徐某的书信、入资通知书、国兴建业公司的章程、股东决议、股东出资证明书、快递单、询证函、国兴建业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案等相关工商资料等证明:广州睿兴公司向国兴建业公司支付1000万元入股投资款的情况。
23.国兴建业公司股东决议、收据、华夏银行电汇凭证(回单)、股权转让协议、广州睿兴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汇兑凭证——大额支付系统、电汇凭证、国兴南华公司账户流水单;国兴建业公司决议、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徐某提供)及补充协议、转款要求等证明:2006年10月,广州睿兴公司将其持有的国兴建业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国兴南华公司,国兴南华公司分三笔、以每笔500万元向广州睿兴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股价转让款。
24.广州睿兴公司、融达公司、能源房开公司记账凭证、收据、进账单、内部资金调拨单及相关银行的电汇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证明:2006年10月27日,广州睿兴公司分两笔、每笔500万元向能源房开公司汇款1000万元(归还借款名义);2006年10月30日,能源房开公司以“往来款”名义归还融达公司1000万元。
25.工商登记材料证明:①国开投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②北京三吉利能源公司是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供电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三家国有企业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三吉利公司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国投电力公司等十家公司持股,改制前后均由余某任法人代表。③能源房开公司是1994年由北京三吉利能源公司(出资3800万元)和北京供电实业总公司(出资2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余某任法人代表,董事长;2002年股东变更为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6000万元)和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2005年股东变更为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公司为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④亚华公司是2001年由国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240万元)和国投服务中心(出资560万元)成立,余某任法人代表、董事长。2002年国投服务中心将其股权转让给国开投公司。⑤融达公司是2003年由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6000万元)和能源房开公司(出资4000万元)成立,法定代表人余某。⑥国兴建业公司是2003年由能源房开公司(出资4000万元)和广州睿兴公司(出资10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能源房开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国兴南华公司;2006年广州睿兴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100%的股权转让给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⑦国兴南华公司是2003由能源房开公司(出资6050万元,2005年增资为15000万元)和北京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50万元,2005年增资为5000万元)成立,法人代表余某。2006年,北京地力房地产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能源房开公司;2006年,能源房开公司将其股权100%转让给融达公司。⑧广州睿兴公司是由徐某及其妻子陈某出资成立。
26.国开投公司文件、余某同志简历等证明:余某2000年7月至2003年9月任国投电力公司外派北京三吉利公司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10年1月任国投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外派北京三吉利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27.被告人侯九义的供述:2001年左右,国开投公司想在西城区建设总部大楼,余某便来问我金融街附近有没有土地,我说西开公司在西二环官园附近还有一块土地,是国家划拨的。不久,余某带着国开投公司的领导王文泽和我们西城区领导王长连、吕某某见了面,王文泽提出想买那块地来建设总部大楼,王长连也表示欢迎他们落户西城。我们由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和经营部经理黄某2跟对方谈的,双方代表谈判完之后再分别跟我和余某汇报。我有权决定公司开出或接受什么样的条件,因为这块地是西开公司的,这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区里领导一般都不会干涉。最后的总金额是1.9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出让金。我们公司在交易金额上做出了很大的让步与牺牲,因为最初定价是每平米4500元左右,最后的金额余某这方占了很大便宜。余某一方在签完合同后变更过公司,变更后的公司也是余某控制的,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件都没变。此外在这块地的南侧有一块地叫官园广场,面积在5000平方米左右,双方约定这块地也由我公司代征,代征拆迁费用1.45亿元。我公司按约如期完成拆迁工作,对于余某公司提出的拆迁资金双方共管、交地时间等一些苛刻条件,也都接受并积极配合,也让余某本人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2003年夏天的一个休息日下午,余某约我去他办公室,说他要成立一个公司,想让我个人投资1000万元参股这个公司,也不需要我参与经营管理,这个公司肯定只赚不赔。我当时说没钱,余某就说可以去借,我听他这么一说就跟他说要不然你借我钱不就行了,余某当时同意了,并说剩下的事不用我管了。当时我考虑到我的身份不合适,便提出广州有个朋友是做装饰公司的,让他替我出面代持股份,余某也同意了。我就联系了徐某,让他以广州睿兴公司的名义替我出面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并告诉他入股的钱款余某会和他联系。后来我又把徐某的情况告诉了余某。之后公司入股的事是余某跟徐某具体操办的。借资入股的事办完后,徐某跟我说过入股的钱是余某出的,还陆续跟我说了公司的情况,他说只有在公司有文件需要股东签署的时候,他会对邮寄过来的文件签字,其他的他都没参与过。2006年,广州睿兴公司把股份退出来,除去归还1000万元之外还获利500万元,这500万元到现在还放在徐某那里。这500万元表面上是投资入股的收益款,实质上我和徐某都并没有实际出资,是余某通过这种方式给我的好处费。余某一方面是为了他的公司在日后能更好地跟我合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感谢我在之前土地转让过程中对他公司的帮助。
另外,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侯九义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交办决定》《关于侯九义涉嫌受贿罪案件的交办决定》、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本案立案及线索交办的情况,对侯九认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北京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出具的《侯九义到案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侯九义到案的情况。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款专用收据证明:扣押侯九义涉案款人民币586.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