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靳秀荣与田应征于197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田应征起诉至该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靳秀荣离婚。该院经审理,作出了(2015)顺民初字第202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田应征的离婚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2017年1月,田应征再次向该院起诉,要求与靳秀荣离婚。靳秀荣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了(2017)京0113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7年8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224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田应征的全部诉讼请求。田应征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田应征撤回上诉。
关于田应征和王松利之间的关系,在该院2017年2月7日与其所作谈话笔录中,田应征称因为王松利在部队家属院开饭店所以认识。田应征在该次谈话笔录中称:我跟王松利说过我家属(指靳秀荣)怀疑你与我有不正当关系,王松利跟我说她离婚了,如果靳秀荣同意离婚,她就同意跟我结婚;2014年下半年开始我跟王松利好了一年多,后来靳秀荣不同意离婚,我跟王松利说你跟别人结婚吧,你也没有孩子,我家属不同意离婚;我在2016年春节前后就与王松利断绝往来了。
王松利在该院2017年2月7日与其所作谈话笔录中称,其在×部队家属院开饭店,饭店大概开了七八年,田应征家里来客人就到其开的饭店吃饭就认识了,其与田应征没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只是朋友关系。
靳秀荣主张的22.8万元均系通过田应征名下的银行卡分八笔汇入王松利名下的银行卡内,具体情况为:田应征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2年12月26日向王松利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田应征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3年7月8日向王松利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田应征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3年9月1日向王松利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田应征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3年10月5日向王松利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田应征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4年3月29日向王松利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中转账1000元;田应征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4年4月9日向王松利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田应征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4年10月22日向王松利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000元;田应征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4年8月13日向王松利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
田应征认可其转账给王松利共22.8万元没有告知过靳秀荣,但其称该笔钱款来源于其所借李某1的150万元借款,是其外甥李某经营煤炭生意的钱,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并未经营煤炭生意。为此,田应征提交了(2015)顺民(商)初字第11393号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13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9日,李某1通过李某2账户向田应征转账150万元,2015年2月24日,田应征向李某1出具借款150万元的借条。法院最终判决田应征偿还李某1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
田应征称其所借李某1150万元中的135万元借给了郭某,为此提交了(2013)顺民初字第148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郭某于2012年11月29日向田应征借款130万元并出具借条,于2013年3月15日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法院最终判决由郭某及其妻汤某偿还田应征借款135万元。
靳秀荣对上述二份判决书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150万元的去向与本案无关,且田应征借款给郭某135万元后剩余15万元,也与本案中的22.8万元没有关系,剩余的15万元实际是用于投资位于河北省平泉县的某个项目。田应征认可剩余的15万元加上其他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河北省平泉县的某项目。
王松利称前述借款以及投资均与其没有关系,其也不清楚资金去向。对于其名下的建设银行××××××、××××××二个账户中由田应征转入的共计22.8万元,其主张当天又转回田应征的银行卡里。经该院释明田应征银行卡内并无其转回的交易记录的显示后,王松利又称其当天取出该笔钱后,有的给了运煤的司机,有的给了对方的煤炭公司。对此,王松利未提交相应收据。经该院再次询问,王松利对于八笔款项的去向的细节包括收款人、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数额等均无法作出说明。
2017年9月5日,田应征出具证明,称其本人于2012年4月15日与王松利开始做煤炭生意直至约2015年9月底,当时口头协商二人共同投资,在内蒙地区多次购买煤炭后由王松利联系相关业务单位,所有业务期间其本人也陪同一起,之后进行送货;上述期间其本人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形式给付王松利款项后由王松利提取现金去购买煤炭,当初所有给付王松利的款项都是从李某1处借来的,事后其与王松利不经营煤炭生意后赚来的钱全部偿还给李某1。
王松利出具了北京花水湾磁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由王松利、田应征二人向单位供应煤炭,共计20次,货款360000元,上述供货期间与单位业务接洽人员是王松利和田应征,货款已经结清。
靳秀荣对田应征的证明和北京花水湾磁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均不认可。
关于田应征的工资水平,田应征称其2012年月工资12000元左右,扣除房款3500元,实际收入9000元左右,每个月最少给靳秀荣生活费2000元,过年的时候给5000元,最后每个月可支配的钱只有五六千元,工资卡里存款最多的时候没超过5万元,平时就2、3万元,2015年退休后工资涨到了17000元左右。靳秀荣称对田应征的工资水平不清楚,房子扣款属实,金额为3150元,但只扣了一年多,给生活费一节不属实,其看病的时候田应征都没有给过钱。
另查,靳秀荣曾将田应征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田应征自2016年4月21日起每个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该院经审理后判决田应征每月支付靳秀荣抚养费2000元。田应征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