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3 0:00:00

刘跃平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刘跃平,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曾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顾新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莉,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跃平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当日向被告人刘跃平送达起诉书副本,于同年5月22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于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颖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跃平及其辩护人顾新华、李莉,证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刘跃平自2006年始,利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等单位在拆迁等工作上提供帮助,后于2009年期间,通过近亲属以向上述单位的关联单位购买房屋的方式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2119300元。

被告人刘跃平于2016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查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还。

针对指控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移送了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书证,证人王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跃平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跃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跃平辩解称:其在工作中正常履职,没有想要为自己捞取什么好处,在妹妹买房时没有对价格提出什么要求,没有索贿。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跃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刘跃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对刘跃平作出无罪判决。1.刘跃平在为妹妹联系买房时判断开发商给予的优惠房价不超过每平方米1.9万元,具有该房屋系尾房、日照不符合国家规定、位置没有刘跃平买的房屋好、漏水等合理依据,与2008年初制定的市场销售定价18855元及当时市场行情相符,且刘跃平在为妹妹联系买房时不可能预测到此后签订合同时房价上涨,由此可见刘跃平客观上没有为妹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的可能,主观上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索取财物的故意。2.融泽府房屋存在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刘跃平妹妹买房的价格与该最低优惠价格相当,刘跃平为妹妹联系买房的行为不属于受贿。3.刘跃平为妹妹联系买房不是授意王某将有关财物给予其妹妹。4.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没有正确反映融泽府1-902号房屋的市场价格,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5.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跃平关注及支持拆迁与为妹妹联系买房有权钱交易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认定刘跃平在关注的过程中有权钱交易的动机和受贿的故意。二、如果法庭认定刘跃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恳请考虑以下情节对刘跃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刘跃平在中共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区纪委接受市纪委调查,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2.本案应以王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刘跃平妹妹的时间即2008年底或2009年初作为“交易时”来认定刘跃平的受贿金额,不应以刘跃平不知道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受贿金额。3.本案刘跃平受贿金额应为116966元。计算方法是以融泽府制定市场销售价格每平米18855元为基础,按市场通常折扣98折计算出每平米18477.9元,减去刘某1实际购买的每平米1.8万元,再乘以刘某1买房建筑面积。4.刘跃平为妹妹联系买房是为妹妹自住及方便照顾病重母亲,没有利用权力压价,主观恶性不大。5.刘跃平在为妹妹联系买房时没有向王某提出任何价格要求,1.8万元是王某主动给予折扣的结果,刘跃平的行为不属于索贿。6.刘跃平对全国政协武定胡同拆迁工作予以支持是履行本职工作,没有证据证明刘跃平是为了权钱交易予以支持,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7.刘跃平在纪委办案过程中主动要求妹妹退缴了211.93万元。8.刘跃平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为支持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4组证据:第1组,2009年3月27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对今年我市房地产市场开局初步分析及走向判断》、2009年2月14日新京报刊登《北京市统计局北京房价跌回一年前》、2010年1月26日中国不动产研究中心《2009年北京商品住宅市场分析报告》,以证明2008年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进入深度调整期,2009年1月、2月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下降,此后当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上涨。第2组,北京市商品房供需动态监测研究系统提供的融泽府、紫金长安、白云时代大厦等处销售情况表,以证明本案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融泽府及比对项目、周边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价格情况。第3组,刘跃平写给刘某1等人的亲笔信及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共北京市纪委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以证明在刘跃平写信要求下,刘某1于2016年12月9日向中共北京市纪委退缴了涉案款270.452万元。第4组,2013年至2016年法院判决书、裁定书9份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2号指导案例、相关报道,以证明行为人无论经纪委、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上述机关接受调查的,均被有关办案机关视为自动投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1月,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北京富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景公司)。2005年,富景公司开发了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四条8号院住宅项目,又称融泽府住宅小区。2008年底,被告人刘跃平的妹妹刘某1向刘跃平提出想在该小区买房。时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刘跃平,找到时任华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另案处理),向王某提出为其妹妹刘某1购买融泽府房屋的要求。后王某同意向刘某1售房,并陪同刘跃平、刘某1查看房源。经王某安排,富景公司董事长鞠某(另案处理)指示市场部以每平方米1.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8号院一套房屋出售给刘某1。2009年9月2日,刘某1与富景公司签订了购买西城区真武庙路四条8号院1号楼9层902号的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人民币440.55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金额)。该房实测建筑面积共244.7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87.53平方米。签订合同当日至2010年3月29日,刘某1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0年6月1日,刘某1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刘某1所购房屋在2009年9月2日的市场价格为652.48万元,与刘某1的实际购买价格440.55万元的差额为211.93万元。

2005年,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胡同15号院被列入全国政协文史馆项目用地拆迁范围。2009年7月29日,华融公司下属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公司)向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政法委员会提交关于武定胡同15号拆迁情况汇报,请求区政法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刘跃平在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汇报此事时表示同意。2010年3月31日,武定胡同15号院被强制执行拆迁。

2016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共北京市纪委)根据收到的线索,对刘跃平立案审查并采取“两规”措施。2016年12月9日,经刘跃平写信要求,刘某1向中共北京市纪委退缴了270.452万元,其中211.93万元现扣押在案。2016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刘跃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8日,该院将刘跃平从“两规”点带至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予以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1(北京市交管局西城支队退休干部)的证言,证明:2008年,其三哥刘跃平在融泽府买了6号楼702室,用于父母居住。后来其去看望父母,觉得小区环境不错。其跟刘跃平提出也想在这个小区买套房,刘跃平同意了,说他问问开发商。2008年底2009年春节前,刘跃平通知其看房。看房时王某一直陪同,刘跃平介绍王某是金融街集团的领导。其看了1号楼902室,条件没有702好,采光时间没有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采光时间。其决定买这个房。印象中后来刘跃平给了其崔某的电话,让其联系崔某。其给崔某打了电话,约好时间去了崔某单位。见面后崔某没说单价,但跟其说了房屋面积和购房总价,其一算,得出每平米1.8万元,知道这个价格是非常优惠的,低于市场价,就开始筹钱,买了融泽府1号楼902室。记不清楚是否告诉过刘跃平这套房的购买价格。其在交管局西城支队工作中,与金融街投资集团、富景公司没有任何接触,其之所以能买融泽府的房子,完全是因为有刘跃平的关系,刘跃平向开发商的领导打了招呼,其才能买。902室的总价是440.55万元,面积244.75平方米。2010年筹措融泽府房款时,其向刘某2借了100万元,一次是70万元,另一次是30万元。

2.证人王某(1999年7月至2011年5月任华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在真武庙四条盖楼,建成后叫融泽府小区,2007年向市场预售一部分,市场价是每平方米2万元。2008年其公司开会,说公司内部员工购房是成本价加2%的利润,即每平方米1.2万元,对社会关系户及区、金融机构领导打九五折,即每平方米1.9万元。记得2008年,刘跃平主动向其提出想购买融泽府的房子,其表示同意,给他的价格是每平方米1.9万元。2009年,刘跃平向其开口还要买一套融泽府的房子。虽然其和他比较熟,但是其很不愿意卖给他第二套房子。主要原因是由于刘跃平购买第一套的房款拖了很长时间,其要求公司负责销售房子的人员多次找他催要房款,迟迟没有交齐,甚至鞠某和其都找刘跃平说过此事。第二套房子刘跃平说是他妹妹买。记得其陪刘跃平和他妹妹看过房。因为看房时整个楼房只有一套房了,这套房因为存在遮挡,每日日照时间不足国家规定标准,对于这样的房子,其可能直接跟刘跃平说了给他妹妹每平方米1.8万元的价格,也可能没直接跟刘跃平说,而是跟公司的其他人员说给刘跃平妹妹每平方米1.8万元。2009年的市场价肯定远高于每平方米1.8万元了,但既然刘跃平跟其开了口,其不可能以市场价卖给他。刘跃平买第一套房子其印象中上过会,买第二套房子没有上过其公司的任何会,其只是口头跟鞠某说了,具体操办都是由鞠某来落实。刘跃平是西城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其公司房产开发、拆迁工作都需要他来帮助协调解决难题。所以刘跃平开口要第二套房子,其只能答应。印象中2008年前,在灵境胡同即中组部原址拆迁后的这块地,区里交由其公司开发。此次强拆刘跃平作为政法委书记,亲临强拆现场,保障强拆顺利进行。2008年或2009年其公司报请强拆武定胡同里的四合院,区政法委组织协调,刘跃平发挥了作用。

3.证人鞠某(2000年至2013年任富景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融泽府小区是富景公司2005年左右开发的,刘跃平在这个小区买了两套房,这两套房都是王某告诉其的,每次都是王某直接对其说刘跃平要买房房号和价格,由其通知富景公司负责销售的人员配合办好购房手续。刘跃平买的第一套房上过华融公司的董事会党委会讨论,讨论给其公司以外的人以优惠价格销售房屋,均价是每平方米1.9万元。这个价格是在2007年公司销售房屋的实际均价2万元的基础上打95折后确定的价格。第二套房也是王某找其说刘跃平要购房,并说了房号和价格。后其安排富景公司崔某配合办理购房手续。这套房没上董事会讨论。其公司之所以以优惠价格卖给刘跃平融泽府小区的房子,是因为金融街集团公司、华融公司都是西城区区属公司,区领导只要提出来要买房,王某就会答应。王某答应,其就按他的指示办理。

4.证人崔某(2004年至2010年任富景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证言,证明:富景公司开发了融泽府小区,2006年10月至2007年底销售期房,2008年3月开始销售现房。2009年8月的一天,其公司董事长鞠某打电话让其以每平米1.8万元的价格将融泽府1号楼902室卖给刘某1,其让杨其洲填写了买受人是刘某1的售房优惠申请单,其在部门经理一栏签字,层报总经理杨秀兰、董事长鞠某,然后其让刘某1到其公司办理买房手续。售房优惠申请单显示的902销售总价是4614761元,是因为融泽府项目到2009年只有极少几套尾房了,不在市场销售,所以其公司没有定2009年在市场销售的市场价,在填申请单时销售总价是按照2007年底、2008年初最后一版的单价算出来的。成交总价440.55万元是按照鞠某指示的单价每平方米1.8万元算出来的。刘某1交齐了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证。

5.证人刘某2(北京韩建世纪恒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8年,其三哥刘跃平交了融泽府6号楼702室的首付款,落在刘蜜名下,用于其父母居住。其三哥家都是工薪族,收入有限,无力支付购房全款,刘跃平就跟其商量,由刘跃平出首付,卖掉其父母在角门的房子,卖房款交后续702室的房款,其余的应交房款全部由其来出。因为总共房款是500多万元,其出了300多万元,所以产权人改成其。这套702室住宅的出卖人是富景公司。2009年,刘某1找其借钱,其跟刘某1约好时间,带着张茂华去富景公司交的70万元,张茂华刷他的银行卡。后来刘某1把70万元还给其,其把这笔钱还给张茂华了。2010年,刘某1向其借30万元,其从其公司的账上提了30万元给了刘某1,后来刘某1把这笔钱还给其了。

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证明:2006年或2007年换届时刘跃平任西城区委政法委书记,中间其任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分管工作包括维稳办、反邪教办公室等工作;刘跃平负责政法委的全面工作。只要西城法院有执行拆迁工作的判决任务,都需要报政法委协调,如武定胡同的拆迁等西城法院都向其汇报了,其正好分管这块工作。2009年,全国政协要在武定胡同这块地盖文史馆,但有钉子户坚决不搬,要价很高。开发商作为原告到西城法院起诉了被拆迁户,法院判原告胜诉,需要执行拆迁。法院向西城区政法委打了一个需要政法委协调支持拆迁的报告。王某所在的公司也给西城区政法委打过报告。其召集法院、公安、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开协商会,主要由法院汇报需要依法执行的工作及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难度,其他单位根据法院的汇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执行工作。由于此次协商会没有形成决议,所以就没有会议记录。协商会开完后,其向刘跃平书记作了汇报,他对其的工作意见表示同意。随后就进行了强拆工作。强拆武定胡同当日,其在现场负责指挥,刘跃平在不在现场其记不清了。因为前期工作做得好,强拆当日非常顺利。

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打印件证明:(1)北京富景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鞠某,股东为华融公司和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2002年6月7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富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等,登记住所最初位于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2006年变更为西城区富国里1号楼-1。(2)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成立于1996年5月,由北京市西二环危房改造办公室组建,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王某,2001年2月变更为鞠某,2007年12月变更为闻剑林,2010年7月变更为苏平。2009年,该企业出资人变为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授权华融公司将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作为重要子企业进行管理。2010年12月,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建设投资咨询等,登记住所位于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3)华融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出资人北京市西二环危房改造办公室,隶属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王某于1999年7月至2011年5月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等,登记住所位于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4)金融街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是以商务地产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是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登记住所位于西城区金融大街。

8.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协文史馆拆迁文件目录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西房裁字(2007)第6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执字第1457号行政裁定书、金融街公司关于武定胡同15号高淑仙等户拆迁情况汇报、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拆迁居民高克言论过激的情况报告等,证明:2005年,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胡同15号院被列入全国政协文史馆项目用地拆迁范围。2007年4月5日,西城区房屋管理局针对武定胡同15号住户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2008年8月后,华融公司下属金融街公司办理全国政协文史馆开工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2009年3月16日,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上述裁决书强制执行。2009年7月29日,金融街公司向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政法委员会提交关于武定胡同15号高淑仙等户拆迁情况汇报,请求区政法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根据法院裁决强制执行。2010年3月31日,武定胡同15号院被强制执行拆迁。

9.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华融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纪要》及附件,证明:2008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华融公司召开董事会、党委会联席会议。会议由王某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有王某、鞠某等人。主要讨论决定了融泽府住房对内销售及有关人员的范围和价格问题。该小区共有住房153套,大产权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其中向公司有关人员销售20套。向公司有关人员销售的范围是与公司长期有过合作的金融机构人员、业务伙伴、政府工作人员的亲属、股东单位人员。向公司有关人员销售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按融泽府项目期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2万元打9.5折(市场行规打9.5折),故每平方米售价1.9万元。上述对销售价格的确定原则,均经公司主要领导请示区委领导同意。刘跃平姓名列于购房的公司有关人员名单内,其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9万元。

10.富景公司提供的《关于融泽府项目住房销售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公司于2005年开发融泽府项目,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向市场销售了72套期房,每平方米均价约2万元。2008年2月至2014年1月销售现房80套,已售的现房售价分别为:华融公司内部人员标准装修按每平方米12138.62元购买,普通装修按每平方米11362.8元购买;华融公司有关人员按每平方米1.9万元购买,即以期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2万元为基础打九五折。售出的80套现房均未向市场销售。融泽府项目售出时均为精装修。期房价格由世联地产制定后,由该公司董事会批准,现房价格由华融公司确定。

11.富景公司提供的《融泽府项目住宅销售明细表》,证明:刘某1购买该项目住宅1号楼902号,签约日期2009年9月2日,实测建筑面积244.75平方米,建面单价1.8万元/平方米,房款总价440.55万元。

12.富景公司提供的《融泽府项目售房优惠申请表》,记载:买受人刘某1建面单价18855元每平方米,销售总价4614761元,成交单价1.8万元每平方米,成交总价440.55万元。富景公司部门经理崔某、总经理杨秀兰及董事长鞠某均于2009年8月31日在申请单上签字。

1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表、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富景公司提供的缴费清单、收据、刘某1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明:刘某1于2009年9月2日与富景公司签订购买西城区真武庙路四条8号院1号楼9层902号的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共244.7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87.53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57.22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23492.24元。总价款440.55万元。买受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刘某1于2009年9月2日支付首付款160万元,于2010年3月29日前共缴纳其余购房款280.55万元,并已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于2010年6月1日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14.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京价刑认[2016]1106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四条8号院1号楼9层902号的房产于2009年9月2日的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价格为652.48万元。

15.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刘跃平任区委副书记时间的说明》《关于张国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刘跃平等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跃平辞去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关于接受刘跃平辞去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公告》及刘跃平提交的《辞呈》《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给予刘跃平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刘跃平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等,证明:刘跃平于2002年2月任中共西城区委常委、组织部长,2004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副书记,其间2006年12月9日至2011年12月10日兼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政法委书记,负责政法委全面工作。2011年12月后任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11月24日,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刘跃平辞去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刘跃平所任西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相应终止。2016年12月28日,刘跃平被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16.北京市公安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表证明刘跃平户籍登记信息。

17.中共北京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关于刘跃平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据中央纪委转来的问题线索,中共北京市纪委于2016年11月14日对刘跃平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并于当日起对刘跃平使用“两规”措施。此前中共北京市纪委已掌握刘跃平涉嫌受贿及其他违纪问题的证据,“两规”期间刘跃平无立功表现。

1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该院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刘跃平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系中共北京市纪委于2016年11月30日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6年12月5日交反贪局三部查办。经初查,该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刘跃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于同年12月28日将其从中共北京市纪委“两规”点带至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予以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对其逮捕。

19.被告人刘跃平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其妹妹到融泽府看父母时,觉得这个小区环境不错,跟其提出也想在这个小区买房,其就和王某提出了再帮忙给其妹妹买套房子。王某告诉其西北角还有一套,条件肯定没702室好。随后,其约上妹妹由王某陪同,看了1号楼902室。这套房240多平方米,阳台侧面有点漏水、采光时间没有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采光时间。其妹妹决定买902室后,其向王某要了融泽府销售人员电话,让其妹妹直接与销售人员联系。具体价格是其妹妹和项目销售部谈的,其没直接问王某给其妹妹多少钱一平米,因为其作为领导干部,不需要直接问价格,王某肯定会给其妹妹一个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不会高于1.9万元。毕竟在工作中其给予了他们很多帮助。其妹妹跟人家如何联系的、怎么签的合同其不清楚,每平方米单价其也没问。其和王某在西城区共事多年,其长期支持金融街集团工作,为金融街的开发和发展提供了很多帮助。其印象较深的有武定胡同里的四合院拆迁,有一户钉子户,在强拆前,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某向其汇报强拆方案,其表示同意。强拆当日,其在拆迁地外围巡视了一下,印象中这次强拆发生在2008年奥运会前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言词证据有证据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辩护人提交的第1组证据证明的是2008年至2009年间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涨跌情况,但本案以2009年9月2日合同签订日作为涉案房屋价格认定的基准并无不妥,该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第2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价格认定结论书选择比较实例有误和结论错误;第4组证据能证明其他案件认定自首的事实,但对本案没有约束力,不足以证明本案应当认定自首,本院对辩护人提交的第1组、第2组及第4组证据均不予确认。辩护人提交的第3组证据证明了刘跃平要求其妹妹刘某1退缴全部涉案款的事实,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刘跃平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

1.关于刘跃平在为妹妹联系买房时判断开发商给予的优惠房价不超过每平方米1.9万元,具有该房屋系尾房、日照不符合国家规定、位置没有刘跃平买的房屋好、漏水等合理依据,与2008年初制定的市场销售定价18855元及当时市场行情相符,且刘跃平在为妹妹联系买房时不可能预测到此后签订合同时房价上涨,由此可见刘跃平客观上没有为妹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的可能,主观上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索取财物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刘跃平在为妹妹联系买房时判断开发商给予的优惠房价不超过每平方米1.9万元,并非完全基于系尾房、日照不符合国家规定、位置没有刘跃平买的房屋好、漏水等理由;该判断与2008年初制定的市场销售定价18855元及当时市场行情均不相符;在北京市房价一直呈上涨趋势的情况下,出生和生活在北京的刘跃平完全能够预测到签订合同时房价上涨的情况,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融泽府房屋存在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刘跃平妹妹买房的价格与该最低优惠价格相当,刘跃平为妹妹联系买房的行为不属于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刘跃平的妹妹购买融泽府小区的房屋的价格并非任何不特定人均能享受的最低优惠价格,而是开发商在刘跃平利用职务便利向开发商的上级单位负责人王某提出买房要求后,特别给予刘跃平妹妹的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刘跃平为妹妹联系买房不是授意王某将有关财物给予其妹妹的辩护意见,经查,刘跃平通过为妹妹联系买房,使其妹妹获得了优惠价与市场价差额这部分利益,其行为相当于授意王某将有关财物给予其妹妹,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没有正确反映融泽府1-902号房屋的市场价格,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的辩护意见,经查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跃平关注及支持拆迁与为妹妹联系买房有权钱交易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认定刘跃平在关注的过程中有权钱交易的动机和受贿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认定刘跃平在关注的过程中有权钱交易的动机和受贿的故意,但刘跃平及王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足以认定刘跃平关注及支持拆迁与为妹妹联系买房有权钱交易的因果关系,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起诉书指控刘跃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对刘跃平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节辩护意见所依据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罪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1.关于被告人刘跃平所提其在妹妹买房时没有对价格提出什么要求,没有索贿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刘跃平在为妹妹联系买房时没有向王某提出任何价格要求,1.8万元是王某主动给予折扣的结果,刘跃平的行为不属于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刘跃平仅向王某提出其妹妹想买房,没有提出买房价格的要求,依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刘跃平的行为构成索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买房优惠的索贿,该节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酌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刘跃平所提其在工作中正常履职,没有想要为自己捞取什么好处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刘跃平对全国政协武定胡同拆迁工作予以支持是履行本职工作,没有证据证明刘跃平是为了权钱交易予以支持,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

3.关于刘跃平在中共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区纪委接受市纪委调查,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经纪委电话通知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刘跃平有自首情节,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本案应以王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刘跃平妹妹的时间即2008年底或2009年初作为“交易时”来认定刘跃平的受贿金额,不应以刘跃平不知道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受贿金额,本案刘跃平受贿金额应为116966元等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本案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刘跃平受贿金额,并无不当。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刘跃平为妹妹联系买房是为妹妹自住及方便照顾病重母亲,没有利用权力压价,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

6.关于刘跃平在纪委办案过程中主动要求妹妹退缴了211.93万元;刘跃平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

7.关于恳请法庭对刘跃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刘跃平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本院对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跃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下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提出购买低价商品房的要求,为其近亲属从该企业下属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211.93万元的价格购得商品房一套,并在拆迁等事项上为该国有企业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跃平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如实交代受贿事实,积极动员其近亲属退缴全部赃款,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211.93万元是刘跃平近亲属退缴的受贿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跃平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跃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跃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百一十一万九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子良

审判员漆爱君

审判员张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