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7年7月24日20时许,在朝阳市双塔区南塔附近二子水果店对面路边,被告人张宇夫妇与被害人尹向辉夫妇因双方孩子玩耍碰撞发生争吵,继而张宇与尹向辉夫妇发生厮打,致尹向辉及其妻子黄丽杰受伤。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尹向辉面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左胫骨骨折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及外侧副韧带损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黄丽杰头皮血肿及面部挫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尹向辉案发当日,急诊于朝阳市中心医院,分别被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于2017年7月24日至同年9月28日止,在朝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66天。2017年7月24日至同月25日、2017年7月31日住院期间为一级护理;护理人员黄丽杰、郭俊芬,均系非农业户口。2017年7月26日、8月1日至9月28日为二级护理;护理人员系黄丽杰,系非农业户口。被害人尹向辉分别于同年10月27日、11月27日、12月26日、2018年1月26日复诊于朝阳市中心医院,发生医疗费52628.41元,误工费8826.98元,护理费3512.78元,伙食补助费3300元,合计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8268.17元。被害人黄丽杰于2017年7月24日,急诊于朝阳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头面外伤、头皮血肿。为此发生医疗费合计1448.95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张宇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
(一)被告人张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张宇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向辉医疗费52628.41元、误工费8826.98元、护理费351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合计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8268.17元。
(三)被告人张宇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丽杰医疗费144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