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天奇因琐事与原审被告人秦柯发生矛盾,相约谈判。2017年6月15日19时许,吴天奇邀约同学宋某、谢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棍棒;秦柯邀约同学程某、付某等人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东区门口,双方碰面后,吴天奇与秦柯发生口角,吴天奇即持棍棒抵住秦柯,宋某、谢某、杨某等人也持棍棒上前将秦柯围住,秦柯遂当场打电话邀约原审被告人彭峻雄前来参与斗殴,吴天奇也打电话邀约吴某(在逃)前来斗殴。20时许,彭峻雄及其邀约的何某、刘某等人赶至上述地点与秦柯及程某、付某等人汇合;吴某等六七人驾驶载有洋镐把的车辆赶至上述地点与吴天奇及宋某、谢某、杨某等人汇合,双方人员见面后即开始斗殴。因秦柯一方人员在打斗中占优势,吴天奇一方人员遂返回所驾车辆取出洋镐把,并共同持洋镐把继续参与斗殴,秦柯一方人员见对方持械即各自逃离,期间,付某被吴天奇一方人员持洋镐把击打头部,受伤倒地。嗣后,吴天奇一方人员均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付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左侧额颞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行开颅术后,处于昏迷状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双侧颞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6月15日,原审被告人秦柯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上诉人吴天奇、原审被告人彭峻雄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上诉人吴天奇、原审被告人秦柯、彭峻雄及同案人员谢某、刘某、宋某、程某、杨某、何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付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被害人付某及其母亲陈某向法院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原审被告人秦柯、彭峻雄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依法严惩上诉人吴天奇。
二审期间,上诉人吴天奇的父母主动提出代为增加赔偿被害人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付某及其亲属为了保障今后康复治疗,愿意接受吴天奇父母的赔偿,并对吴天奇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吴天奇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收条、调查笔录、同案人员的供述、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上诉人吴天奇、秦柯、彭峻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