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解兴保和被害人袁某1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相互殴斗,期间被告人解兴保将袁某1手臂多处砍伤,致袁某1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且被害人袁某1在案发过程中积极参与打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解兴保从轻处罚。解兴保应当赔偿将袁某1致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袁某1主张医疗费20027.71元,票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认定;主张误工费按每天169元,计算64天,共计10616元,符合客观实际,依法予以认定;主张护理费按169元每天计算过高,结合本地实际酌情按120元每天,计算43天,认定为5160元;主张营养费1290元过高,酌情认定1000元;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元过高,酌情按每天30元,计算43天,认定1290元;主张鉴定费1680元、交通费594元符合客观实际,依法予以认定。袁某1主张残疾赔偿金、陪床费、打印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袁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认定为40367.71元。由于袁某1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解兴保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应由解兴保按60%进行赔偿为宜。据此,根据被告人解兴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兴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1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40367.71元,由被告人解兴保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1赔偿60%即24220.6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兴保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是在家人和本人人身受到严重威胁和伤害的情况下,出于本能保护意识作出的防卫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严厉追责。2.被害人袁某1及其家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先行持木椅进门打人,一审对上诉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过重,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解兴保与另案处理的袁某3故意伤害案、袁某2诉解某2、解兴保故意伤害案,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于2018年4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袁某1的谅解,且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袁某1陈述,他儿子袁某2和儿媳解某1闹离婚,解某1回娘家居住。2016年2月15日10时许,他和袁某3、袁某2、彭某进汉阴县城办事途中,袁某2和彭某去找解某1要户口本,他和袁某3就在附近等候。不久他接到彭某电话得知发生打架,他和袁某3相继来到解兴保家,见解兴保手上拿了凶器,他顺手拿起一把木椅和解兴保打起来。后来他的手臂多处被砍伤。他到解兴保家院坝时,解兴保和解某2从屋里出来,解兴保手中拿有一把菜刀,解某2手中拿有一把水果刀,他顺手拿起门口的木椅和对方就打起来了。解兴保用菜刀砍在他的左胳膊上,他用手中的木椅挡,解兴保又一菜刀砍过来,菜刀拐角戳在他的左脸上,之后他用身体撞到解兴保,他也一并倒在解兴保身上。从解兴保身上起来后,他往来的方向跑,被钱某、解某1拦住,钱某用木椅在他头上打了一下,他就倒地了。
2.证人袁某3证实,2016年2月15日10时许,他和父亲袁某1、哥哥袁某2、妻子彭某从家前往县城办事途中,袁某2和彭某先去解某1娘家要户口本,他和袁某1原地等候。几分钟后他接到彭某和袁某2电话,得知双方发生打架,袁某1先跑到解某1娘家,他跟在袁某1后边。他到解兴保家时,见到解兴保和解某3把袁某1按在地上,他赶紧往袁某1跟前去,这时钱某手上拿着一把木椅子和解某1二人往他跟前来,他推开二人继续往袁某1跟前去,期间把解某1和钱某当中的一人推到在地。他冲到袁某1身边时,解兴保一人骑在袁某1身上将袁某1摁在地上,他把解兴保往开推,解兴保准备转身打他,他用拳头在解兴保头上打了三四拳,之后钱某到他跟前用木椅打他头,他见势用手护住头部,木椅打在他的头上和右手,当时就受伤了。
3.证人袁某2证实,他妻子解某1因和他闹离婚,带着户口本住回娘家。2016年2月15日10时许,他和父亲袁某1、弟弟袁某3、弟媳彭某到汉阴县城办事途中,他和彭某去找解某1要户口本,袁某1和袁某3在路口等候。由于解某1不同意给户口本,他们发生争吵,彭某和解某1的母亲钱某相互撕扯,他拿出手机给袁某3打电话,解兴保、解某2、解某3把袁某1按在屋外水泥地上。后他从解家楼上下来,解某2用椅子往他头上打来,他赶紧用双手抱住头,椅子打在他的手背上,之后他冲到房子外面,他出大门准备往厨房方向跑,见袁某1已经躺在解兴保家水泥地面上。解兴保、解某3、解某2把袁某1摁在地上,解某2用刀往袁某1身上砍,他用随身携带的双截棍在解某3的头上打了一下,解某3拿了一把铁铲往他跟前来。解某2一手拿着水果刀一手拿了一把木椅朝他跟前来,他往厨房方向跑,解某2追上他并用木椅朝他头上打了一下,他就倒地了。他倒地后解某2把他摁在地上,用手上的尖刀顶在他脖子左侧位置,顶了有十分钟民警就来了。
4.证人解某2证实,2016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他从厨房出来见解兴保和袁某1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袁某3把解兴保往开推,钱某站在一边哭,不知道袁某2从哪出现,用双截棍在他头上打了一下。他当时就在地上捡了一把银白色铁质刀,朝袁某2扑过去将袁某2摁倒在地,并用刀顶在袁某2的脖子上。当时袁某1和解兴保已经分开各自倒在地上了,民警到现场后才把他们制止。
5.证人解某1证实,2016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他丈夫袁某2和彭某来找她要户口本,她不同意给,袁某2和彭某就和他们娘家人吵起来,彭某和她母亲钱某相互撕扯,之后彭某和袁某2拿出手机打电话,她赶紧跑到屋外用手机打电话报警。后来她见袁某1跑过来,从屋外提了一把木椅,解兴保手持一把铁铲和袁某1相互打起来。等她打完电话,见到袁某1倒在屋外空地上,右手受伤了。她见袁某3搬起院坝边的一个空心砖块往解兴保头上打了一下,又用拳头往解兴保的额头、眼部打了几拳,钱某见状就用那把打烂的椅子在袁某3头上打了一下,袁某3就用空心砖在钱某头部后侧打了一下,她往跟前去,袁某3用双截棍打她。后他见解某2手上拿着一把刀抵在袁某2的脖子上,将袁某2摁在地上,民警来到现场才把他们制止。
6.证人解某3证实,2016年2月15日10时许,妹夫袁某2和袁某2的弟媳彭某到她家找解某1取户口本,解某1不同意给,双方发生争吵,他在房间收拾行李,听见外面吵闹声很大他从屋内出来走到大门口,看见解兴保和袁某1都受伤躺在屋外空地上,民警来到现场才把他们制止住。
7.证人钱某证实,她女儿解某1和女婿袁某2离婚,解某1回到娘家住。2016年2月15日10时许,袁某2和袁某2的弟媳彭某来找解某1要户口本,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彭某和她相互撕扯。后袁某2和彭某就给人打电话说打起来了,过了一两分钟袁某1就来了。袁某1从门口提起一把椅子和解兴保一直打到屋外。她出门见袁某3已经站在院坝,袁某1倒在院坝边的空地上,解兴保在袁某1跟前撕打,袁某3用一个空心砖块往解兴保额头上打了一下,又用拳头在解兴保眼睛部位打了几拳头,她见状用木椅子往袁某3头上打了一椅子,袁某3转身用砖头打在她的后脑勺,她当时就头昏。之后她见解某2用刀抵在袁某2脖子上,将袁某2摁在地上。民警来到现场才把他们制止。
8.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2月15日10时许,她姐夫袁某2和袁某2的弟媳彭某来到解兴保家,向解某1要户口本,为此发生争吵,她母亲钱某和彭某相互撕扯,后来警察来到现场制止住了双方。
9.证人彭某证实,2016年2月15日10时许,他父亲袁某1、哥哥袁某2、丈夫袁某3和她一起去找解某1要户口本,解某1、钱某就和她撕扯在一起。然后她给袁某1打电话,袁某1、袁某3赶到现场,解兴保就和袁某1打起来,袁某1的手臂被解兴保用刀砍伤。袁某3手中不知拿的啥东西上前与解兴保打了起来,她和钱某也撕扯起来,袁某3见状便一把推倒了钱某,并用手中的东西在钱某的头上打了几下,解某2还拿了一把水果刀抵在袁某2的脖子上,警察来才制止住双方。
10.被告人解兴保供述,2016年2月15日8时许,袁某2和彭某到他家来找解某1要户口本,解某1未将户口本给袁某2,彭某就和他妻子钱某争吵,随后二人相互撕扯对方头发打了起来。袁某2拿出电话叫人,随后袁某2的父亲袁某1以及弟弟袁某3相继来到他家参与厮打。打架过程中他用一把水果刀朝袁某2、袁某1二人一阵乱戳乱划,具体伤到谁他没看清楚。袁某1来之后,他退到大门里面,袁某1在门口顺手拿起一把木椅往他头上打,他当时头一偏躲开后用手中的铁铲往袁某1身上打了一下,袁某1用木椅再次打他,他躲开后就是一铁铲打在袁某1的胳膊上。这时,袁某2用刀往他身上戳过来,他腰一弯刀没有戳到他,他顺手用铁铲把袁某2手中的刀打掉。之后他把铁铲拿在左手上举起来,趁机捡起袁某2拿的那把被他打掉在地的刀,用刀在袁某1和袁某2身上戳了四五刀,他跑到院坝,袁某3过来一砖头打在他的后脑勺部位,他被打倒在地,他翻身袁某3又用空心砖在他额头部位打了一下,又用拳头往他左眼睛部位打了几拳。
11.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证实,袁某1于2016年2月15日至3月29日在安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入院诊断为(1)左肘、右手背刀砍伤;(2)左肘、右手背皮肤裂伤;(3)左肘指伸肌断裂;(4)左肘尺侧腕伸肌断裂;(5)左肘桡侧腕短伸肌部分断裂;(6)左肘尺骨近端开放性骨折;(7)左肘关节开放伤;(8)左肘桡骨小头开放性骨折;(9)右手背桡侧腕长短伸肌腱断裂;(10)右手拇指长伸肌腱断裂;(11)右手小多角骨开放性骨折;(12)左颧部皮肤软组织裂伤;(13)头皮挫裂伤;(14)头皮软组织异物;(15)右手拇食中环指残修术后。开支医疗费20027.71元。
12.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实,袁某1多部位复合性损伤,属轻伤二级;袁某1左尺骨近端骨折、左肘桡骨小头骨折、右手小多角骨骨折、右侧第4肋骨骨折,其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定残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支出鉴定费1680元。
13.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15日10时30分,袁某2、彭某找解某1取户口本,双方发生冲突并厮打。袁某1、袁某3得知后赶往现场参与打斗。解兴保、袁某1、袁某2不同程度受伤。民警到场后将受伤人员送医救治,并立案侦查。
1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证实案发后现场情况、打斗遗留痕迹及当事人受伤情况。
15.提取笔录证实,证实民警到场后从解某2手中提取一把匕首的情况。
16.视听资料。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解兴保身份。
18.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2018年4月11日,解兴保、解某2与袁某1、袁某2、袁某3就解兴保故意伤害案、袁某3故意伤害案、袁某2诉解兴保、解某2故意伤害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袁某1出具谅解书,对解兴保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解兴保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已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