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1 0:00:00

程涛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涛,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新疆农七师,大专文化,系北京久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冀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职检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涛犯行贿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杰、李龙、代理检察员张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涛及其辩护人侯冀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涛于2011年至2015年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投资股票并保证收益翻倍为名,先后四次给予时任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纪检监察室二处副处长、三处处长、一处处长的原某1(另案处理)款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程涛请托原某1先后联系广东省惠州市相关领导为侨兴集团有限公司解决办公楼违建问题及联系湖南省检察机关相关领导为侨兴集团有限公司解除涉案公司账户司法冻结问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2日以行贿罪对被告人程涛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28日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原某1、吴某1、吴某2、吴某3、蔡某、曾某、汪某、麦某、黄某、王某、宋某、原某2、傅某、刘某的证言,企业设立登记材料,营业执照,银行对账单,个人存取款凭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付款回单,收款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及被告人程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程涛的辩护人侯冀雁认为,被告人程涛部分行贿事实系索贿所致;情节轻微,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涛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涛部分行贿事实系索贿所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被告人程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万元并入罚金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又明

法官助理石魏

人民陪审员曲丽

人民陪审员石淑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