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2/6 0:00:00

赵胜民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胜民,男,62岁(1954年12月2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六铺坑三区新2楼411号);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胜民犯行贿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胜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赵胜民为接收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第四项目部,以及承接公司部分安保项目,分别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石某,副总经理权某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和15万元。被告人赵胜民于2016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民警抓获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胜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共北京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保安员客户登记卡片、各项目部人员及信息录入情况统计表、保安服务特许经营合同、石某及权某任职情况材料,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赵胜民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胜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8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胜民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胜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胜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胜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白宇

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怡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