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韦红在担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期间,利用其监督、管理及审批人防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苗某、史某、薛某、裴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10830元。
被告人韦红于2016年3月3日因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在被北京市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后,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了接受苗某、史立香、裴某、薛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后其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韦红所受贿款物均由其家属主动退缴到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红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龙腾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批准通知单档案、查封通知书、接受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契税完税证一份、权属证书领证凭证、房屋归属确认书、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购买经济适用房核定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人防通风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装修工程合同及付款明细、安装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批阅单、项目付款审批表、费用结算单、发票、转账凭证;任职履历情况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韦红任职的通知、民防局职能、内设机构及管理规定等相关材料;账户交易明细、开户凭条、存款凭条;本院(2017)京01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裴某、苗某、薛某、韦某1、聂某、毕某、刘某、任某、陈某、韦某2的证言;居民死亡证明书;被告人韦红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韦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