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冯竟成在浏阳市经营“立儿日化精品”店。2017年5月1日10时许,普迹镇双洲村妇女彭某1抱着郑某1(女,2016年9月19日出生)与同伴到店内购物,因化妆包的价格未谈妥与被告人冯竟成发生不快,彭某1便出店离开。冯竟成听到离店不远的彭某1像在骂人,便冲出去与其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用右手朝彭某1的头部打了一拳,致彭某1及其抱着的郑某1倒地受伤。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鉴定,彭某1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郑某1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顶叶脑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7年5月23日,冯竟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5月24日,冯竟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二审过程中,浏阳市司法局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冯竟成适用社区矫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浏阳市公安局普迹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被害人彭某1、郑某1受伤后的情况。
2、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5月1日因购物问题与冯竟成产生不快,在冯竟成的店子外遭到冯竟成殴打,其本人和抱着的郑某1倒地受伤。辨认笔录证实彭某1辨认出冯竟成为案发当日殴打自己的男子。
3、证人张某1、郑某2、彭某2的证言及彭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三人目睹冯竟成与彭某1发生冲突,冯竟成殴打彭某1导致彭某1及郑某1倒地受伤的过程。辨认笔录证实彭某2辨认出冯竟成为当日动手殴打彭某1的男子。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目睹儿子冯竟成与彭某1发生冲突,后来其发现彭某1倒地受伤,其儿子冯竟成对其陈述是因为一时气愤动手打了彭某1。
5、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急诊病历本、MRI检查报告单,浏阳市中医医院急诊病历本CT检查急诊报告单,证实被害人彭某1、郑某1受伤后就医的情况。
6、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证实郑某1所受损伤“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顶叶脑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彭某1所受损伤“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7、浏阳市公安局普迹派出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冯竟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8、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冯竟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冯竟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1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9、浏阳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冯竟成的身份情况及现实表现。
10、浏阳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浏阳市司法局建议对冯竟成适用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