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04至2013年间,被告人薛萍在缺少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找到历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管理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的韦某,利用其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结识神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陈岩以及北京汉威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等人,先后以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上述集团公司的多项装修工程项目,后薛萍在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韦某家中等地点多次给予韦某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7.4万余元。
被告人薛萍于2016年3月3日被北京市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萍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装修工程合同及付款明细、安装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批阅单、项目付款审批表、费用结算单、发票、转账凭证;陈某任职履历情况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韦某任职的通知、民防局职能、内设机构及管理规定等相关材料;账户交易明细、开户凭条、存款凭条;证人韦某、刘某、任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薛萍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薛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