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5/5 0:00:00

薛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萍,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艾静、王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萍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蓉蓉及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萍及辩护人艾静、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04至2013年间,被告人薛萍在缺少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找到历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管理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的韦某,利用其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结识神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陈岩以及北京汉威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等人,先后以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上述集团公司的多项装修工程项目,后薛萍在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韦某家中等地点多次给予韦某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7.4万余元。

被告人薛萍于2016年3月3日被北京市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萍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装修工程合同及付款明细、安装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批阅单、项目付款审批表、费用结算单、发票、转账凭证;陈某任职履历情况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韦某任职的通知、民防局职能、内设机构及管理规定等相关材料;账户交易明细、开户凭条、存款凭条;证人韦某、刘某、任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薛萍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薛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薛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萍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薛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艳淼

代理审判员杨柳

人民陪审员张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何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