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23 0:00:00

梁泉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北京慧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职检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泉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乐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泉于2002年至2003年间,在办理史家胡同12号房屋确权过程中,为请求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第一管理所房管员何某隐瞒对其不利的房屋档案资料,并将其确认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先后给予何某人民币250000元。事后,梁泉通过他人向何某索回涉案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梁泉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网上追逃措施,并于2016年12月7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被其索回的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在案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泉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信件复印件,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涉案房产落实私房政策档案,涉案房产相关裁判文书及卷宗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收条,证人何某、乔某、武某、李某1、徐某、张某1、韩某、黑某、张某2、李某2的证言,案款单,被告人梁泉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梁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泉人民币十四万元,连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万元,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晓鹏

代理审判员王道平

人民陪审员吴治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