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泉于2002年至2003年间,在办理史家胡同12号房屋确权过程中,为请求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第一管理所房管员何某隐瞒对其不利的房屋档案资料,并将其确认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先后给予何某人民币250000元。事后,梁泉通过他人向何某索回涉案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梁泉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网上追逃措施,并于2016年12月7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被其索回的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在案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泉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信件复印件,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涉案房产落实私房政策档案,涉案房产相关裁判文书及卷宗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收条,证人何某、乔某、武某、李某1、徐某、张某1、韩某、黑某、张某2、李某2的证言,案款单,被告人梁泉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