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被告人孙长友于2017年2月2日10时许,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XX村包某1家中,与包某1的儿子包某2、儿媳刘某及刘某的亲属因其母亲鲍某与包某1同居生活后的财产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孙长友到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将万某右手砍伤,造成万某右手小指末节缺失属轻伤二级和其右手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的后果。后被告人孙长友被审查归案。
另查明,万某受伤后于当日到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6天,花费医药费10891.9元。经诊断为:右手环指复合外伤,右手小指末节部分缺损。万某系凤城市某某商行工作人员,月工资2650元,折算日收入88.33元。万某出院后,医嘱建议其休养93天,共计误工天数119天。万某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护理人姜某系本溪满族自治县某某玩具城职工,月工资2000元,折算日收入66.67元。万某就其伤情经本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2月2日鉴定万秀梅右手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180.9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孙长友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孙长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孙长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合理损失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一十七元零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