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单位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在基站选址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1年至2015年间,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坡先后4次给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建设五部员工洪某(另案处理)好处费人民币1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洪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建设部五部员工,主要负责基站租赁管理工作,包括基站建设和选址。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参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基站选址工作。2011年至2015年间,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崔坡多次给予洪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洪某亦利用工作职权,在基站选址以及基站租赁过程中,向该公司提供租赁信息,并在签订合同、结款等环节上给予帮助。
2、被告人崔坡的供述证实,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崔某,但该公司的出资人、实际管理人为崔坡。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基站选址业务,至案发前,该公司承接了100余个基站选址工作。为使公司能在基站选址过程中获取关照,崔坡自2011年至2015年间,多次给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建设部五部员工洪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后洪某在基站选址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3、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工程建设部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的通知》、《关于成立工程建设四部、五部并对工程建设部所属三级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通知》证实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建设部五部的工作职责。
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了洪某的工作职责。
5、员工履历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证实洪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建设部五部普通职员。
6、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居间服务协议、通信基站设施租赁合同证实,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3月,该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或中国电信集团北京网络资产分公司签订基站租赁合同共计164份。
经质证,被告单位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崔坡对上述证据的主要内容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二、被告单位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在基站选址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3年间,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坡给予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无线网络优化维护中心员工白某(另案处理)好处费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崔坡于2016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带走协助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白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部网络优化中心员工,主要负责日常用户投诉处理、日常网络参数调整、基站建设勘察以及日常网络故障处理。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其工作接触的选址公司。2013年间,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崔坡给予白某人民币50000元。白某在该公司承接的基站建设勘察过程中,不为难该公司,且当该公司在其他区承接选址工作时,向崔坡提供负责该区域勘察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为该公司选址工作提供便利。
2、被告人崔坡的供述证实,白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部网络优化中心员工,负责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基站的所属区域。为获取业务上的帮助,2013年间,崔坡在得知白某购房需要钱款时,给予白某人民币50000元。给予白某好处费,是为了让网络优化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加快选址的进程,进而从工程建设部获得更多的基站项目。白某多次对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的基站进行勘察,亦曾向崔坡提供其他负责勘察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为其基站选址工作提供便利。
3、《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基站规划选址原则及要求(试行)》、《中国电信北京公司无线网络优化维护中心职责》证实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于基站选址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无线网络优化维护中心的工作职责。
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工作职责说明证实了白某的工作职责。
5、任职说明、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证实白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部网络优化中心普通职员。
6、对账单证实了白某名下银行账户里资金往来情况。
经质证,被告单位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崔坡对上述证据的主要内容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另,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1、到案经过证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建设部五部员工洪某涉嫌受贿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崔坡给予洪某钱款的线索。2016年9月19日,检察机关将崔坡带至检察院协助调查。2016年9月21日,洪某供述其为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基站选址优势,收取该公司经理崔坡给予钱款的事实后,崔坡才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2016年9月22日,检察机关对崔坡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9月29日,崔坡供述了其为加快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站选址现场勘察进度,给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部网络优化中心员工白某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
2、营业执照、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章程、任职证明证实了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相关信息。
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崔坡设立,由崔坡进行日常管理和经营。崔某在该公司未进行投资,亦未参与任何管理。
4、营业执照证实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企业性质。
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张勇个人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任免通知证实张勇系国家工作人员。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崔坡的主体身份情况。
经质证,被告单位北京博雅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崔坡对上述证据的主要内容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