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李东辉,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耀权,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2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9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姬雷,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云云,女,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浩,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人刘臣龙,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逮捕,同年11月2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庆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伟,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逮捕,同年11月2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马秀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郭胜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晶鑫,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逮捕,同年11月2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闫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先先,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耀权、左云云、刘臣龙、刘伟、罗晶鑫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进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豫0611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耀权、左云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进宝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期间,王进宝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