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立案结案报告表。2017年9月13日第三监区管教股干警王某报案称2017年8月17日监区发苹果,韦某某带人给分监区搬苹果要从前门下,分监区安全员陈某某让其从后门下,争吵中韦某某拉掉了分监区的门,安全员穆某某看到后因装门问题与被告人发生争吵后二人厮打,造成穆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7年9月13日崔家沟监狱立案侦查。
2、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位于第三监区二十分监区监舍大厅,双方仅为争吵及拳打,现场无任何提取物。
3、现场视频。韦某某回到保管室后,穆某某将损害的门踢到保管室门前,韦某某出来后,双方发生口角,穆某某先动手打韦某某,又连续击打韦某某,韦某某也击打穆某某,其中一拳打在穆某某的鼻部,穆某某鼻子肿胀。
4、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告知笔录。2017年8月23日,陕西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记载:穆某某2017年8月17日被他犯打伤鼻部,伤后当日崔家沟监狱(杏医所)门诊病历记载,鼻部明显向右侧偏离,双侧鼻腔通气不畅,鼻腔内有少量血痂,触痛明显,鉴定时提供当日X线片显示鼻骨骨折。上述病历记载伤后症状体征与影像学征像、鉴定查体所见损伤部位相互印证,明确外伤后“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存在,穆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2017年10月9日,告知韦某某鉴定结果,韦某某表示无异议。
5、证人陈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吃完饭其在前门站哨,韦某某带了两个人向从前门出去领苹果,陈某某按规定挡着让韦某某从后门走,韦某某不愿意抓着门与陈某某推搡,其中一扇门被拉掉。小哨组长穆某某上来看到让韦某某把门装上,韦某某不装进了保管室,穆某某将门踢到保管室门口想让韦某某出来装门。韦某某从保管室出来问谁砸保管室门了,穆某某说是自己并向韦某某走过去,二人争吵了几句,穆某某推了韦某某一下,韦某某又推了穆某某,穆某某就打了韦某某一拳,韦某某在穆某某脸上打了两拳。后旁边人将二人拉开,穆某某说鼻子疼,穆某某的鼻子流血、鼻子上有个坑。其向干部汇报后,干警张某某将韦某某和穆某某带到医务所看病去了。
6、证人杨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监区发苹果,快7点时,韦某某带人要从前面下去搬苹果,门卫小哨陈某某让从后门走,韦某某不愿意非要从前门下,其上去劝,韦某某还将其推了一拳。在拉门过程中,韦某某将前门拉掉就回保管室了,穆某某从楼下上来看门掉了,就问是谁弄的,陈某某说是韦某某拉掉的,穆某某就下楼去了,一会儿又上来,把门踢到保管室门口,让韦某某把门装上。韦某某从保管室出来,不装门,两个人对骂起来,穆某某上前推了韦某某,韦某某也推了穆某某,穆某某就先动手打了韦某某一拳,韦某某也抡起拳头打到穆某某脸上。后二人被拉开,穆某某鼻子有点歪。随后,干警张某某来问了两人的情况,就将韦某某和穆某某带到医务所去了。
7、证人张某甲证言。2017年8月17日下午快7点时,监区发货,韦某某是分监区保管员,叫其和另外几个人去楼下搬货。从前门走时,门卫小哨陈某某挡住,说干部说不让从前门走,让从后门走,韦某某不愿意,就跟陈某某发生争执,并推门,陈某某挡住不让,在拉扯过程中,韦某某将门推掉了,后韦某某叫其他人下去搬货,自己回监舍。他们搬完货上来见穆某某在前门小哨椅子上坐着,嘴里还骂着。随后,穆某某起身将门踢到保管室门口,韦某某从保管室出来问谁骂人呢,穆某某说是自己骂的,俩人就走到一起打起来,其赶紧去拉架。其挡住穆某某的时候,旁边的人说让穆某某先看一下鼻子。后干警将他俩叫到办公室去了。
8、证人张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7时许,监区拉来苹果,其就组织罪犯在楼下准备往队上搬苹果,小哨陈某某跑过来给其汇报说韦某某和穆某某打架了,其就上楼去,穆某某和韦某某已经被人拉开各自回监舍了,其将二人叫到办公室询问情况,穆某某鼻子有些肿、歪,韦某某说他头疼、胸闷,其就将二人带到医务所去检查。
9、被害人穆某某陈述及谅解书。2017年8月17日下午,监区发苹果,其准备去帮忙领苹果,听到楼上有争吵的声音,上楼看见韦某某和陈某某在分监区的前门处,有一扇门在墙边靠着,韦某某吵着要从前门走,陈某某让从后门走,陈和韦吵起来,韦想要打陈,其让韦先把门装上,后韦转身进入保管室,其将门踢到保管室,想让韦装上,韦从保管室出来不装门,其上前推了韦一把,韦也推了其一下,后其在韦脸上打了一拳,韦往其脸上打了两拳,其中一拳打在其左边鼻子中部,一拳被其躲开。后二人被他人拉开。打了之后,其感到鼻子很疼,鼻子流血,随后被监区干警带到医务所就诊。在治疗过程中,韦某某支付了穆某某部分医疗费。穆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谅解书,认为事发主要责任在自己,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其一个人来承担,对韦某某谅解。并在谅解书中叙述2017年8月13日其在参加服刑人员篮球训练时,鼻子被碰伤,当时没有在意。
10、被告人韦某某供述。2017年8月17日下午,监区发苹果,我带两个人想去前门下去领,分监区小哨陈某某将我挡住,让从后门下,我不同意,跟陈推了两下,一扇门掉下来了,后穆某某从楼上下来,我回到保管室后听见门响,出去和穆某某因为踢门的问题发生争执,穆某某先推了我一下,打了我一拳,我打了穆某某两拳,穆某某躲开了一拳,后被人拉开,看到穆某某手捂着脸,吐得痰里有血。
11、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及刑事裁定书、收据复印件。被告人韦某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2014年10月11日,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变。韦某某在减刑期间于2014年9月2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12、管教干警证明一份证明,韦某某支付了穆某某全部医疗费1128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