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建瓯市芝山马汶村民范某1、丁某因相邻一块责任田归属问题有争议。2016年4月16日13时许,丁某在该村马路边遇见抱着小孩的范某1,质问范某1为什么拔掉田地上的青苗,双方发生争执。范某1回家后,对其女儿范某2等人说,刚才在马路边头部被丁某打了一拳。范某2、范某3姐妹听父亲说被打,遂与其姨姨吴某及范某1本人到丁某家中质问此事,并与丁某发生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吴某的丈夫即被告人黄荣祥和接到黄荣祥电话赶来处理纠纷的村治保主任徐某,也先后赶到现场。双方又有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丁某的妻子陈某打了吴某一巴掌,被告人黄荣祥见吴某被打,便一拳打向陈某,并踢了陈某一脚,致陈某摔倒在地,腰部撞到凳子上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
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黄荣祥到建瓯市公安局芝山派出所投案。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6日中午1时许,范某2、范某3、吴某称范某1被丁某打,到其家中,与其夫妻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村治保主任徐某到现场后,双方还在争吵,其有打了吴某一巴掌,吴某的丈夫即被告人黄荣祥即打了其一拳并踢了其一脚,导致其摔倒在地,腰部撞到凳子上受伤。
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范某1相邻的一块责任田地的归属问题,与范某1有争议。2016年4月16日中午,在村子的马路边遇见抱着小孩的范某1,质问他为什么拔掉田地上的青苗,双方有发生口角。后范某1与其女儿范某2、范某3及吴某、黄荣祥赶到其家中,称其殴打了范某1,双方发生争吵、肢体冲突,其妻陈某被黄荣祥打了一拳、踢了一脚,摔倒在地,受伤。
3、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丁某相邻的一块责任田地的归属问题,与丁某有争议。2016年4月16日中午,在村子的马路边碰到丁某,发生争吵。事后其有对女儿范某2等人说,额头被丁某打了一拳。范某2、范某3、吴某听后,就去找丁某理论,与丁某夫妻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
4、证人范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中午,听其父亲范某1说被丁某殴打,遂与其姨姨吴某及范某1本人、姨夫黄荣祥等先后到丁某家中质问此事,其与范某3、吴某与丁某、陈某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后因陈某打了吴某一巴掌,黄荣祥手有挥了一下,陈某有摔倒在地。证人范某3的证言也证实双方有肢体冲突的事实。
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中午,听其姐夫范某1说被丁某殴打,范某2、范某3、范某1等先到丁某家,其与丈夫黄荣祥,村治保主任徐某等随后也先后也赶到丁某家,双方有发生争吵,徐某劝架时,陈某打了其一巴掌,其丈夫黄荣祥挥手挡了一下,陈某摔倒在地,腰部有撞到凳子上。
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任治保主任。丁某和范某1双方因为田地归属问题有纠纷。2016年4月16日中午,接到黄荣祥电话说丁某打了范某1,要去找丁某。其赶到丁某家时,双方还在吵架,丁某的妻子陈某打了吴某一下,其上前劝架,看见黄荣祥踢了陈某一脚,陈某摔倒,腰部撞到凳子上。
7、被告人黄荣祥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看见陈某打了其妻子吴某,有挥手撞到陈某的鼻子,还踢了陈某一脚,陈某摔倒在地,腰部有撞到凳子上。
8、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实,案发的地点及现场状况。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L1-3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荣祥系主动到案。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荣祥的自然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