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2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学雷,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捕前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羁押。
辩护人武旭东,北京市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学雷犯受贿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学雷于2014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图书出版的职务之便,为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加快图书审批速度、增加图书出版量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分两次收受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总经理侯海涛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被告人唐学雷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学雷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全部退赃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学雷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被告人唐学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学雷系初犯且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学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学雷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学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款项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程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