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邴旭卫在担任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提议并通过领导班子决定将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自有资金委托成都彩虹电器公司理财,而实际委托成都精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炒股,双方签订利润分配协议。李某1炒股盈利后,于2009年11月16日、2010年1月7日两次给予被告人邴旭卫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3万元,邴旭卫将其用于个人理财。
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邴旭卫在得知其本人被举报并被司法机关调查的消息后,将人民币43万元退还李某1。
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邴旭卫经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