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30 0:00:00

王健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健,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案发前任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流通管理科(社区商业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燕娜,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詹振龙,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职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犯受贿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健及其辩护人曾燕娜、詹振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健2012年10月开始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流通管理科(社区商业科)科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王健利用其负责西城区生活性服务业建设工作和菜篮子系统工程建设相关资金使用和拨付的职务便利,多次受贿共计人民币1131322.14元。

1.被告人王健利用职务便利,在专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中为北京市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丰大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以“借款”的名义向北京市丰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丰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索取人民币共计25万元;2016年,王健以转租北京丰大商贸有限公司北线阁主食厨房的方式,获利人民币7.5万元。

2.被告人王健利用职务便利,在专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中为永清清源(北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4年,以“借款”的名义向永清清源(北京)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索取人民币共计32.6万元。

3被告人王健利用职务便利,在专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中为北京东方辰星地球村餐饮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6年3月,以“借款”的名义向北京东方辰星地球村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索取人民币7万元。

4.被告人王健利用职务便利,在专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中为北京楚畹园饮食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6年底,收受北京楚畹园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给与的人民币10万元。

5.被告人王健利用职务便利,在“西城区街道生活性服务业空间布局规划委托研究机构”项目招标中,为北京中汇恒邦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王健通过李某1收受该公司经营人孔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10322.14元。

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王健被查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龙某、褚某、解某、王某1、胡某、陈某1、郭某、王某2、陈某2、孔某、李某1、李某2、魏某、赵某的证言,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提供的内部机构编制规定、证明及支出经费统计表,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明细、电汇凭证、记账凭证、进账单、银行客户回单、发票、服务协议、财务说明、合同书、项目立案审核单、项目申请书、北线阁主食厨房情况说明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出具的抓获经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北京西城区商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身份信息表及干部档案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健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健部分受贿事实存在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健退赃人民币十二万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王健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王健退赃款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

三、继续向被告人王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一万一千三百二十二元一角四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红奎

人民陪审员刘凤

人民陪审员孟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