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6 0:00:00

陈耿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耿,男,46岁(1971年5月16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处职员(曾任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电经理、经营经理、项目经理等),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维成、朱昱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耿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耿及其辩护人赵维成、朱昱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耿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担任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项目机电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和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海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谋取利益,帮助某公司先后承接了某分公司的某项目、某项目、某项目、某小镇项目的防雷工程等。按照某分公司支付给某公司工程款7%的比例,多次收取某公司总经理罗某给与的好处费共计29万余元。

被告人陈耿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在担任某分公司经营经理、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先后挂靠在某劳务公司和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土建施工队队长陈某谋取利益,帮助其承揽某工程及解决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问题,多次收取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4万余元。

被告人陈耿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某分公司担任经营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分包商梁某(另处理)谋取利益,帮助梁某承揽某小镇项目的土方工程、变形缝工程、零星材料工程、文化石工程和屋面保温材料工程,多次收受分包商梁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5万余元。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陈耿被抓获到案,以上钱款已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耿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耿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与某集团总承包部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受贿主观意图不明确,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多次向梁某及其所在公司借款,其收到梁某的款项没有明确的受贿故意,主观恶性不深。4、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收到了梁某40万的交行卡。5、被告人及冯某等四人去香港旅游的费用55万不能全部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款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耿减轻处罚,给予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耿在担任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机电经理、经营经理和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高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梁某谋取利益,并收受某公司总经理罗某按照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的比例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收受梁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陈耿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罗某(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公司先后承接过某集团某分公司某项目、某项目、某项目、某小镇项目的防雷工程,陈耿先后任项目机电经理、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及项目经理。2011年初,其和陈耿承诺按照收到项目工程进度款总额的7%给好处费,希望他能够多关照以多承接某分公司项目的防雷机电工程。2011年初至2015年初,在某分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的当天,其按照7%的比例取出好处费给陈耿,一般约在海口市某咖啡厅见面,陈耿都收下了,一共给了陈耿20多万元。在公司承接的几个项目中,有需要通过内部分包竞价的,陈耿作为班子成员支持和同意自己的公司承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陈耿也关照过公司,没有刁难并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好处费是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维系好关系。

2、证人陈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证言证明:2011年,公司承接某一期项目时没有施工资质,挂靠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下。项目进行中,某分公司拖欠工程队进度款,陈耿答应帮忙协调。2013年7月的一天,其约陈耿在足疗店,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维护好关系多承接项目,让财务人员杨某准备20万现金交给了陈耿。在某二期项目中有机电安装工程,陈耿问想不想做,并说可以帮着协调,后其和陈耿一起在厦门坐飞机时,将杨某准备好的8万元给了陈耿。2015年,其还三次让杨某向陈耿提供的一张户名为梁某的卡里转了共3万元。为了和陈耿维护好关系,逢年过节,其还给过陈耿2.50万元到3万元的过节费。

3、证人杨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纳)证言证明:2013年5月,陈某打电话让准备8万元现金,其在交通银行取款10万元,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陈某,后听陈某说钱给陈耿了。2013年7月,陈某打电话让准备20万元送到一家足疗店,陈某和一个人一起出来,介绍说是某集团某分公司陈总,陈某将钱交给了他。陈某还让给陈耿汇过几万元。

4、证人梁某证言证明:其参与过某分公司某项目的土方分包工程、变形缝专业分包工程、零星材料工程、屋面保温板工程和文化石工程,分包商都是其介绍给陈耿的。2013年底或2014年初,在某分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进度款后,其给陈耿两张建设银行卡,尾号是xxxx和xxxx,一张里面有120万元,一张里面有10万元,这两张卡一直由陈耿支配使用,后陈耿又以需要支付保函、借钱的名义让其往卡里转过一部分钱。2014年,陈耿说他们公司缺钱需要资金周转,其从存有120万元的建行卡中转出65万元,又凑了一部分共计100万元转给了某分公司。其还给过陈耿一张10万元的交行卡。2014年底或2015年初,其给陈耿的女朋友朱某一张交通银行卡,里面大约有四五十万元,朱某说想做生意开美容美发店,其同意了,给朱某这笔钱有投资做生意的意思,也有陈耿的原因。后检察院找自己谈话,其将该银行卡挂失,挂失时卡里还有10多万元。其还给过陈耿20万或30万元的现金。之所以给卡和现金,是为了感谢陈耿在工程上给的帮助。

5、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其手里有一张梁某的交通银行卡,是2014年,其和梁某及他的妻子某吃饭,商量在陵水或海口开一家餐饮店,说需要一些启动资金。过了几天,梁某拿出一张交通银行卡,说卡里有些钱,让拿去开店用。其收下了,并把此事告诉了陈耿。此后,其和某见过几次面,没有提起开餐饮店的事情。其用这张卡内的钱开过一家服装店,日常消费用了一些,后交给父母使用。2016年1月,梁某打电话让把交通银行卡还给他,其让他挂失。

6、证人吴某(某小镇项目部预算员)证言证明:按照公司规定,合同总额在30万以上的项目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陵水项目中许多分包都没有走正常的招投标程序。2014年7、8月份,某项目甲方出事被调查,后陈耿让负责补签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材料,期间补签了一些分包合同,是姓梁的一个分包商做的,这家分包在项目上承揽了土方、变形缝、保温材料、文化石和零星材料几个工程。

7、证人李某(某小镇项目总工程师)证言证明:2014年6、7月份,项目甲方出事了,由于之前很多专业分包项目招投标有瑕疵,陈耿和吴某找其将十多家专业分包的招投标手续、合同补签了字。

8、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某高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罗某。

9、施工分包合同、建筑防雷及接地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供货单位清单、银行凭证、费用报销单证、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回款明细表、记账凭证等证明:某公司与某集团某分公司就某地块项目、某项目、某地块项目、某小镇项目的防雷及接地工程签订合同,2010年至2015年间,某公司共收到工程进度款人民币4252660元。

10、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合同、结算协议书、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结算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报销凭证等证明:江西某集团与某集团海南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就某一期、某二期签订分包合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某分公司就某小镇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以及项目结算的情况。

11、建设银行回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8月6日至12月7日间,陈某、杨某共向梁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转账存入人民币3.30万元。

12、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陈某的交通银行卡于2013年5月15日取现人民币10万元、2013年7月13日取现人民币20万元。

13、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变形缝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买卖合同(零星材料)、外墙文化石工程分包合同、屋面保温工程分包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集团就某小镇项目的土方工程、变形缝专业分包工程、屋面保温工程、外墙文化石工程、零星材料等签订合同,某集团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情况。

14、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凭证、收款业务回单等证明:梁某于2014年1月19日至2015年12月间共向其卡号为×××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9.87万元,于2014年1月19日至1月25日间向其卡号为×××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20万元,其中65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转入某集团某分公司。

15、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梁某名下卡号为×××的银行卡于2015年2月17日转入人民币50万元,即刻转出10万元,2016年2月4日挂失时余额12.36002万元。梁某名下卡号为×××的银行卡于2015年2月17日存入人民币10万元。

16、取款录像证明:被告人陈耿于2015年12月使用梁某的尾号为xxxx的银行卡取款的情况。

17、照片证明:被告人陈耿收受梁某好处费时所在的海口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及收受罗某好处费时所在的某咖啡馆的现场情况。

18、立案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查办被告人陈耿涉嫌贪污案中,其向单位纪委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被告人陈耿在被宣布解除双规后,反贪人员于2016年3月15日将其带回审查的情况。

19、扣押决定书、汇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案款收据等证明:扣押尾号为xxxx、xxxx的交通银行卡及尾号为x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以及被告人陈耿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0万元的情况。

20、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部出具的单位隶属关系说明材料证明: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海南某分公司是经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区域公司。

21、干部履历表、任职、免职通知、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会议纪要、项目经理职位说明书、岗位职责书等证明:被告人陈耿系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任职和职责情况。

2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陈耿身份情况。

23、被告人陈耿的供述证明:某公司负责人罗某承接了某分公司几个项目的防雷工程,2010年底左右,罗某提出按照每年收到进度款的7%的比例给自己好处费,希望在项目上多多关照。此后,他收到款项后,就约在某咖啡店给钱,一共给了大约29万左右。某分公司中标厦门某一期项目,陈某挂靠某劳务公司承接,2013年上半年,陈某说想继续干二期,其答应帮忙并找了项目甲方和总经理,后二期土建和机电工程让陈某的施工队干了一部分,有一次去厦门办事,陈某给了自己几万元表示感谢。2013年7月,其和陈某在足疗店,陈某感谢自己帮他协调工程款,也提出想多合作土某程项目,给了20万现金。2012年至2014年间,陈某每年给自己1万元好处费。2015年8月,陈某找自己谈陵水项目结算事,转账3.30万元到自己提供的梁某的建行卡中。2014年初,梁某给其两张建行卡,向小卡里一共打了19万余元,向大卡里打了120万元,部分用于陪甲方去旅游。2014年4、5月,某分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其以梁某的名义将65万借给了分公司。梁某先后承接了陵水项目的零星材料工程、文化石工程、屋面保温材料和变形缝工程,都是其同意梁某干的,形式上走一下招投标,两张建行卡一直由其支配和使用。2015年春节前,梁某还给了两张交通银行卡,一张里面有10万元,一张有40万元给了朱某。梁某还给了30万元现金。这些钱是梁某承诺给的好处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耿犯受贿罪成立。关于被告人陈耿的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收到梁某给予的40万元交通银行卡,去香港旅游费用不能全部认定为受贿款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陈耿明知梁某将一张交通银行卡交给朱某,并默认朱某对该卡的控制及使用,被告人陈耿的供述亦可佐证此点。被告人本人直接收取梁某给予的三张银行卡,卡内钱款由其个人支配,钱款具体用途不影响受贿金额的认定,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受贿主观恶性不深,没有明确受贿意图的相关辩护意见及建议给予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耿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耿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退缴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入追缴项执行。

四、在案扣押的银行卡四张、笔记本三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传荣

人民陪审员郑凯

人民陪审员吴彤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