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洪洞县广胜寺镇早觉村吉迎春与明姜镇北庄村段小孟之女段星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2016年1月30日下午,吉迎春同其父亲吉建峰前往北庄村段小孟家找段星星时,与段小孟、张添锦夫妇、段小孟的哥哥段孟娃等人发生争执互殴。被告人段小冬驾车路经段小孟家巷口时,看见吉迎春、吉建峰正在殴打其父亲段孟娃,便下车往打架现场走。与此同时,被害人朱某(吉迎春舅舅)接到其妹妹朱德青(吉迎春母亲)的电话,驾驶摩托车与其儿子朱某1也来到段小孟家巷口,朱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巷口,往段小孟家走的过程中,与段小冬相遇并发生争执,段小冬用木棒朝朱某头上打了一棒,致朱某受伤。经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脑震荡、头皮血肿、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左侧下眼睑皮肤裂伤,其损伤为轻伤一级。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30日11时许,其妹妹朱德青说其妹夫吉建峰和儿子吉迎春去北庄村了,让其赶紧去看一下,其骑摩托车带着儿子朱某1就到了北庄村,在一辆白色面包车前面一米远的地方停下摩托车,进了巷子走了四五米远,回头看见从面包车里下来一个大约三十多岁的年轻人,其继续往巷子里走时,其头上就被人打了一下,被打的倒在地上,当时眼睛碰到地上,然后什么也不知道了。
2、朱某1(朱某的儿子)的证言,证实其乘坐父亲朱某的摩托车到了北庄村,下了摩托车一个人先往巷里走,进了巷有五六米远时,听见父亲在后面“啊”了一声,其回头看见其父亲被一个年轻人(后经辨认为段小冬)打得倒在了地上,其就转身追打这个年轻人。
3、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洪)公(法)鉴(伤)字(2016)1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4、被告人段小冬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30日下午,其驾驶面包车路过段小孟家巷外时,看见有两个人在巷中打其父亲段孟娃,其就下车往他们跟前走想去挡他们,在离其父亲还有十来米远时,有两个男子(一个40多岁,一个20来岁)将其迎面截住,40多岁的男子将其拦腰搂住,20来岁的男子用木棍打其,其就与他们厮打,在厮打当中,其在地上拾起一根1.5米左右长、铁锹把儿那样粗的木棍,打到搂其后腰的40多岁男子头上,他捂着头蹲到了地上。后来听张添锦说其用木棒打着的人是朱某。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段小冬及被害人朱某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