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7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黄加柱与被害人黄某1在仙游县村仁旗被害人黄某1家门前,因邻里琐事纠纷引起互殴,被告人黄加柱用镀锌管铁棍打伤被害人黄某1的左头部、用拳头打伤黄某1的胸部。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黄加柱于2017年4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铁棍一根。
被害人黄某1先后在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1天,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计20天,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门诊,莆田市第一医院做CT检查,共计花费医疗费39099.21元。被害人于2017年10月16日在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左侧面部面瘫,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左耳听力障碍≥61dbHL,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共花去鉴定费1000元。期间,被告人黄加柱家属支付给被害人黄某1家属医疗费2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本案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39099.21元,误工费15546.66元(140.06元/天X(21+90)天),护理费3150元,交通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1050元,营养费酌定3909元(医疗费的10%),残疾赔偿金32998.24元(14999.2元/年X20年X0.11),共计96803.11元。助听器7000元,因没有提供正式购买发票,故不予认定,但可待其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加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仙游县医院CT诊断报告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情照片,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人黄某2、陈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加柱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所附检验照片,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光盘,以及原告人身份证,仙游县医院门诊、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发票费用明细,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医疗住院、门诊收费票据、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人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表、费用总清单,莆田市第一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发票费用明细,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