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学东与被害人陈某1、陈某2夫妇是邻里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过纠纷。2017年6月24日16时许,上诉人陈学东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上村村委会井头村31号门前,用铁丝网和螺丝钢筋搭建围栏,被害人陈某1、陈某2夫妇经过时看到就道路的使用问题与陈学东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某1上前拔出钉在地上的铁丝和钢筋,陈学东阻止并随手拿起搭建围栏用的一根螺丝钢条击打了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头部,将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1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2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学东让侄子陈某5拨打120呼叫救护车、110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置。
2018年1月9日,陈某1、陈某2收到陈学东家属赔偿款及医药费共计人民币908270.5元,同日陈某1、陈某2与上诉人陈学东家属签署《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陈某1、陈某2同意谅解陈学东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二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陈学东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24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赴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上村村委会井头村被告人陈学东的家中,将在家里等候的陈学东传唤归案。
4、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2017年6月24日16时许,其和陈某1出去散步,看见陈学东用钢筋和铁丝网做成的约1米高的铁丝网拦住其家门口的路,其老公陈某1上前阻止,拔出地上的铁丝和钢筋,陈学东不让陈某1拔并拿地上的钢筋对着陈某1的头部敲了一下,陈某1被打倒在地没有意识,陈某1倒地后,陈学东继续拿铁棍敲了一下陈某1的头部,其对陈学东说你要打死他啊,陈学东又用手上的钢筋朝其头部击打,其的头部流血。
5、证人证言
(1)陈某3的证言,2017年6月24日下午15时50分许,其母亲打电话给其说家里的路被人拦住了,其去到父母家那里看到门前的路被人用铁网拦住,家门进不去,其父亲在和邻居陈学东争吵,陈学东拿着一根铁棍往其父亲的头部打下去,其父亲被打倒在地,陈学东继续对着其父亲的头部打了一棍,随后又对其母亲的头部打了一棍,之后马上离开,其打电话报警并叫救护车。
(2)陈某4的证言,2017年6月24日15时20分许,其从其弟弟陈学东家里出来听见邻居两夫妻在和陈学东吵架,陈学东在用铁网做围栏,邻居阻止,其过去劝架,邻居一直在骂其弟弟,其弟弟用一根铁棍打在陈某1的头部,其立刻拉住其弟弟,其弟弟还想打陈某1妻子的时候,被她躲开,不小心摔倒了,其儿子报警。
(3)陈某5的证言,之前有邻居说其家的家禽跑到邻居的菜地里啃食青菜,其叔叔陈学东在2017年6月24日下午打算立铁丝网把家禽和邻居家的菜地隔开,其帮叔叔弄材料,邻居的老太太看见就喊她老伴一起过来阻止其叔叔围铁丝网,其叔叔和对方理论,其父亲叫其进屋,之后听到外面很吵其就出来,看见其父亲拦着其叔叔,邻居家的老爷爷趴倒在地上而且头上有血,老太太跌坐在路边沟里,头上也流着血。其叔叔陈学东过来接其的手并让其打电话叫救护车和报警,其叔叔就进其家门了,之后救护车和警察到场。
6、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的受伤情况。
7、说明、手机通话记录、110警情信息表,证实:陈某5于2017年6月24日16时20分拨打过110报警。
8、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把斧头和一条螺纹铁棒,上诉人陈学东指认铁棒就是其与邻居陈某1、陈某2吵打架时争抢的铁棒,斧头是其做围栏使用的工具,没有拿斧头与对方打架,公安民警将斧头发还。
9、辨认笔录,证实:上诉人陈学东对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上村村委会井头村31号门前路段进行辨认,指出此处就是其与邻居陈某1、陈某2争吵并打架的地方。
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方位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于2017年6月25日因故意伤害他人对上诉人陈学东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2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13、被告人陈学东的供述,2017年6月24日,其听侄子说其养的鹅吃了邻居的农作物,下午15时30分许,其拿了工具在与陈某1家交接的小路围铁丝网,陈某1与陈某2两夫妇从家中走出来阻止其围铁丝网,说那条路是他们用来过路的,并动手拔了围铁丝网的螺纹钢丢在一边,其拿起被拔的螺纹钢又钉回去,陈某1与陈某2再次去拔的时候其上前去抢,将螺纹钢抢到手后先打向陈某1的头部,陈某1倒地后其又用螺纹钢打了一下陈某2的头部,对方的头部都出血了,其跑回家叫其侄子陈某5打120、110,120车和派出所的都到了现场。其和陈某1、陈某2之前有过土地纠纷。
14、说明、医疗收费收据、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自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9月9日,被告人陈学东的家属已为被害人陈某1垫付医疗费共253904.1元
15、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8年1月9日,陈某1、陈某2收到陈学东家属赔偿款及医药费共计人民币908270.5元,陈某1、陈某2同意谅解陈学东的罪行。
另,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作出(惠城司)矫见字[2018]2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未发现陈学东有不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