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荣禄于2006年7、8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项某的请托,为其在昌平区销售环卫设备提供帮助。期间,张荣禄接受项某出资1173071元人民币购买的本市朝阳区广渠路×号×号楼×层×房产一套。2008年7月至9月间,时任昌平区政协副主席的张荣禄,通过时任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苏某1,为项某代理的环卫设备在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公开招标中提供帮助。
被告人张荣禄在侦查阶段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缴纳人民币1173071元,在本院审理期间缴纳人民币11269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荣禄的供述证明:其在担任昌平区市政管委主任期间,大概2002年左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做环卫设备生意的商人项某。大约2006年左右,项某告诉其他在代理销售一个外地厂家生产的垃圾压缩设备产品,想在昌平区进行试点,当时昌平区也正好有垃圾压缩的需要,所以其就同意了。其就找到当时的市政管委副主任苏某1,让他考察一下项某代理的设备,在昌平区进行一下试点,如果效果好,那就在昌平区推广。具体的工作是市政管委下属的环卫处在运作,环卫处的负责人是郭某,其记得还跟郭某说在昌平区做两个垃圾压缩站的试点,看效果好不好,项某那儿就有这个东西,如果价格合适,让他们就用一下试一试。当时采购设备是经过财政局审批的,最终采用的是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采用单一来源这种方式一个是速度快,另一个也是能确保使用项某的设备。最终在昌平区做了两个试点,一个是在石油大学西门,另一个在体委的西南角,也就是西关那儿。当时一共花了多少钱其就不清楚了,具体的采购、安装等工作都是下面的环卫处的人在做的。项某之所以找其是因为其当时是市政管委的主任,全面负责市政管委的工作,项某想要在昌平区进行垃圾处理设备的试点肯定要有其的同意。同时他要想在昌平区进行大规模的销售肯定需要前期的试点,包括后期的招标中市政管委作为招标方也会要求投标方的业绩证明,所以这次的试点能够帮助他后期扩大销售的规模。2008年其已经调到政协当副主席了,项某打电话找其说昌平区市政管委正在为下面的乡镇招标采购一批垃圾设备,让其给他打个招呼,让市政管委在招标过程中照顾他。其就给当时的市政管委副主任苏某1打电话,跟他说在这次采购的招标过程中照顾一下项某,苏某1当时答应了。大概在2005或2006年,项某说想要给其买套房子,其说其在昌平工作,朝阳的房子没用,其就没要。后来有一次项某又提起这事,说房子也不贵,7000多一平米,买房子的钱不用其管,其算了一下两室一厅大概80多万元,总价还挺便宜的,其就同意了,说房子落在其儿子名下。项某就去开发商那里选房、付房款,等钱都付完以后,大概是2006年下半年,项某跟其说可以去拿钥匙、办落户手续了。其就让其儿子跟项某联系去办的手续。这套房子一共117万元,都是项某给的,后来其儿子张某1付过一笔一千多元钱。
2.证人项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想在北京昌平进行垃圾压缩站的试点,跟××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李某商量按一套设备或者一座垃圾站总价的3%到5%给其提成。其和张荣禄之前就认识,关系处的也很好。其就找到张荣禄推荐×专汽公司的产品,他答应其在昌平区进行试点,做两座站,总价大概是200万元。2006年两座垃圾站就建好了。2008年其知道昌平区要招标采购一批垃圾压缩设备,其就跟×专汽公司在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苏某2联系,让他们去参加垃圾压缩设备的招投标。为了提高×专汽公司中标的概率,其找到张荣禄,让他给其帮忙。2008年时张荣禄已经调到昌平区政协担任副主席了。张荣禄给昌平区市政管委的副主任苏某1打电话让他照顾一下其,后来×专汽公司就顺利中标了,一共中了四套垃圾处理设备,总价值是400多万元。2006年其出钱给张荣禄买了一套珠江帝景的房子,是用支票付的款,一共是117万多元人民币,张荣禄或他的家人没有付过款。
3.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左右,昌平区市政管委要建垃圾压缩中转站,因为其是分管环境卫生这块的副主任,当时张荣禄和其商量说,别的区很多都在建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集中型密闭化管理,能够减少运输,效果不错,昌平区也应该做这么一个项目,项某的公司就可以做这个项目,他打算让项某来做。希望其帮着一起推广项某的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让其去安排落实。后来其就安排给其分管的环卫处在区内选址考查,去落实这件事,当时是环卫处的主任郭某具体经手负责的。2007年下半年,昌平区在推广垃圾压缩中转站的项目,区市政管委要给7、8个乡镇配备10个左右的垃圾压缩中转站,分了3个包对外公开招标。已经到区政协当副主席的张荣禄给其打电话说项某在上次石油大学附近的试点中垃圾中转站项目做的不错,这次他也要参加招标,让其多关照一下。当时离正式招投标还有3、4个月的时间。其当时说尽力帮忙。之后其就找了环卫科科长的张某2。张某2当时表示会尽量照顾的。这次招标中,项某的广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就中了一个包,大概是3、4个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包括购买垃圾压缩设备、购买转运车辆、建设垃圾房等,其记得一个垃圾压缩中转站200多万元人民币左右,项某的整个标一共是600到800万人民币左右。其和项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调到昌平区市政管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当主任至今。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市政管委副主任苏某1给其打电话说,市政管委领导想要在昌平城区试点建设两个垃圾楼,主要能起到压缩处理垃圾的作用,减少成本,提高效率,让其具体去负责。其就在其负责的区域找到两个地方,比较适合做这个垃圾楼,一个是在昌平区石油大学的西门,一个在西关地区的大三尖,然后其就以其单位环卫处的名义写了政府采购立项申请表,上面写明白了需要采购的两座垃圾楼的参数、数量和大概的价格,上报昌平区市政管委进行审批。当时市政管委的领导,张荣禄或者苏某1其记不清了,他们知道×的一个厂商能生产垃圾压缩设备,性能还不错,就让其安排用他们的产品在昌平区进行试点,其当时就跟商家联系了,确定了采购的设备的价格、规格等参数,所以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就是这个参数。采购立项的事情经过市政管委财务部门的审批和管委领导的审批同意,然后就拿到区财政局进行审批,他们都同意之后就开始进行委托招投标的工作了,当时委托的是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最终经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确定采用广西×专用汽车厂的产品,并签订了采购合同。至于为什么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其理解可能是出于采购速度比较快的考虑,并且既然市政管委的领导表示了想要使用×专汽厂的设备,采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就能保证达到这样的目的,所以其跟区财政局说了想要用这种方式,财政局也同意了。市政管委的领导有没有跟区财政的领导说其不清楚。
5.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7月,环卫处向财政局申请采购一批环卫设备,经过财政局的批准,决定采购一批大概600多万元的环卫设备,分成三个包进行采购,包括垃圾转运车、垃圾转运站、果品垃圾箱等设备。当时财政局审批通过的采购方式就是单一来源和竞争性谈判,其受环卫处主任郭某授权作为环卫处的代理人进行招投标工作,单一来源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相比公开招投标所用的时间比较短,当时区财政局审批的意见也是同意,具体其部门的领导或其他人是怎么跟区财政局商量的其就不清楚了。其印象中垃圾转运站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广西×专汽厂是中标的主体,总金额大概200万元左右。两个垃圾转运站当年就建成了,现在还在使用中。
6.证人战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昌平区市政管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其们进行了一个招标,总价610万元,分了两三个包招标的,采购的方式是单一来源和竞争性谈判。其公司采用什么方式进行招标一般是根据财政局的意见来确定的,有时候甲方会根据自己的使用要求提出采用单一来源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更为合适,因为采购的产品甲方使用,其公司招标过程中的参数都是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设置的,在这次招标过程中,其公司根据甲方的意见直接邀请厂家进行谈判,确定合同的细节。单一来源就是确定唯一的货物供应方,其公司和厂家在供货价格、技术参数、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协商,这是最简单的采购方式。
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在昌平区市政管委环卫科任科长,市政管委进行环卫设备、车辆以及其他环卫用品的采购由环卫科负责。其在担任环卫科长期间,市政管委主管环卫工作的副主任是苏某1。2008年上半年,昌平区市政管委采购了十多座中转站,总金额是1500多万元人民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委托北京京发招标有限公司进行。这次招标分了三个包,每个包大概是三四个垃圾站,广西×是其中一个中标的公司。在这次采购过程中,苏某1主任到其办公室说在招标中照顾一个广西×专用汽车公司,其就明白领导的意思了。之后在跟京发公司对接的过程中,其就跟负责招投标的人员表达了照顾广西×专用汽车公司的意思,尽可能让他们中标。因为苏主任是其的上级领导,他跟其吩咐的事情其得尽量完成,所以就安排下面的人员照顾这家投标商。后来广西×公司中了其中一个标。
8.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其从1984年起担任×专汽厂厂长,2005年×专汽厂和×集团合资,成立新公司,其担任总经理,2006年4月被免职,但由于工商资料变更需要一段时间,其还是名义上的负责人。2006年8月份的昌平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专汽厂的这份供货合同上的签名是其的,但当时的实际负责人是李某。当时两个公司已经合并成立了×专汽厂,但新公司手续正在办理,旧公司还在生产经营,所以合同上写的仍然是×专汽厂,而且无论是×专汽厂还是×专汽厂,生产和供货都是×专汽厂来负责的。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专用汽车公司成立后其先担任副总经理,2006年4月份担任总经理。2006年8月份的这份合同是一个中间商项某从中介绍的,在昌平区安装了两个垃圾压缩站进行试点。应该是项某先跟昌平方面的采购方谈好,确定采购其公司的产品进行试点,然后跟其集团联系的。当时一共是采购了两座垃圾压缩站。其当时是公司负责人,由于新成立的×专用汽车公司正在进行工商资料的变更,签订合同仍然使用的×专汽厂的名义,也由当时的法人谭某签字。一座垃圾站约定给项某的介绍费可能在一两万元左右,其公司与项某之间没有合同,只是口头约定。
10.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北京办事处主要代表公司进行招投标、签合同、售后等,销售的工作主要是由一个代理公司进行,这个代理商的工作就是跟其公司设备的主要采购方,比如市政管委、环卫处或者小区物业推销产品。其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代理公司负责人是项某,其都是直接跟他接触。给项某的代理费用是公司和项某去谈的,也是公司根据约定把代理费用转给项某。项某跟北京市各个区的市政机构都比较熟悉,跟领导、人员也都比较了解,所以在采购项目的前期立项、招投标采购过程中,他和这些人的关系都比较好,能够大力推荐其公司的产品,让其公司的产品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尽可能中标。在北京地区参与招标的公司比较多,项某也没法保证每次招投标都能让其公司中标,但总体上来说,通过他的运作,中标的比例还是相当高的。2008年9月份的这份合同是其当北京市办事处主任的时候签的,是项某先做前期工作,他那边跟相关人员联系好以后知会其,让其关注昌平区的这个招投标项目,其单位去昌平区市政管委参与投标,后来就顺利中标并签订合同,当时是其去签的字,一共是4座垃圾站,总价430万元。
11.证人张某1(张荣禄之子)的证言证明:2008年其去办理珠江×景家园那套房子的手续时,去了开放商那边好几次,交了一笔一千多块钱,好像是补面积差款,是其刷自己的银行卡交的。当天其跟父亲和项某联系了,他们告诉其房款不用其管,所以其就直接回家了。在2006年办理这套房子的手续时,其给项某打过电话,问他其父亲说有一套房子需要办手续,应该怎么办,项某当时让其直接去珠江帝景开发商那儿办手续就行,他跟开发商已经说好了,让其跟工作人员提他的名字就行。当时项某没去,是其自己去的开发商那,后期取房产证等事情也都是其自己去办的。房地产公司在交款凭证上记载了项某和其的名字。可能是其父亲跟项某商量的时候就想把这套房子落在其名下,所以房地产商那边写着其的名字。其家人没有人为这套房子交过钱。这套房子其于2009年卖掉了,以78万元卖给了一个朋友李某,但是房子的物业费都是其来交的。因为当时其欠李某大概200万元人民币左右,就将房子以200万元价格卖给他了,但为了少交税,合同上写的房屋金额是78万元。
12.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张荣禄有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昌平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张荣禄同志任昌平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会长的说明;中共昌平区委市政市容工委出具的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情况的说明证明:张荣禄于2002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市政工委书记、区市政管委主任;2006年10月至2006年12月任中共北京市委昌平区委市政工委委员、区市政管委主任;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任北京市昌平区政协副主席、中共北京市委昌平区委市政工委委员、区市政管委主任;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北京市昌平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2009年12月26日起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局级);2012年退休。
13.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员会下发的通知两份(京昌文[2001]26号、京昌文[2009]59号)、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政协北京市昌平区委员会出具的通知(昌政协办发[2006]20号)证明:昌平区委市政工委和区市政管委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城镇管理,2009年两个机构分别调整为区委市政市容工委、区市政市容委。张荣禄作为区政协副主席分管政协城建环保与社会法制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
14.昌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成交通知书、垃圾楼建设及配套设备供货合同书、发票、昌平区政府采购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证明:2006年7月,昌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因建垃圾楼拟采购5吨刮扒式移动压缩机2座,数额控制在200万元,上有张荣禄签字同意,并有各相关领导的签字同意。后昌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进行垃圾转运站建设及垃圾压缩车等的采购,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的竞争性谈判。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乔某为该采购项目的合法代理人。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专用汽车厂为招标项目的成交单位,成交金额为198.3万元。后×专汽厂(乙方)与昌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甲方)签订垃圾楼建设及配套设备供货合同书,合同总价198.3万元,乙方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工。后该笔费用已支付。
15.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证明:北京市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昌平区第二批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的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授权张某2为该项目的合法代理人。后广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标昌平区第二批垃圾中转站项目分包一,中标全额为431.2万元,于2008年9月17日与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431.2万元。
16.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买受人张某1(张荣禄之子)与北京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6日签订合同购买朝阳区西大望路×号珠江×景家园×号楼×层×房屋一套,总价款人民币117.1485万元,并约定于2006年7月26日前支付总房款51.25%,即人民币60.0414万元,于2006年8月8日前支付总房款的48.75%,即人民币57.1071万元。
17.情况说明及相关账目材料证明:2006年7月至8月间,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公司收到的珠江×景家园×号楼×号房产的全部费用共计1174303元,其中1232元为张荣禄之子张某1交付,其余均为公司支票支付,付款人有项某。
18.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明:2009年6月,张某1将涉案房屋以78万元(合同价)转让给李某,并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19.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张荣禄到案经过的说明及工作记录、关于张荣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交办决定、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明:2015年10月18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反映张荣禄职务犯罪的线索,初核发现张荣禄之子张某1名下位于朝阳区广渠路×号×号楼×层×号房产的房款系项某支付;2016年9月5日,北京市纪委工作人员找到项某,项某供认张荣禄向其索要上述房产的情况;2016年9月6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张荣禄到市纪委接受谈话,张荣禄如实交代了涉案犯罪事实。
20.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张某1于2016年12月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缴纳人民币1173071元。2017年8月7日,张某1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26929元。
对于辩护人所提张荣禄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证据,张荣禄没有自动投案,且在张荣禄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之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的主要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荣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