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周后保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后保,又名周大保,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2014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长金,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厚松,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系周后保胞弟。

审理经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后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鄂13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周后保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黎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后保及其辩护人苏长金、周厚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3日14时许,周后保驾驶鄂S×××××的橙色保时捷越野车行至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擂鼓墩大道翰林苑小区门口路段时,与景某1(男,殁年43岁)驾驶的牌号为鄂S×××××银色面包车同向行驶,双方因变道超车发生纠纷。周后保在车内拿抽纸揉成团向车窗外的景某1扔去,纸团掉在地上,其又从车内储物盒中拿出一把带刀鞘的刀具(刀刃长约18厘米,刀柄长约14厘米,刀宽约4厘米)向景某1扔去,刀具未砸中景某1而掉在车外。景某1下车和周后保抢夺刀具,继而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景某1执刀鞘、周后保执刀柄致刀鞘分离。后经路人劝解,景某1将刀鞘还给周后保。景某1随后走到周后保的橙色越野车后查看车牌,周后保说:“你看车牌搞么事,你还想搞点么事”并持刀具也往车后走,双方在车后又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周后保持刀刺向景某1左腹部,景某1受伤倒地,周后保见状驾驶其橙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景某1送往随州市曾都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2017年2月4日,经随州市曾都医院建议并征得景某1家属同意,决定将景某1送至武汉同济医院抢救。当日16时许,武汉市讯康呼叫医生救护站安排救护车到达随州市曾都医院,将景某1接往武汉同济医院抢救。当日20时许,景某1在武汉同济医院急症室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周后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景某1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入左腹部致腹腔内多脏器破裂大出血后,因循环功能障碍、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后保面部外伤史存在,其损伤为左眼部挫伤及两颗牙齿轻度松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随州市曾都医院及武汉迅康呼叫医生救护站对景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为C级,即20%-40%(平均30%,仅供参考)。

2017年4月13日,周后保的亲属与景某1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后保赔偿景某1亲属的医疗费(已付部分除外)、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10万元(已履行完毕)。景某1的亲属书面表示对周后保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周后保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

(2)周后保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3)景某1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4)提取笔录。公安机关提取作案工具刀具一把;

(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6)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7)周后保提供的购买涉案刀具的发票复印件;

(8)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

(9)李某提供的景某1(急)转诊病历;

(10)景某12017年2月4日20时在武汉市同济医院急诊科的病历复印件;

(11)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害人景某1妻子胡某1签收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周后保签收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周后保签收鉴定结论书备注“我对法医鉴定第1条、第3条无异议,第2条我有异议,他第一次术后血已止,出血原因是术后时间短转院,途中颠簸导致二次出血,途中无救护措施所致。”

(12)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5日上午,周后保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投案,后被带到曾都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主动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1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后保于2014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4)谅解书、公证书。

2.物证。作案凶器刀具一把。

3.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系现场目击证人、报案人)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13时40分许,其路经案发现场,见两男子打架,遂拨打110报警,其见到一高个子男子对一名戴眼镜矮个子男子拳打脚踢,矮个子男子还手,一名小女孩和一名骑摩托车男子劝阻,矮个子男子走到车后说看车牌,高个子男子用刀子向矮个子男子捅了一刀,矮个子男子倒地,其再次报警。并证实其在远处看到高个子男子用刀子向矮个子男子捅了一下,矮个子男子当时就倒在地上。

(2)证人景某2(系死者景某1之女)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14时许,其坐父亲景某1驾驶的面包车沿擂鼓墩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升医院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鄂S×××××橙色保时捷越野车因让道发生纠纷。之后对方将车子开到其父车子前面,将面包车逼停,其父与对方男子隔车窗互骂起来,接着两个人都很气愤地下车,拢在一起,双方还是在争执,对方男子手中拿着一把长约20公分的黑色匕首,抓着其父衣服,其父一手抓着对方衣服,一手抓着对方匕首(当时匕首已出鞘,刀鞘在地上),两人相互拳打脚踢起来,其赶紧下车,下车后看见对方手中的匕首已在刀鞘上,另外其父左侧额头有伤口在流血。双方相互扯衣服对峙时,其父让打电话报警,对方还不停用脚踹其父腿部,其就上前站在双方中间拦住对方男子打其父亲。当时对方的匕首已出鞘了,其父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试图去看对方的车牌,对方男子猛的挣脱,等其回过身的时候其父已经倒在地上,并用手按着左侧腰部。同学刘某1看见对方男子拿匕首捅其父亲腰部的过程。

(3)证人彭某(系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14时许,驾车载其儿子到市一中上学,走到马家榨居委会附近时,看见前面有点堵车,车子在缓慢的行进中,其看见一辆老黄色保时捷牌号鄂S×××××,斜停在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前面,开保时捷的中年男子与面的司机发生撕扯,开保时捷男子右手持刀,左手打面的司机男子头部,面的司机往后躲闪。其就去送孩子上学,回来后现场就停了一辆面包车,人已经散了,旁观者说那个持刀男子将开面的的腰部捅了一刀,又将伤者带去救治了。

(4)证人周某1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5日凌晨4点钟,周后保到其家中要求陪他到公安机关自首。事后其听说3号下午1点多钟,周后保在擂鼓墩大道翰林苑二期路前,他开的车子与别人开的车子发生矛盾,后来那个开车的人打周后保,周后保拿刀子将打他的人捅了,那个人昨天死了。

(5)证人周某2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下午,其回到麻将馆,听说其哥周后保把一把刀子放在他那儿,其看到是一把带鞘的短刀,大概一尺来长。4点多,周后保跟他说:“我刚才跟人家打了架,我的刀子放在你的麻将馆,你帮我收到。”还说叫我不要扔了,以后没事的话就帮他将刀子洗一下。当时刀刃中间有一点血迹,其用白色卫生纸蘸汽油擦洗过。

(6)证人赵某(系曾都医院医生)的证言,其证实了景某1伤后到曾都医院救治的经过。

(7)证人刘某1(系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下午2、3时许,那天我们开学,其坐父亲驾驶的一辆本田轿车走在擂鼓墩大道上,在马家榨社区华升医院对面的路上,当时堵车,我从车内看到两个男的在路边打架。过了一会,其父的车子往前开了一点,其看到一个人,就是你们提供的一组照片上的9号(周后保)拿了一把匕首一刀插在另一个男人的左侧腰部。然后其同学景某2父亲就倒地了,景某2就去把他父亲扶到,那个动手捅刀的人说把他(景某2的父亲)弄去看医生。

(8)证人刘某2(系刘某1父亲,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下午2点左右,其开车送女儿刘某1到随州一中上学,走到翰林苑门口附近时,前面堵车,听到外面有人说前面有人打架,当时打时其没看清,快接近时,我女儿坐在前排副驾驶说看到她的同学,可能是她同学爸爸和别人在打架,刘某1就下车,其开车行至打架地点翰林苑大门口门前的擂鼓墩路边时,看到一个人正在把另一个受伤的人往他的桔黄色的越野车上扶。

(9)证人陈某1(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下午14时许,当时其在擂鼓墩小区走亲戚,其走出翰林苑小区,正好看到有两个人在推搡(经辨认是周后保和景某1),景某1额头上出血,手上没拿东西,周后保手里拿的有东西,但没看清是什么。当时两人你推我我推你,都没有倒地。后来景某1手里拿了一个套子,周后保手中拿了一个白色的东西,我估计是景某1从周后保手中把刀子套子夺下来了。然后我看到周后保朝景某1走近,做手势像是向景某1要套子,景某1往后退。过了一会,来了一个40-50岁的中年男子,跟他俩解劝,叫景某1把刀套子还给周后保,其看到好像是解劝的人把套子交到周后保手中。这时其看到景某1往周后保的黄色越野车后走,其估计是去看车牌,周后保就跟过去。因为面包车挡住了其视线,他们俩是怎么搞的就没有看到了,后来景某1就倒地了。其听到周后保说要把景某1弄去瞧。后来周后保把景某1扯起弄到他自己黄色越野车上飞快走了。景某1车上还有一个小女孩,估计是他的女儿。

(10)证人蔡某(系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14时左右,其开车从南郊擂鼓墩大道由市一中方向往二桥方向走,当时很堵车,行至翰林苑小区附近时,看到一辆橙黄色卡宴越野车和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停在路上,两车头都是朝一中方向,其没有下车,后看到一个人拿了一把刀子一刀捅在另外一个身材胖胖的人的侧腰部,我看到只戳了这一刀,那个人就慢慢倒地了。后我的车开到二桥东头沿河大道路口附近,看到那辆卡宴车速度飞快的闯过红灯往前开去。

(11)证人熊某(系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3日14时左右,其送孩子去市一中上学骑摩托车返回,走到华升医院斜对面时看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停在路边,目击周后保与景某1发生纠纷,周后保拿刀子,景某1拿一个黑色扁东西,周后保对景某1拳打脚踢,后景某1腹部受伤,被周后保送至医院。

(12)证人胡某1(系景某1之妻)的证言,证实景某1伤后被送往曾都医院救治,经手术后情况仍危险。2017年2月4日16时许,武汉急救车到达随州,景某1被转至武汉同济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证实了转院的详细经过。

(13)证人周某3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15时许,其知道周后保将人捅伤送到曾都医院救治后赶至医院,当时景某1正在手术室救治,周后保弟弟周厚松等人在手术室门口,接着景某1妻子哭着来了。其之前听说周后保也被对方打伤了,可能治伤去了。2017年2月4日下午2、3时许,周后保来到其家中,说景某1的家属要求转院到武汉,希望其跟着一起去武汉,有什么事帮忙处理一下。接着其来到曾都医院呆了一个小时左右,武汉的救护车来了,这时其对景某1家属说“现在人还没有脱离危险,转院是否合适”没有人作声,景某1被医护人员转至救护车上,其和周后军坐周厚松的别克轿车跟在救护车后面。当晚18时许,一行来到武汉同济医院急救室,景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听景某1的亲属(好像是景某1的五爹)说,转院之前景某1意识是清醒的,景某1曾问其妻子转院是否有把握,景某1的妻子说武汉医疗条件好一些,景某1在救护车上行至孝感路段时,表现很难受,景某1曾对其妻子说不行了。周后保将景某1捅伤后,将景某1送至曾都医院救治,并叫他们随时在医院帮忙,费用都是周后保出的。

(14)证人周厚松(系周后保胞弟)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下午2点10分许,其哥周后保给他打电话,说他因为和别人打架,不知道怎么回事把人家戳了一刀子,把人家搞伤了,正在曾都医院急诊。其问他怎么样了他说他的眼睛在流血。他叫赶紧到曾都医院去,其在外科大楼碰到周后保,他手里拿着一万元钱,正准备给景某1(后来得知的)交手术费,其一看他的左边眼睛正在流血,问他是怎么回事周后保说:他个狗日的一拳头砸到老子眼睛上,把老子砸昏了,老子找不到怎么一刀子把他晃到了。周厚松并证实其到医院积极配合治疗,并参与了转院过程,对转院经过进行了详细陈述,后景某1被转至武汉同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5)证人张某(系周后保姑父)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3日下午2点左右,其当时在家里,周后保打电话说他在随州市二医院里。其问他中午在二医院干什么他说:“有一个伙计在一中路段把我的车子撞了,我们发生争执,对方一拳把我的眼睛打懵了,找不到是怎么回事,那个伙计就倒在地上了。叫我找二医院熟人对伤者进行救治。当天事发后周后保给其打了两次电话,周后保还说:“那个伙计夺我的刀鞘,后来旁人转弯(解劝),那个伙计已经把刀鞘还给我来了,我准备走,那个伙计又来看我的车牌,还想寻刺糙(麻烦)就这样搞起来了。”后来通了几次电话,周后保说:他事后清醒了,分析可能是那个家伙夺他的刀子时他因为被打懵了,无意识的把他捅了,他的本意也不是想拿刀去往人身上捅。

(16)证人李某(系武汉市迅康呼叫医生救护站的医生)的证言,其证实2017年2月4日16时40分,其救护站救护车到达曾都医院,在曾都医院经景某1妻子胡某1签字同意,将景某1转诊武汉同济医院,在救护车上对景某1输浓缩红细胞、补充体液,并泵入多巴胺溶液维持血压。

(17)证人刘某3(系武汉市同济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证言,其证实景某1送到医院的时间是2017年2月4日20时左右,景某1送到同济医院急诊室,经抢救无效死亡。

(18)证人陈某2(系武汉武商广场的货物供应商)的证言,经对涉案刀具(作案工具)2张照片辨认,证实提供的照片是他们在武商广场五楼卖的刀子,这种刀子名称叫SOG,没有中文翻译,美国产,成交价是4515元,刀柄是树皮做的,刀刃是开口的,一般当收藏品出售。当时卖的时候都有登记购买人身份证,在摄像头下成交,撤柜后顾客购物登记都遗失了。

(19)证人王某(系曾都医院医生)的证言,其对参与景某1伤后手术抢救治疗,对景某1伤后病情及救治过程进行了证实,并对景某1转院情况进行了证实。

4.鉴定意见

(1)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随)公(司)鉴(法病)字[2017]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景某1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入左腹部致腹腔内多脏器破裂大出血后,因循环功能障碍、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随)公(司)鉴(法伤)字[2017]0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周后保2017年2月3日面部外伤史存在,其损伤为左眼部挫伤及两颗牙齿轻度松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随)公(司)鉴(DNA)字[2017]01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在送检的“单刃匕首”的检材中检出人血,且其DNA分型与标记为“景某1肋软骨”的检材中检出的DNA分型一致,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及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该检材中检出景某1血迹。

(4)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临床YL0046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随州市曾都医院及武汉迅康呼叫医生救护站对景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为C级,即20%-40%(平均30%,仅供参考)。

5.现场勘验笔录

曾某(刑)勘[2017]03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

6.辨认笔录

(1)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组织刘某1对周后保、景某1的辨认笔录。经照片辨认,刘某1辨认出周后保是拿匕首的凶手,景某1是景某2的父亲。

(2)2017年4月3日,公安机关组织陈某1的辨认笔录。经照片辨认,陈某1辨认出周后保是手拿白色东西并开黄色越野车的男子,景某1是和周后保打架的男子。

(3)2017年4月7日,公安机关组织熊某的辨认笔录。经照片辨认,熊某辨认出周后保就是持刀、开桔黄色越野车鄂S×××××的人。

(4)2017年3月13日,公安机关组织刘某2的辨认笔录。经照片辨认,刘某2未能辨认涉案当事人。

(5)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组织蔡某的辨认笔录。经照片辨认,蔡某未能辨认涉案当事人。

7.作案现场视频光盘1张、对周后保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8.周后保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的主要内容为:其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2017年2月3日下午2点左右,其开鄂S×××××橙色保时捷越野车走到随州市南郊擂鼓墩大道车管所往随州一中方向走,与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因变道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对骂,其向面包车司机扔纸团,想吓唬他,又从车门储物盒里拿出一把带刀鞘的军刀从右侧车玻璃向他扔去,对方下车准备抢其刀,在抢刀的过程中相互殴打,在殴打中他的姑娘从车上下来,就说你的姑娘在一起,还搞么事搞后他抢到刀鞘,当时被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劝开,他很不情愿把刀鞘给了我。然后他气势汹汹的跑去看车牌,其很生气,说:“你这个伙计,你看我的车牌搞么事,你还想搞点么事”。其一边说一边往他那边走,他看我拿了刀子又冲过来,我本能的用左手拿刀鞘往他身上挥去,他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接着,我的头一昏。当时,我的刀子刀鞘还没有合拢,左手抓的刀鞘,右手抓的刀子,右手拿刀子怎么弄的我不记得了。接着,打我的男子就倒地了,一看我右手拿的刀子上有血,我就去扯他,想把他拉起来。他说:“要救命、救命。”后我开车送他到曾都医院治疗,并打我姑父张某的电话叫他联系医生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后保与被害人景某1因超车变道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后被告人周后保用刀具将被害人景某1刺伤,并致景某1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后保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有犯罪前科,且被告人周后保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刺伤,具有可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但被告人周后保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鉴于本案系纠纷引起,医疗机构对被害人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害人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周后保在事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在被害人死亡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具有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惩治犯罪,综合考量本案中的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后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将公安机关扣押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抗诉机关认为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量刑畸轻。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认为:原判没有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宽幅度过大,导致量刑不当。

上诉人上诉情况

周后保上诉称:1.“尸检中见左侧膈肌肋隔隐窝处有一1.5cm长的不规则裂口未缝合”是导致景某1死亡的原因,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故申请对死因重新鉴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后保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二审核实,原判所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后保因超车变道与被害人景某1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后周后保持刀刺伤被害人景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周后保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法院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经查,周后保捅伤景某1后驾车将其送到随州市曾都医院并联系医生进行急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3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原判量刑畸轻,本院予以纠正,该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周后保及其辩护人提出死因系医疗事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随)公(司)鉴(法病)字[2017]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景某1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入左腹部致腹腔内多脏器破裂大出血后,因循环功能障碍、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临床YL0046号司法鉴定书认为:曾都医院和讯康救护站在转诊事件中存在过错,与景某1死亡结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根本和主要原因系被鉴定人自身损伤严重所致。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周后保及其辩护人提出对死因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临床YL0046号司法鉴定书已经注意到“左侧膈肌肋隔隐窝处有一1.5cm长的不规则裂口未缝合”,后作出了因果关系判断并划分了过错参考比例,并分别送达曾都医院、讯康救护站、周后保、景某1妻子胡某1,各方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现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及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后保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后保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后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原审被告人周后保的刑期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大富

审判员彭建伟

审判员陈赤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