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刑初367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刑初367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被告人冯友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王东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