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9 0:00:00

兰某、兰某2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男,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岚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2,男,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岚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女,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岚县。系本案被害人。

审理经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兰某、兰某2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7)晋1127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兰某、兰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二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被害人温某在位于县城北盛家园附近经营一家装潢门市。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的妻子温海燕在其门市上预订一张电视墙壁纸,后因尺寸不合适又退订。2017年1月24日中午,温某来到温某2家交涉此事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兰某不在家)。当天下午16时许,兰某来到温某的装潢门市理论此事,话不投机兰某与温某发生厮打(温某的丈夫丁某在现场)。被告人兰某2正好路过此地,也进入门市内,兰某、兰某2先后对温某胸腹部进行蹬踹,致温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温某右侧第9肋骨两处,右侧第8、10肋骨、左侧第3-7根肋骨骨折,共9处骨折,温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温某所受损伤构成拾级伤残。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诊断证明书,证明温某于2017年1月24日被岚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5、6前肋骨及右第9肋骨骨折。2017年1月26日被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胸部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肋挫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兰艳明于2017年2月11日被岚县中医院诊断为外伤后头痛头晕原因待查,头皮软组织损伤。

2、岚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温某伤情为多发性肋骨骨折等。

3、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影像科检查报告单,证明温某左侧第5、6前肋,右侧第9后肋骨皮质断裂。

4、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岚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兰某、兰某2网上追逃。后经民警对其家人做思想工作,二被告人于2017年5月31日到该所投案。

5、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光盘制作情况说明,证明视频资料的来源及内容。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兰某、兰某2的基本身份信息。

7、租车收据,证明温某因太原复查等支租车费3200元。

8、鉴定费收据及门诊票据,证明温某在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支鉴定费2000元,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医院医疗费1859元,支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500元,支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费1700元。

9、医疗费票据及出院证,证明温某在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支医疗费13765.26元,支岚县中医院检查费231.3元,支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疗费3017.7元,支山西大医院诊疗费510元。

10、销售单、发票,证明温某在太原市购买云南白药气雾剂等支款153.1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系被害人温某之夫)证言,证明2017年1月24日15时许,兰某来到他店内,拽住温某和他,说温某骂兰某的外婆,拉上让去见外婆了。他和温某不走,他就推了一下兰某,兰某说他打人了。过了一会儿兰明的兄弟兰艳生也进了门市,手里拿着买的东西,他以为是顾客,才解释说这个壁纸尺寸的事情了,就被兰某2在胸脯上打了两拳。后兰某弟兄二人就拳打脚踢温某,先是兰某踏,后来兰某2用手拽住温某的头发又用脚踏。兰某2、兰某将温某撕扯在地,兰某2用膝盖顶住温某,用手拽住头发。他准备报警,兰某就要夺的扔了他的手机。温某抱住兰艳生不让走,兰某把温某的手掰开,让兰某2跑了。温某把兰某抱住,二十分钟后兰某过来,把温某的手掰开,温某又拽住兰某的领口不让走,后来他报了警。戴眼镜的是老大兰某2。

2、证人兰某(系被告人兰某2、兰某之父)证言,证明2017年1月24日15时许,兰某2跑到他的小卖部说兰某2和丁某打架了。他连忙跑到丁某的装潢门市上,看到丁某的老婆温某用手拽着兰某的衣领,他让他们放开后询问双方打架一事,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

(三)被害人温某陈述,证明案发前几天,打她的两个男子中那个不戴眼镜的男子兰某的妻子来到她门市订了一张电视墙壁纸,后来不合适退了。她又到客户家里量了一次,壁纸不合适是因为客户没有量对尺寸,她到客户家说此事去了,却被兰某骂了一顿,后来说起来还是亲戚,兰艳明的舅舅说壁纸钱给她,再给她赔个礼。但上午没人来看她,她又去了兰艳明家和他妻子说了几句,说不成,那女的还骂她。她就回到门市,她丈夫丁某在场,兰某就进来了,兰某2在门市外。兰艳明在她背上推了一把让跟他走,她说"走哇",就去穿衣服。兰某一把抓住丁某的领口说"你也走"。她对兰某说不干她老公什么事,要打就打她。她就抓住兰某的衣服跪在了地上,兰某顺势跪到她的胸口上把她压在地上。兰某2就走进门市内,丁某才和兰某2说订壁纸的事,兰某2就骂丁某,用手在丁某面部打了一拳,在肚子上打了几拳。她对丁某说不要动手,丁某也没有动手。兰某2打了丁某后就过来让她往开放兰某,她不放,兰艳生就用脚在她胸口附近部位蹬了几脚,她还不放手,兰某2又过来往开掰她的手。掰开后她又抓住兰某2,兰艳某2用手抓住她的头发,蹬了她几脚,走到门口又回来蹬了她几脚。后她追到门市外,把兰某2拉回门市内撕扯了一顿后,兰某抓住她让兰艳生跑了。后来兰某2、兰艳某的父亲兰某就来了。兰某2、兰某没有使用凶器,就用手和脚打她来。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兰某供述,证明2017年1月23日他妻子温海燕在丁某夫妇门市上订了一幅壁画,后来因为尺寸不对,他妻子就去丁某夫妇的门市上退了买壁画的钱。当天晚上丁某的妻子温某就和他吼叫了一顿,骂的很难听。第二天中午,温某来到他家中又把他妻子骂了一顿,并大哭大闹。他知道后于下午15时许,来到丁某和温某的门市部理论此事。期间,他在丁某肩膀上拍了几下,丁某就用胳膊一下打到了他嘴上,后他就拽住丁某的胳膊撕扯起来。这时,温某将他的衣领拽住,丁某用拳头打他。在他躲闪时被温某拽倒在地,当时地上放着三合板等一些杂物,他们倒地后,丁某就过来打他,他用胳膊招架、挣扎。他们倒地是因为温某用胳膊夹住他的脖子用力向后拽,他们从侧面倒地的,他当时压在她身上了。他没有打过温某夫妇。后来,他被温某用胳膊夹住脖子出不上气,隐约听见像是他哥哥兰某2的声音。他不知道他哥是什么时候去的,后来,他就昏过去了。当他醒来时,温某还用手掐着他的脖子,门市内就剩下他和丁某夫妇了,过了一会儿他父亲兰某来了。

2、被告人兰某2供述,证明2017年1月24日下午,他到北盛家园东门附近去买肉,看到他弟弟兰艳明进入一家装潢门市,他就准备问一下兰艳明年货办的怎么样了。等了一会儿,不见兰艳明从门市上出来,他就走到门市口,看见门市内兰某和一男一女两个人撕扯在一起。三个人当时都在地上,地上还放着装潢材料,女的背部着地,兰某背部压在那名女子正面,那名女子还用手从后面掐着兰某的脖子,兰某和那个男子面对面互相用手抓着对方,那名男子骑在兰某身上,用手打兰某。他就进入门市喝止,让他们有事说事,不要动手打架,说了几次,那名男子就停了手,站起来对他说"他(指兰某)欺负吧,他家来有钱,叫他打吧"。此时那名女子还从背后用手掐着他弟弟兰某的脖子,兰某不停地挣扎,用手往开拉那名女子的手。他过去拉兰某,拉了几把拉不起来,他又拉那名女子的胳膊,拉了几把拉不开她的手,那名女子就用口咬他的左腿,他吃痛后就挣开了她的嘴,他拉起裤腿看了一下,左腿上有一块肉被那名女子咬下来了。他拉开他弟弟后看见温某中途起来脱上衣时被店内的装潢材料拌了一下,撞上木工板的棱角,并摔到地上。由于他以前出过车祸,身体状况不好,身上没有力气,拉又拉不开,他就跑着回家通知他父亲。他没有动手打过人,也没有见兰艳明动手打过那一男一女,没有用脚踏过女的胸部。

(五)鉴定意见

1、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明温某于2017年1月24日因外伤致右侧第9肋骨两处、右侧第8、10肋骨、左侧第3-7肋骨骨折(共九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该中心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补充说明,证明致伤原因"车祸"为笔误,实为被人殴打致伤,病历中温贵香也属笔误,应为温某。

2、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证明温某左侧第3-7肋骨骨折及右侧第8-10肋骨骨折,共8根肋骨骨折,其中右侧第9肋骨为后肋及肋弓两处骨折。构成X级(拾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兰某2、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兰某虽主动到案,但不能如实供述对其行为性质认定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体现不出其悔罪态度,不属于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予认定自首;其庭审中否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构成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伤害他人胸部等要害部位,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主从无法区分,可按一般共同犯罪论处。二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兰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兰艳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被告人兰某2、兰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873.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兰某2、兰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案发后能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一审量刑重,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2017年1月24日下午16时许,上诉人兰某2、兰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温某致其轻伤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时出示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1月7日,上诉人兰某2、兰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温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温某对兰某2、兰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上诉人兰某2、兰某的亲属提交的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2、兰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上诉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一审宣判后能委托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并酌情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

关于二上诉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经查,二上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温某的事实,有二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撕扯拉拽的供述,被害人温某关于兰艳明跪到她胸口把她压在地上、兰某2用脚在她胸口附近蹬踹的陈述,证人丁某关于兰某2、兰某拳打脚踢温某的证言,以及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已经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锁链,故该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的上诉意见,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所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二上诉人虽系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属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一审宣判后二上诉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双方自行和解,被害人对二上诉人予以谅解,故依法可对二上诉人从宽处罚,并根据双方自行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和解执行,原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已实际履行等具体情况,依法对原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相应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兰某2、兰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兰某2、兰艳某的量刑部分以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永华

审判员康照明

审判员刘宁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