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 0:00:00

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延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袁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上海延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烨思,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延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袁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颜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烨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延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软件存在技术和质量问题,导致涉案软件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同时延誉公司不交付O2O密码及登录号码,造成微点公司无法使用涉案软件。此外,延誉公司诱使微点公司在备忘录上签字,延誉公司的行为应属于根本性违约。一审法院判令微点公司支付全部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延誉公司已明确不提供售后服务,则该费用应当在涉案合同约定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总价中予以扣除。

一审被告辩称

延誉公司辩称:一、涉案软件不存在技术和质量问题,任何软件都存在系统漏洞,不会影响涉案软件的正常使用;二、微点公司声称延誉公司诱使其在备忘录上签字,缺乏事实依据;三、延誉公司已经将O2O密码及登录号码交付给微点公司,不存在因登录密码更改导致涉案软件无法使用的情形;四、涉案合同约定的10万元是指开发费用,不包括售后服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微点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微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延誉公司立即返还软件款8万元;2.判令延誉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合同总金额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判令延誉公司归还微点投资、微点小区O2O公众号密码及更正验证登陆手机号码。一审审理中,微点公司放弃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微点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海枫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友公司)与延誉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软件定制开发和售后合同》(即涉案合同),同年6月23日,微点公司向延誉公司支付首付款3万元,随后又支付软件款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延誉公司应在收到首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内即2015年8月23日前交付软件,但延誉公司未在该期间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成果。2016年1月28日,延誉公司将使用密码交给微点公司,并匆匆演示部分模块,之后微点公司在使用时发现许多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有些功能与演示时的功能完全不同,密码也被延誉公司更换。同年4月9日,微点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给延誉公司一份平台问题的书面文件要求予以解决,但与延誉公司协调解决未果。同年5月4日,微点公司再次发函给延誉公司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延誉公司仍不予解决,延誉公司的行为造成微点公司无法经营和重大损失。同时,延誉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在收到每一笔款项后提供发票的义务,也没有履行一年的售后服务义务。延誉公司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涉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延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微点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审法院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鉴于微点公司诉称延誉公司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一审法院让微点公司明确在本案中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微点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追究的是延誉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其主张以其诉讼请求为准。

延誉公司针对一审本诉辩称:1.涉案合同签订并确定开发需求后,微点公司对需求做了几次变更,并新增了部分需求,但延誉公司仍按时按量交付了开发成果,不存在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故不同意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和支付违约金。2.对于已收取的合同款项未开具发票的原因是微点公司当时告知延誉公司要变更企业名称,暂时不要开发票,所以才没有开具发票,且从软件开发项目操作来看,预付款也是可以不先开具发票的。3.一年售后服务的义务针对的是合同约定的软件本身功能的bug,对此延誉公司都予以了积极解决,对于微点公司提出的持续新增的功能和变更的需求的售后服务,因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延誉公司才不能予以满足。综上,延誉公司不同意微点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延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微点公司支付合同未结清余款2万元;2.判令微点公司支付合同额外增加工作部分的费用10万元。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签订后,微点公司多次提出新增需求,大大增加了延誉公司的工作量,双方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微点小区项目共同推进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对涉案合同执行完毕达成一致,对增加且已开发完成的需求功能予以确认,并约定微点公司应于2016年7月28日前付清尾款,对于额外增加工作量所导致的成本开销,微点公司亦承诺转化为其未来项目的股份期权。但上述备忘录签订后,微点公司一直未支付尾款,亦未兑现相关承诺,微点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延誉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一审法院支持其上述反诉诉讼请求。

微点公司针对一审反诉辩称:1.延誉公司没有完成开发工作,也没有履行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2016年5月微点公司发函要求延誉公司解决相关问题,但延誉公司一直未予解决,故微点公司可以停止支付合同尾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2.延誉公司所称的新增需求部分都是涉案合同原约定范围内的需求,并不存在新增,即便有也是微点公司提出修改的部分,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行为。3.关于未来项目的股份期权问题,由于延誉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微点公司经营亏损,延誉公司还要求兑现期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微点公司不同意延誉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6月18日,枫友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延誉公司(乙方、受托方)就“枫友贸易O2O商城”项目开发签订《软件定制开发和售后合同》一份,合同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一、委托内容及开发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立即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合同(含附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的需求调研、设计、开发和测试工作,包括……2.项目的软件基础平台产品的安装、集成、部署工作……3.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1)项目的使用培训;(2)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二、开发成果的交付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首期款项之日起2个月完成项目开发工作。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项目应用系统应包括各种相关的软件系统、运行稳定可靠的系统安装程序、注释清晰明了的能够编译生成目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源代码等。3.源代码交付:乙方应在项目开发结束并甲方结清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软件系统(除另购的其他第三方产品外)的源代码。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项目开发的主要系统工作进行管理,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接口等。(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开发相关的业务及技术资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迟或停顿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4)甲方承担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软件和网络等环境,乙方应当向甲方作出必要的指导(所需运行环境、开发工具等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给甲方书面确认)。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调研、开发、测试,并提交试运行。如开发工作延迟或停顿的,由乙方承担责任。(3)乙方应提供所承担开发任务的全部软硬件环境,包括开发工具、开发场地等。(6)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一年的售后技术服务。3.本合同附件《开发方案》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作为本合同验收标准,为本合同执行不可分割的部分。4.若需求发生变更,并由此导致项目费用变更的,变更后的需求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及签字确认后,需求变更文件同样作为本合同执行不可分割的部分。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费用为10万元。该费用为包干价,包括项目的需求调研、项目分析、设计、编码、安装调试等所有开发建设、软件使用培训和一年的售后服务费用。除非甲方增加功能,否则合同执行期间费用总额不变。2.费用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30%的启动款,即3万元;(2)乙方完成整个项目开发并提交甲方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5万元;(3)甲方验收完成且乙方问题修复完成并项目上线实施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即2万元,乙方向甲方交付项目,协助甲方完成项目部署,并交付全部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开发文档等)。3.上述付款日期以乙方收到付款时间为准,如遇银行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甲方需出具相关解释文档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五、技术成果归属2.甲方对项目的源代码、程序、数据库、软件及相关技术成果享有最终版权、解释权并有一切支配权利……4.软件框架建立在App为主入口,PC网站,手机应用端,多点服务器,微信公众号无缝信息功能连接,达成连锁功能的O2O服务工具。七、培训和售后服务2.售后服务(1)本开发项目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须提供1年的售后服务,在售后服务期内,乙方提供【7天/星期×24小时/天】小时技术支持,其中包括项目维护、跟踪检测,保证软件正常运行。出现项目故障时,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以解决故障,并分析故障原因,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八、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开发工作的,每拖延1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若超过5天仍未能完成开发任务,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上述第1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十二、其他1.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2.由于上海枫友贸易有限公司在更改公司名称,更改后为: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笔款项由袁佳个人卡支付做担保,等公司名改好后由公司名下支付,乙方把初次款项归还袁佳账号。

上述合同包括四个附件。附件一为O2O服务平台制作要求说明,载明了手机桌面功能描述、架构制作要求、模块功能制作说明等具体制作要求。附件二为上线日程表,列明了涉案项目相关系统及模块等的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工期等。附件三为延誉公司负责项目人员的授权名单。附件四为项目费用表。

2015年6月23日,枫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延誉公司支付3万元。

2015年7月10日,枫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微点公司。

2015年11月10日,微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延誉公司支付5万元。

2016年1月28日,微点公司(甲方)与延誉公司(乙方)签订《谅解备忘录》,内容为:1.双方认为之前的商务合同已经执行完毕,需求、功能、条款等各项已经无争议,甲方在6个月内将尾款付清。2.乙方认为在之前的商务合同基础上追加的,已经开发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1)框架业务流程调整:去掉原有的服务商,增加加盟店、微点到家两个角色;新增产品经理和市场经理角色,原有的供应商与服务商之间的供货关系,调整为供应商、产品经理、加盟店、市场经理、微点到家多维度层次关系。(2)供货关系反复调整:由供应商给服务商配合,改为服务商向供应商请求发货,再到产品经理协助建立供应商与加盟店之间的供货关系、供应商直接给加盟店供货。(3)前端界面版本升级为2.0,重点升级用户中心界面。(4)增加了物业公司、居委会的更详细的功能。(5)微点投资微信公众号挂接。3.甲方认可乙方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产生的额外成本开销,乙方希望这部分成本开销转化为甲方未来项目的股份期权,以双方将来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为准。4.乙方为甲方提供微分销商城产品(多用户)无期限使用权,并在12个月内免费提供乙方电商产品体系正常范围内的功能升级。该备忘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落款处签名。

2016年4月9日6:14,微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佳通过微信向延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军发送“平台UI问题.docx”的文档,并问“颜总你看看我给你这些情况,可以解决吗”上述文档中列出了“购物车”“周边查询”“居委”“家庭保健”“发布”“租车拼车”“房屋”“二手交易”“招聘求职”“家政”“教育”“交友”“我的版块”“个人资料”“每日赠送”“合作申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或需要增加的功能。同日12:54,袁佳又向颜军发送微信“颜总刚刚忘记给你说了,上次8万发票给我开下,备注里面写打款日期,我把前面的帐处理掉,发票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谢!”同月11日,袁佳再次向颜军发送微信“颜总,明天什么时候来”,颜军回复“明天上午可以的啊”,袁佳又问“服务器在安装了吗”颜军回复“没有,这个我觉得还是将尾款付了再安装吧。”

2016年5月4日,微点公司向延誉公司发送《关于微点小区平台应用模块功能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微点小区平台运营部于近日发现,在贵公司定制的软件使用中存在技术和质量的问题,许多应用功能模块消失、在线模块功能部分缺失、造成平台无法正常使用,整个系统无法正常运营,已造成了我方的损失。根据双方于2015.6.18签订制作协议内容和2016.1.28备忘录,贵公司已违反了相关约定。特发此函要求上海延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公司函24小时内解决软件全部模块和功能的问题,保证微点小区平台正常运营,逾期我方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延誉公司提交的涉案AppiOS版本转让信息及该版本在AppStore上发布的页面截屏显示,涉案App的名称为微点小区,开发商为微点公司,更新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版本为1.0。本案一审审理中,当庭登录AppStore查看涉案App“详情”栏项下的相关信息,显示如下主要内容:1.App相关界面的图例;2.“内容提要”载明“社区生活必备,装机首选微点小区!居住您小区的服务商亲自服务……”;3.“最新动态”为2017年2月7日更新了新的界面;4.“信息”包括:开发商微点公司;更新日期2017年2月8日;版本1.1;5.“版本记录”包括:1.02016年1月23日;1.12017年2月7日更新了新的界面。此外,一审当庭通过微信搜索名称为“微点小区O2O”的公众号,并关注该微信公众号,显示如下内容:1.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微点公司,经营范围为线上商超;2.关注该公众号后显示的界面与App“详情”栏项下相关界面的图例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微点公司是否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了需求变更及新增功能;延誉公司是否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开发;二、微点公司要求延誉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的本诉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延誉公司要求微点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及增加工作量部分费用的反诉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微点公司认为,其所提的需求及功能均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范围,但延誉公司并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开发,构成违约。延誉公司则认为,微点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几次提出需求变更及新增功能,但延誉公司仍按时按量交付了开发成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微点公司与延誉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其一,涉案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延誉公司应在收到微点公司支付首付款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发工作,该合同及其附件亦对合同签订时双方一致确认的项目开发需求及功能进行了约定。同时,涉案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3)项约定,微点公司应向延誉公司提供与项目开发相关的业务及技术资料,如因微点公司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迟或停顿的,由微点公司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第三条第4款约定,若需求发生变更,并由此导致项目费用变更的,变更后的需求由延誉公司提出、经微点公司同意及签字确认后,需求变更文件同样作为涉案合同执行不可分割的部分。其二,涉案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合同费用分三笔支付,其中第二笔费用5万元应在延誉公司完成整个项目开发并提交微点公司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微点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延誉公司支付了该5万元,而该付款时间早已超过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完成期限。其三,根据涉案AppiOS版本在AppStore上发布的信息显示,涉案App在AppStore上的上线时间为2016年1月23日。其四,2016年1月28日,双方就涉案项目签订《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中微点公司认可涉案合同已经执行完毕,需求、功能、条款等各项已经无争议,并承诺在6个月内将尾款付清,而对于延誉公司提出的在涉案合同基础上追加的已经开发完成的主要工作(即需求变更及新增功能),微点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认可延誉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产生的额外成本开销。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已经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完成期限、开发需求及功能、第三笔开发费用的支付时间等,并通过前述备忘录对相关内容予以了确认。同时,微点公司在前述备忘录中亦认可涉案合同已经执行完毕,需求、功能、条款等各项已经无争议。因此,延誉公司关于微点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需求变更及新增功能,且延誉公司已按约完成项目开发的主张成立。微点公司关于延誉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开发,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微点公司还主张延誉公司存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每一笔款项后提供发票和没有履行一年的售后服务义务的违约行为。关于其主张的前一项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延誉公司收到微点公司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微点公司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枫友公司和微点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和11月10日向延誉公司支付了前两笔开发费用,但延誉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微点公司提供等额发票。延誉公司辩称未开具发票的原因是微点公司当时告知要变更企业名称,暂时不要开发票。即使延誉公司的该辩称属实,但2016年4月9日微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佳向延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军发送微信要求延誉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后,延誉公司仍未向微点公司提供相关发票,延誉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延誉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微点公司提供已收取费用的等额正式发票。关于微点公司主张的后一项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属于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三条第2款第6项约定,项目验收合格后,延誉公司提供一年的售后技术服务;第七条第2款第1项约定了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微点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认可涉案合同已经执行完毕,需求、功能、条款等各项已经无争议,故该备忘录的签订时间可以视为项目验收合格的时间,延誉公司应该在之后一年向微点公司提供售后服务。本案一审中,微点公司主张延誉公司未履行售后服务的违约行为包括:微点公司于2016年4月9日通过微信发送给延誉公司“平台UI问题.docx”的文档,要求延誉公司解决相关问题,但延誉公司未予解决;同年5月4日微点公司又发函称软件存在技术和质量等问题,要求延誉公司在收到函件24小时内解决软件全部模块和功能的问题,延誉公司仍未予以解决。根据微点公司在上述文件中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其中既包括对软件功能进行修改或增加等不属于售后服务范围的问题,也包括应用功能模块消失、软件无法正常使用等属于售后服务范围的问题,但延誉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上述属于售后服务范围的问题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做出响应,并履行了相应的售后服务义务,故微点公司关于该项违约行为的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微点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涉案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延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开发工作的,每拖延1天,须向微点公司支付合同总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2款约定,若超过5天仍未能完成开发任务,则延誉公司应向微点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上述第1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微点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延誉公司不存在微点公司主张的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开发的违约行为。而对于微点公司主张的其他两项违约行为,虽然延誉公司的确存在没有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违约行为,亦没有按约在收到每一笔款项后向微点公司提供发票,但微点公司主张适用的涉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并不涉及上述违约行为。因此,微点公司依据涉案合同第八条的相关约定,要求延誉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延誉公司的反诉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根据双方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第1条约定,微点公司应在该备忘录签订后6个月内付清合同尾款。微点公司对此辩称因延誉公司未完成开发工作,也没有履行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故微点公司可以停止支付该合同尾款。如一审法院在第一项争议焦点中的论述,延誉公司并不存在微点公司所主张的未完成开发工作的违约行为。微点公司主张的延誉公司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违约行为虽然存在,但根据涉案合同中合同尾款的支付条件以及《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可以认为该合同尾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只是双方在上述备忘录中将付款期限作了延长,故微点公司并不因延誉公司存在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享有停止支付该合同尾款的抗辩权。微点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延誉公司要求微点公司支付合同未结清余款2万元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微点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后,延誉公司应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向微点公司交付全部项目成果的源代码及开发文档等。关于延誉公司要求微点公司支付合同额外增加工作部分费用10万元的反诉请求,根据《谅解备忘录》第3条载明的内容,延誉公司希望增加部分工作的成本开销转化为微点公司未来项目的股份期权,并以双方将来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为准。因此,延誉公司现要求微点公司就合同额外增加部分的工作支付10万元费用,不符合相关约定,且延誉公司亦未就其主张的10万元费用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延誉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微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延誉公司合同未结清余款20,000元;二、驳回微点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延誉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微点公司负担;本案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微点公司负担225元,延誉公司负担1,12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微点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存在技术、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延誉公司并未完成涉案软件开发义务一节。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在执行涉案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即成为涉案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故双方此后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即系涉案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就涉案合同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该备忘录中明确约定:双方认为之前的商务合同已经执行完毕,需求、功能、条款等各项已经无争议,且该备忘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落款处签名,表明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无争议。因此,在微点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涉案软件存在技术、质量问题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于签订该备忘录后再主张涉案软件存在技术、质量问题,导致涉案软件无法使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微点公司主张系延誉公司诱使微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谅解备忘录》一节。本院认为,微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晓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对其法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理应履行其签署文件所约定的义务,且微点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延誉公司存在前述诱使的行为,故微点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微点公司主张延誉公司未交付O2O密码及登录号码一节。本院认为,微点公司于一审本诉中曾请求判令延誉公司归还微点公司O2O密码及更正验证登录手机号码,后在一审第一次庭前会议中,微点公司明确表示该诉讼请求系要求延誉公司解绑公众号,并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是否交付O2O密码及登录号码与该一审本诉请求相关。结合微点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的表述,其已经在一审中撤回该一审本诉请求,即微点公司该主张已不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微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涉案合同全部价款一节。微点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在确认延誉公司没有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存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却判令微点公司支付涉案合同全部价款,一审法院该项认定显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全额支付涉案合同全部价款系双方于《谅解备忘录》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微点公司对此理应信守并履行。其次,从涉案合同约定看,微点公司援引的据以支持其主张的涉案合同第四条第1款中虽涉及售后服务费用,但也同时约定了涉案合同费用总额因微点公司增加涉案软件功能而有所变化,而双方于《谅解备忘录》中确认了微点公司就涉案软件的功能需求有所增加,故已不能将售后服务费用作为涉案合同费用减价的依据。此外,微点公司据以主张违约责任的涉案合同相关条款也不涉及延誉公司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法律后果,综上,微点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应减除部分价款的主张缺乏约定依据。另鉴于前述,微点公司通过《谅解备忘录》实际对涉案软件的质量予以确认,且是否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并不涉及质量问题,故上诉人援引合同法相关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减价请求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由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陶冶

代理审判员曹闻佳

二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佳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