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6月18日,枫友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延誉公司(乙方、受托方)就“枫友贸易O2O商城”项目开发签订《软件定制开发和售后合同》一份,合同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一、委托内容及开发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立即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合同(含附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的需求调研、设计、开发和测试工作,包括……2.项目的软件基础平台产品的安装、集成、部署工作……3.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1)项目的使用培训;(2)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二、开发成果的交付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首期款项之日起2个月完成项目开发工作。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项目应用系统应包括各种相关的软件系统、运行稳定可靠的系统安装程序、注释清晰明了的能够编译生成目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源代码等。3.源代码交付:乙方应在项目开发结束并甲方结清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软件系统(除另购的其他第三方产品外)的源代码。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项目开发的主要系统工作进行管理,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接口等。(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开发相关的业务及技术资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迟或停顿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4)甲方承担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软件和网络等环境,乙方应当向甲方作出必要的指导(所需运行环境、开发工具等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给甲方书面确认)。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调研、开发、测试,并提交试运行。如开发工作延迟或停顿的,由乙方承担责任。(3)乙方应提供所承担开发任务的全部软硬件环境,包括开发工具、开发场地等。(6)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一年的售后技术服务。3.本合同附件《开发方案》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作为本合同验收标准,为本合同执行不可分割的部分。4.若需求发生变更,并由此导致项目费用变更的,变更后的需求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及签字确认后,需求变更文件同样作为本合同执行不可分割的部分。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费用为10万元。该费用为包干价,包括项目的需求调研、项目分析、设计、编码、安装调试等所有开发建设、软件使用培训和一年的售后服务费用。除非甲方增加功能,否则合同执行期间费用总额不变。2.费用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30%的启动款,即3万元;(2)乙方完成整个项目开发并提交甲方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5万元;(3)甲方验收完成且乙方问题修复完成并项目上线实施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即2万元,乙方向甲方交付项目,协助甲方完成项目部署,并交付全部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开发文档等)。3.上述付款日期以乙方收到付款时间为准,如遇银行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甲方需出具相关解释文档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五、技术成果归属2.甲方对项目的源代码、程序、数据库、软件及相关技术成果享有最终版权、解释权并有一切支配权利……4.软件框架建立在App为主入口,PC网站,手机应用端,多点服务器,微信公众号无缝信息功能连接,达成连锁功能的O2O服务工具。七、培训和售后服务2.售后服务(1)本开发项目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须提供1年的售后服务,在售后服务期内,乙方提供【7天/星期×24小时/天】小时技术支持,其中包括项目维护、跟踪检测,保证软件正常运行。出现项目故障时,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以解决故障,并分析故障原因,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八、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开发工作的,每拖延1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若超过5天仍未能完成开发任务,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上述第1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十二、其他1.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2.由于上海枫友贸易有限公司在更改公司名称,更改后为: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笔款项由袁佳个人卡支付做担保,等公司名改好后由公司名下支付,乙方把初次款项归还袁佳账号。
上述合同包括四个附件。附件一为O2O服务平台制作要求说明,载明了手机桌面功能描述、架构制作要求、模块功能制作说明等具体制作要求。附件二为上线日程表,列明了涉案项目相关系统及模块等的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工期等。附件三为延誉公司负责项目人员的授权名单。附件四为项目费用表。
2015年6月23日,枫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延誉公司支付3万元。
2015年7月10日,枫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微点公司。
2015年11月10日,微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延誉公司支付5万元。
2016年1月28日,微点公司(甲方)与延誉公司(乙方)签订《谅解备忘录》,内容为:1.双方认为之前的商务合同已经执行完毕,需求、功能、条款等各项已经无争议,甲方在6个月内将尾款付清。2.乙方认为在之前的商务合同基础上追加的,已经开发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1)框架业务流程调整:去掉原有的服务商,增加加盟店、微点到家两个角色;新增产品经理和市场经理角色,原有的供应商与服务商之间的供货关系,调整为供应商、产品经理、加盟店、市场经理、微点到家多维度层次关系。(2)供货关系反复调整:由供应商给服务商配合,改为服务商向供应商请求发货,再到产品经理协助建立供应商与加盟店之间的供货关系、供应商直接给加盟店供货。(3)前端界面版本升级为2.0,重点升级用户中心界面。(4)增加了物业公司、居委会的更详细的功能。(5)微点投资微信公众号挂接。3.甲方认可乙方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产生的额外成本开销,乙方希望这部分成本开销转化为甲方未来项目的股份期权,以双方将来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为准。4.乙方为甲方提供微分销商城产品(多用户)无期限使用权,并在12个月内免费提供乙方电商产品体系正常范围内的功能升级。该备忘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落款处签名。
2016年4月9日6:14,微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佳通过微信向延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军发送“平台UI问题.docx”的文档,并问“颜总你看看我给你这些情况,可以解决吗”上述文档中列出了“购物车”“周边查询”“居委”“家庭保健”“发布”“租车拼车”“房屋”“二手交易”“招聘求职”“家政”“教育”“交友”“我的版块”“个人资料”“每日赠送”“合作申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或需要增加的功能。同日12:54,袁佳又向颜军发送微信“颜总刚刚忘记给你说了,上次8万发票给我开下,备注里面写打款日期,我把前面的帐处理掉,发票微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谢!”同月11日,袁佳再次向颜军发送微信“颜总,明天什么时候来”,颜军回复“明天上午可以的啊”,袁佳又问“服务器在安装了吗”颜军回复“没有,这个我觉得还是将尾款付了再安装吧。”
2016年5月4日,微点公司向延誉公司发送《关于微点小区平台应用模块功能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微点小区平台运营部于近日发现,在贵公司定制的软件使用中存在技术和质量的问题,许多应用功能模块消失、在线模块功能部分缺失、造成平台无法正常使用,整个系统无法正常运营,已造成了我方的损失。根据双方于2015.6.18签订制作协议内容和2016.1.28备忘录,贵公司已违反了相关约定。特发此函要求上海延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公司函24小时内解决软件全部模块和功能的问题,保证微点小区平台正常运营,逾期我方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延誉公司提交的涉案AppiOS版本转让信息及该版本在AppStore上发布的页面截屏显示,涉案App的名称为微点小区,开发商为微点公司,更新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版本为1.0。本案一审审理中,当庭登录AppStore查看涉案App“详情”栏项下的相关信息,显示如下主要内容:1.App相关界面的图例;2.“内容提要”载明“社区生活必备,装机首选微点小区!居住您小区的服务商亲自服务……”;3.“最新动态”为2017年2月7日更新了新的界面;4.“信息”包括:开发商微点公司;更新日期2017年2月8日;版本1.1;5.“版本记录”包括:1.02016年1月23日;1.12017年2月7日更新了新的界面。此外,一审当庭通过微信搜索名称为“微点小区O2O”的公众号,并关注该微信公众号,显示如下内容:1.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微点公司,经营范围为线上商超;2.关注该公众号后显示的界面与App“详情”栏项下相关界面的图例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