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因上诉人陈毅峰与其妻许某闹离婚,陈毅峰带着孩子找到许某,许某不愿理他,陈毅峰就一直跟着许某走到本市安源区安源镇跃进村村部路口的路上。许某便打电话给原审被告人杨建强要其来接她。杨建强赶到后,许某抱着孩子上了杨建强的摩托车,陈毅峰与杨建强发生语言冲突,杨建强气愤之下朝陈毅峰鼻子上打了两拳。陈毅峰摔倒在地,杨建强又用脚朝陈毅峰身上踢。经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毅峰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原审被告人杨建强因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毅峰直接物质损失共计20178.2元。其中,医疗费4,509.2元;鉴定费650+650=1300元;误工费142.8元/天×60天=8568元;护理费145.2元/天×30天=4356元;营养费20元/天×30天=600元;交通费15元/天×13天=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3天=650元;
又查明,事情发生后,杨建强主动赔偿陈毅峰医药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除此之外,还有以下经二审法庭举证、质证并予确认的证据证实:
1、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吴楚法医[2018]鉴字第1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毅峰的损伤误工期评定为30天,营养期评定为30天,护理期评定为30天。
2、证人黎某的证实,证实她在安源派出所当着大家的面拿了5000元钱给许某,许某将钱转交给了陈毅峰;陈毅峰还说头天晚上他母亲收到许某拿过去的医药费5000元。总共是一万元,陈毅峰写了一张一万元的收条。
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0日晚上她按照杨建强母亲的要求,将杨建强母亲交给她的5000元钱医药费交给陈毅峰,陈毅峰没有接,她当着陈毅峰的面将钱给了陈毅峰的母亲周志文。第二日上午在安源派出所,杨建强母亲又交了5000元钱到她手上,她接过钱就直接交给了陈毅峰。之后陈毅峰写了收条,通过民警的手交给了杨建强的母亲。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1日,他在安源派出所时,看见杨建强的母亲当着大家的面拿了5000元出来,之后陈毅峰亲手接了这5000元钱。陈毅峰说之前许某拿了5000元钱给他母亲,是杨建强家属支付的医药费。当时陈毅峰当着民警及家属的面写了收条,收条写明收到一万元,陈毅峰签了自己的名字,还按了手印。
5、上诉人陈毅峰的当庭陈述,他陈述在卷收条是他书写,但他没有收钱。收条是在许某以死亡相威胁的情况下写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
6、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2017年7月21日上午,陈毅峰在安源派出所当场收取了杨建强家属支付的医药费5000元钱,并且自己当场书写了一张一万元的收条及谅解书,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按捺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