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伍攀与其堂兄即被害人伍斌斌在二人合伙经营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大街天桥旁“久鼎红百年渝城”火锅店内商议伍斌斌退伙事宜,因意见分歧而言语不合,继而打斗。伍斌斌先用胳膊从伍攀背后勒住其脖子将伍攀按倒在地,伍攀随后用拳头猛击伍斌斌右眼眶等部位,将伍斌斌打伤。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伍斌斌外伤导致右侧眼眶下壁骨折、右侧筛骨纸板凹陷性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7月31日,广水市公安局民警将伍攀传唤至应山派出所讯问,后对其刑事拘留。伍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伍斌斌受伤后,先后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5天,支出医疗费17032.68元,支出鉴定费400元。
2017年10月19日,经伍斌斌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伍斌斌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及后期治疗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伍斌斌的人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损失日为90天,一人护理30天,营养30天;后期治疗费用为1500元。
本案一审过程中,伍攀表示愿意赔偿伍斌斌的经济损失,并通过其亲属先后向一审法院交纳赔偿款42000元。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伍攀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伍攀户籍证明,证明其年龄、身份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广水市公安局应山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3.证人王某1、赵某、李某、袁某证言,证明伍攀与伍斌斌是因合伙开火锅店发生纠纷,在纠纷中伍斌斌被伍攀打伤眼部的事实经过。4.被害人伍斌斌陈述,证明其被伍攀殴打致伤的事实及经过。5.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伍攀经过鉴定,确定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照相图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被告人伍攀的供述,证实其与伍斌斌发生纠纷,后将伍斌斌殴打致伤的事实与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