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7时许,被害人吴某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比亚迪二期生活区门口摆摊,认为自己原来摆放的摊位被上诉人冯剑华摆放了,双方因摊位摆放问题发生口角,冯剑华的亲戚宾某也上前与吴杜章发生争执,冯剑华见状冲上去打了吴某两巴掌,随后双方互相殴打在一起,冯剑华用拳头殴打吴某,导致其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脑震荡等多处伤势。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受伤后被送往惠州市中大惠某医院治疗,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7月10日共住院27天,用去医疗费40479.68元,其中包括因“左胫骨骨折”而产生的医疗费为1230.8元。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一周后门诊复查,住院期间留一人陪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上诉人冯剑华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冯剑华于2017年6月13日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上诉人冯剑华与被害人吴某打架,吴某于2017年6月14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冯剑华于2017年6月14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惠某医院于2017-6-13出具疾病证明书,经诊断,吴某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左胫骨骨折、脑震荡、右创伤性鼓膜穿孔。
二、证人宾某证言:2017年6月13日7时30分许,她和冯剑华在比亚迪2期宿舍门口摆摊,不久后过来一位骑三轮车的男子,该男子直接把车开到他们摊位面前,让他们把位置挪开,他们挪开位置后,该男子又把三轮车开过他们摊位一点并再次让他们挪开,他们就没有理会,该男子看到他们没有理会之后就过来推他们的雨伞跟桌子,她的手机由于放在桌上就被推掉地上碎屏了,她就过去拦住该男子,该男子就用手推了她的肩膀并打了她右脸一巴掌,她就用拳头去锤打对方的背部,冯剑华看到她被人打了之后就冲上去殴打该男子的脸部,该男子就拿起牛奶瓶殴打冯剑华头部。冯剑华就还手殴打该男子的头部及背部,她的包子、鸡蛋、粽子之类的早餐全部掉在地上,她捡起来之后就过去该男子的摊位把该男子的东西全部翻倒在地。该男子看到就过来踢她左大腿,再过去打冯剑华,该男子一直在打电话叫人,他们就离开了。她看到这名男的流鼻血。
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7年6月13日7时许,他来到西区比亚迪二期门口摆摊,发现平时摆摊的位置被人占用了,他就跟对方说了几次都没人理,之后那名男子说了一句这是你的位置吗,然后就开始动手打他的头部、脸部,他被打之后躺在地上,腿部也被打伤了,他觉得头晕,等他清醒一点后就打电话报警和120救护车。
四、上诉人冯剑华供述:2017年6月13日约7时许,他在比亚迪二期南门宿舍门口摆摊,有位男子骑着三轮车停在他摆摊的隔壁,对方让他往后移动一点,他就把摊位移开。那名男子就推他的太阳伞,太阳伞的水把他的早餐淋湿了,他老表的小姨就骂了对方,那名男子推了他老表的小姨,他看到就冲上去打了那名男子两巴掌,那名男子就跟他打起来,那名男子拿着一瓶玻璃瓶装的豆奶瓶打了他头部两下,他就往对方脸上打了五、六拳,之后他就停手了并打电话给老表了。在打电话时那名男子还追着他打,之后回到他的摊位把他的早餐给砸了,他老表的小姨就跟对方理论,对方又开始动手打他老表的小姨,他看到就又冲上去打了对方的头部和脸部,打完之后他就回家了。
被害人左下肢的伤势是他自己踢我卖早餐的木桌子造成的。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是我造成的。
五、鉴定意见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惠湾)公(司)鉴(法伤检)字【2017】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吴某左眼周有一处皮下瘀血;鼻梁根部有一处皮下瘀血;左下肢绷带夹板固定。伤者左眼周、鼻梁部皮下瘀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鼻部损伤致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伤者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吴某辨认出冯剑华就是殴打其的男子。宾某辨认出吴某就是和冯剑华打架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区西区比亚迪二期生活区南门路段。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