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少云诉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等许可以及行政赔偿案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钟少云。
法定代表人李树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定代表人林登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楚斌,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少云不服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不予办理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少云及委托代理人苏锦专、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人郑达生、委托代理人刘楚斌、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代理人何小娇、以及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少云诉称,一、原告在向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获悉,原告于2001年7月19日已经批准登记入户的“粤汕尾12415”号船(以下简称为涉案船只)被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以涉案船只没有按时检验,自2004年起没有缴纳资源费等为借口而违法注销。但是,在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的“广东省船舶管理系统”中并没有注销涉案船只船籍的电子记录,也没有书面记录。况且涉案船只依法入户后,其船籍己登记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上(即俗称上了电脑),并且领取了“马力花”。
二、自涉案船只登记船籍且参加生产后,原告有经济能力时都有主动缴纳各种规费。在2003年8月1日出海时,惠东平海渔政船在公海无理扣留了原告的《出海捕捞许可证》。同年8月3日,在涉案船只回到汕尾港后,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便强制要求原告缴纳所欠规费,原告为了减少罚款,向该局执法人员要求帮助取回被扣的《出海捕捞许可证》,并叫家人借款缴费,该局执法人员答应了。2004年,原告到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所属渔政大队缴纳规费时,得知其收费人员还没有取回证件,原告于是拒交规费,再次要求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所属渔政大队帮助取回证件后通知原告。2005年,原告因患严重疾病无法出海生产,所以就没有前往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缴纳规费。2006年1月,原告身体恢复后要出海生产,当到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所属渔政大队缴费时,收费人员查后称:“系统没有涉案船只的登记信息,可能是漏登”,因此原告无法为涉案船只缴费。在获悉上述情况之后,原告一直仍到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管部门要求补登涉案船只信息和查清情况,但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都是互相推诿。
三、2009年,国家出台了惠渔政策,原告根据政策规定到原告所属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后向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补登涉案船只船籍以及柴油价格补贴,提交后一直没有“下文”。每年,原告到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的渔政支队(办证大厅)查询都有涉案船只的登记信息。2014年11月24日,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指导原告去找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的主管人员“阿泉”要求入库,但“阿泉”称:“数据库没有涉案船只的登记信息。”之后,原告找其相关负责人,其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原告便于2015年3月6日提交书面申请,但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一直不予答复。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申请信息公开,但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弄虚作假、拒绝公开。然后,原告通过向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后者才责令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公开相关信息。但因公开的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原告又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开的信息内容推定,也可以证明其对原告也存在行政侵权的事实。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以邮寄的方式分别向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再次提出申请恢复涉案船只船籍登记及办理相关证件的诉求,但仍然遭到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以原告的相关证件失效为由而拒绝办理。实际上,上述证件的失效是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久拖不办、不作为而导致的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依理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综上,原告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给予原告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的《出海捕捞许可证》;2.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给予原告恢复登记及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簿》;3.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承担因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88980元,以及以2288980元为基数计算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时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赔偿原告因不予补办证件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上访误工费人民币120000元;5.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钟少云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和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份);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7.《关于要求证明申请柴油补贴的申请报告》;8.广东农村信用社存款存折;9.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要求公开登记信息彻查柴油补贴情况申请书的回复》;10.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粤汕尾12415渔船有关公开信息的资料清单》及其附件;11.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粤汕尾12415渔船信息电脑系统查询情况说明》;12.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关于要求回复登记及办理出海捕捞许可证申请报告〉的答复》;13.汕海渔行复〔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4.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15.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16.《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三证不齐渔船汇总表》;17.《收据》;18.《关于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件申请报告》;19.《关于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出海捕捞许可证申请报告》;20.《报告》(二份);21.《恳请要求给我补办出海许可证申请报告》。
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辩称,一、原告要求恢复办理《出海捕捞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第三十二条规定:“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五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三年。”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第三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农业部《关于做好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3]48号)和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告》规定:“换证时间从2004年2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原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粤海渔(2004)25号《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五、换证工作要求(一)换证范围:本次换证的渔船范围为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船检证明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三证’),同时在农业部2002年清理整顿后,按规定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以及所持‘三证’齐全有效,但不在农业部2002年清理整顿后的渔船数据库中的大、中型捕捞渔船,可在省下达的本市、县(市、区)渔船控指标内,一并纳入换证范围”。汕尾市城区渔政大队于2004年按上级文件精神开展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换证登记工作,印发和张贴上级通告,并于2004年10月11日重新通知尚未办理登记换证手续的渔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原告的船名号粤汕尾12415号船舶,于2002年8月20日取得(2002)第04031054号《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该船舶自2004年度起没有缴纳渔业资源费,没有按上述规定进行年审、检验等,原告也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证手续,现原告提出要求恢复办理《出海捕捞许可证》,不符合上述规定。二、原告诉状陈述部分内容并非事实。原告在诉状称:船舶己登记在计算机数据库上;要求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的工作人员帮助其取回被扣的《出海捕捞许可证》;到渔政大队缴费时,系统没有该船登记信息,要求补登记,以及申请柴油价格补贴,要求入库,提交书面申请不予答复;证件失效是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久拖不办,不作为而导致等等,原告都无提供材料佐证,这些并非事实,事实上是原告自身行为造成。三、原告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上所述,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不存在违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不属柴油补贴的补助对象,无权获得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2)第04031054号《渔业捕捞许可证》;2.《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编号y090N78036.01);6.《交纳渔业资源费情况》;7.《统一收据》;8.汕尾渔海检[2001]07号《本市渔船买卖批复》;9.《汕尾市城区购置、更新捕捞渔船审批表》;10.《(买)船申请表》;11.《申请报告》;12.《船只买卖、修造证明》;13.《渔船登记内容》;1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编号y090N78036.98);15.《渔业船舶注销、中止、转移登记证明》;16.粤海渔〔2004〕25号《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17.《通告》;18.《通知》;19.《关于要求公开登记信息彻查柴油补贴情况申请书》;20.《关于要求公开登记信息彻查柴油补贴情况申请书的回复》;21.《关于粤汕尾12415渔船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资料提供表》;22.《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粤汕尾12415渔船有关公开信息的资料清单》;23.《关于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出海捕捞许可证申请报告》;24.《关于对<关于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出海捕捞许可证申请报告>的答复》。
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第四十五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原告的船名号粤汕尾12415号船舶,于2001年7月19日由汕尾市渔港监督处发给登记号码为粤汕尾12521号《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以及登记号码为粤汕尾(2001)1252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有限期至2006年7月19日。该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01年7月19日,有效期为2002年6月17日止;《渔业船舶航行登记簿》的发证日期为2001年7月19日,有效期为2002年6月17日止,由于原告的船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年审、缴纳渔业资源费和进行船舶检验等,且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和核发证书,已属无效证书。原告要求恢复登记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登记簿》不符合相关规定。原告提出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应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存在违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不属柴油补贴的补助对象,无权获得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广东省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2.《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5.《渔船入户编号证明》、《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检验记事》;6.《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编号y090N78036.01);7.汕尾渔海检[2001]07号《本市渔船买卖批复》;8.《汕尾市城区购置、更新捕捞渔船审批表》;9.《(买)船申请书》;10.《申请报告》;11.《船只买卖、修造证明》;12.《渔船登记内容》;1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编号y090N78036.98);14.《渔业船舶注销、中止、转移登记证明》;15.《行政复议申请书》;16.汕海渔复〔2016〕2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7.汕海渔行复〔2016〕2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18.汕海渔行复〔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9.《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记录》;20.《关于要求公开信息申请书》;2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2.《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记录》;23.《关于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件申请报告》;2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5.《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26.《信访文书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9日,原汕尾渔港监督处(现为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向钟少云颁发登记号码为粤汕尾12521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船名为粤汕尾12415,船长为25.4米,额定功率为79×2千瓦(即215马力),取得所有权日期为2001年7月19日。同日,原汕尾渔港监督处向钟少云颁发上述渔船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渔港费从2001年7月1日起计征,每季度应缴渔港费97元;年审签证有效期自2001年7月19日至2002年6月19日止。2002年8月20日,原广东省渔政监检查总队汕尾城区大队(现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属下汕尾城区渔政大队)向钟少云颁发许可证号码为(2002)第04031054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船名号为粤汕尾12415,船长为25.4米,额定功率为79×2千瓦(即215马力),船籍港汕尾,主作业类型为拖虾,持证须知载明:持证渔船须严格遵守渔业法规,按照本证所核准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本证有效期五年,每年由发证机关审核一次,使用期满由原发证机关收回。2003年8月20日,原广东省渔政监检查总队汕尾城区大队向钟少云收取了粤汕尾12415号渔船的2003年度渔业资源费3552元。
2004年2月17日,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属下汕尾城区渔政大队发出《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告》,通告明确换证范围为:(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即“三证”),同时在农业部2002年清理整顿后的渔船数据库中的大、中型渔业捕捞渔船(指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即60马力且船长大于等于12米的海洋捕捞渔船);(二)在2002年清理整顿后,按规定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三证”,但未列入农业部清理整顿后的渔船数据库中的大、中型渔业捕捞渔船。属于换证对象的渔船的所有人需于2004年6月30日前持“三证”以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船籍港所在地县或市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以核对和发放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原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2004年10月11日,汕尾城区渔政大队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粤海渔业〔2004〕25号”文精神等,再次发出《关于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延长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证时间,即延长至2004年10月18日前。
2016年12月8日,钟少云向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邮寄《关于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出海捕捞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出海捕捞许可证。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2月21日钟少云作出《关于对〈关于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出海捕捞许可证申请报告〉的答复》,以粤汕尾12415号船舶没有按汕尾城区渔政大队于2004年2月17日、2004年10月11日发出的关于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所要求的期限办理换证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恢复办理《捕捞许可证》。同日,钟少云向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邮寄《关于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件申请报告》,申请要求恢复登记及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件。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钟少云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以钟少云的申请请求属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第15项“渔业船舶登记”的事项,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告知:该局于2016年6月3日作出汕海渔行复〔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载明粤汕尾12415号船舶证书已过有效期,属无效证件,按相关规定,不能进行登记。
另查,2015年12月3日,钟少云向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关于要求公开登记信息彻查柴油补贴情况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1.“粤汕尾12415”号船自2001年登记至现整个过程的信息;2.查明该船历年来有否领取柴油补贴的情况。2016年2月1日,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向钟少云作出《关于要求公开登记信息彻查柴油补贴情况申请书的回复》,告知:1.粤汕尾12415号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为汕尾市渔政支队,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不是上述证书的发证机关,无法提供其申请查阅、复印粤汕尾12415号渔船自2001年登记至现整个过程的信息;2.经查询《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内没有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相关数据信息,根据国家渔业油价补助的有关文件精神,该船号没有发放渔业油价补助的政策依据;3.经查核,《渔业资源费征收登记册》有登记粤汕尾12415号船,2002至2003年度有缴纳渔业资源费,2004年度至现没有登记缴纳渔业资源费的情况。其后,钟少云不服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的上述回复,向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6月3日,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汕海渔行复〔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申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上述回复的第二、三项内容,同时责令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向钟少云公开粤汕尾12415号渔船的有关档案资料。2016年6月23日,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向钟少云公开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七项资料。2016年9月28日,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向钟少云公开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有关十四项档案资料。
再查,2016年10月13日,钟少云向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关于要求公开信息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1.“粤汕尾12415”号船自2001年登记至现整个过程的有关信息;2.查明该船历年来有否领取柴油补贴的情况的信息;3.该船于2009年申请补登的资料与相关信息。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向钟少云公开粤汕尾12415号船舶自2001年登记至现整个过程的有关信息,并告知其他两项申请不是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作。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钟少云的诉讼请求,被告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答辩意见,并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否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以及《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二、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否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出海捕捞许可证》;三、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否赔偿钟少云的经济损失。
一、关于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否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以及《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二款规定:“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经查,钟少云除了为粤汕尾12415号船舶缴纳2002至2003年度渔业资源费外,没有为粤汕尾12415号船舶缴纳2004年度至现各年度渔业资源费,也没有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审和进行船舶检验,更没有在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和核发证书,致使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失效,也就是说钟少云申请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上述证书已经不具备客观办理条件。
此外,钟少云诉称因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没有为其取回被惠东平海渔政大队扣押的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出海捕捞许可证》而没有缴纳2004年度渔业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地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的规定,从事捕捞的船舶的所有人有履行缴纳各年度渔业资源费的法定义务,钟少云不能以要求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为其粤汕尾12415号船舶取回《出海捕捞许可证》作为其履行缴纳渔业资源费的法定义务的前提条件。钟少云的该项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钟少云诉请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否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出海捕捞许可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的船舶应同时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是获得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经查,钟少云所有的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已过有效期,属无效证件,也就是说钟少云申请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出海捕捞许可证》已经不具备客观办理条件。
同时,国家对渔业捕捞许可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国家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五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三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汕尾城区渔政大队于2004年2月17日和2004年10月11日发出了关于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钟少云没有按通知所要求的期限办理粤汕尾1241号船舶的《出海捕捞许可证》换证手续,进而致使粤汕尾12415号船舶自2004年起至今未按规定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且其持有《出海捕捞许可证》已超过5年有效使用期限,根据上述的规定,属于逾期未年审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综上,钟少云诉请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恢复办理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出海捕捞许可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否赔偿钟少云经济损失的问题
钟少云所有的粤汕尾12415号船舶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出海捕捞许可证》等证件之所以失效,其原因在于钟少云自2004年以来未能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费,未及时更换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处理上述行政许可以及许可后后续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少云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钟少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炯峰
审 判 员 马海波
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