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23 0:00:00

郑学江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学江,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秭归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12月被秭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7月24日被秭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

本院查明
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学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鄂052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学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郑学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学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学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郑学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学江撤回上诉。

秭归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戴 翔

审判员 吴如玉

审判员 韩 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