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6 0:00:00

于晓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晓楠,男,1992年7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2017年2月10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9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本院查明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晓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京0116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晓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晓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晓楠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于晓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晓楠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晓楠撤回上诉。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立军

审判员  麻学军

审判员  马新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