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0/30 0:00:00

范景全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景全,男,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地址:邓州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景全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豫1381刑初7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景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范景全系河南省邓州市刘集镇杜营村村民,2018年1月至4月,范景全以赴京上访要挟主抓本村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丁某、张某,索要财物,丁某给其财物价值共计6800元,张某给其现金120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4日,被告人范景全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被当地警方训诫,2018年1月5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其已年满七十周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情况说明等书证在卷证实,被害人丁某、张某陈述了范景全以去北京、郑州等地非访相要挟,勒索钱财的事实。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范景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范景全退赔被害人丁某6800元、张某1200元。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景全上诉称没有向丁某、张某主动索取款物,不是敲诈勒索。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且证据已经原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景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范景全所提“没有向丁某、张某主动索取款物,不是敲诈勒索”的上诉理由,经查,范景全以去北京、郑州等地非访相要挟,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雪琴

审 判 员  张 贺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