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0/24 0:00:00

陈传桃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传桃,无业。2008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本院查明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桃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苏0116刑初6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桃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传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传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陈传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传桃撤回上诉。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刑初6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松涛

审判员  任志中

审判员  邓 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