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0/25 0:00:00

黄新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凌,局长。

应诉负责人江建华,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彬,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新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黄则林就案涉3间共73.8平方米平房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申请报告中载明该房为1978年自建房,原建房批复遗失。在经过村镇逐级审查审批流程后,1998年9月1日,原海门市国土规划局颁发20041123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黄则林,房屋坐落三星汇西11组,房屋系砖木结构平房三间,计73.8平方米。因认为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告知黄则林不应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答复意见违法,黄则林于2015年11月26日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诉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黄则林的起诉,黄则林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黄则林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黄则林去世,黄则林之子黄新要求继续参加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裁定驳回黄新的再审申请。在三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及本案讼争的房屋。2018年1月2日,黄则林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所有权人为黄则林的20041123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后黄则林于一审审理过程中去世,黄则林之子黄新要求继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海门市国土规划局根据黄则林的申请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根据黄则林和黄新的陈述,案涉房屋是实际存在的,且建于1978或1979年,黄新提交的黄龙飞建房用地审批表明确载明老宅西与黄则林住房连接,证明生育有五儿二女的黄则林陈述其为无房户明显与事实不符,黄则林借住其子黄健建于1978年的房屋里也完全违背生活常理。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将案涉房屋登记于黄则林名下,保护了黄则林的合法权益,程序上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黄则林以急需建房居住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违背基本的客观事实,亦无法律依据。现黄新继续坚持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新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黄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房产证是在黄则林不知情的情况下颁发的,申请手续上的签字是伪造的,案涉房屋不是黄则林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新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辩称,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颁证工作是1998年4月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要求开展的总登记工作,采取农户申请——村级上门查验——乡级审核——张榜公示——县级审批发证的流程,经过了层层把关,黄新认为办理房产登记系“无中生有”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鉴于当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海门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参照执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具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对权属是否清楚、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权属审核是房屋登记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海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案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是海门县村镇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四至墙界申报表、房屋产权现场登记查勘图、农村居民房屋产权登记申报证明书、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以上申请材料均经村、镇两级审核,事实清楚、依据充分。1998年前后,包括海门市在内的南通全市开展农村房屋总登记工作,在普遍登记期间,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都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公告、动员、调查以及登记造册,工作中需要相关村民的主动配合,当地村民应当知晓所在地区开展的统一登记发证工作。黄新认为申请材料上黄则林的签名系伪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黄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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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德萍

审判员  鲍 蕊

审判员  张祺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