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国占因与被上诉人田连成转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国占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解除合同(部分)。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文安县法院认定的该车所有权依据是不存在的,因该车分期尚未到期。第二、转质押协议与买卖协议有本质上的区别。请文安县人民法院不要歪曲事实。第三,原告律师所说的被告苏国占纯嫌了1000元,我再次说明,那1000元是原告田连成为该车保养维护所用,等车主赎车时加上,单据均在田连成手中,而且该车的一切手续都由田连成以法院看手续为由拿走,包括委托书,现视频已要回。第四,本案是由嘉信担保公司的抢车违法行为所引发的,据查:(1)该车是在廊坊市支行做的分期,该行负责人说:“嘉信公司早在案发前1个多月就没人上班了,(有视频为证)更没人给他们权力去抢车。(2)嘉信公司抢车后的报警,廊坊市110指挥中心认定为无效报警。(有录音为证)。(3)嘉信公司未给被抢人任何关于该车的手续或复印件(有被抢人证明)。(4)嘉信公司抢车后没有对车上的物品在当地所管辖的派出所备案,(廊坊市万庄镇北艾派出所指导员、朱警官证实)。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