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29 0:00:00

杨占江、黄玉方与四平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江,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梨树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方,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侯国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岭,该局法治支队行政复议大队大队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江、黄玉方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占江、黄玉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华、被上诉人四平市公安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3月7日9时许,杨占平同本案原告杨占江、黄玉方发生纠纷,2017年6月1日梨树县公安局作出梨公(刘)行罚决字〔201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占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杨占平不服该决定,向四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四平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四公复决字〔2017〕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刘)行罚决字〔201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四平市公安局在办理申请人杨占平对梨树县公安局梨公(刘)行罚决字〔201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案件中,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占江、黄玉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占江、黄玉方上诉称: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许,杨占平因琐事将二上诉人殴打致伤。梨树县公安局对杨占平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后杨占平申请行政复议,四平市公安局四公复决字〔2017〕18号行政复议撤销了梨树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四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判决错误,有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之嫌。对于杨占平与二上诉人发生纠纷各方均不持异议,只是对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杨占平是否有殴打二上诉人各方说法不一,二级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结果不尽相同。首先上诉人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杨占平暴力殴打二上诉人的行为有二上诉人的指控和陈述,有医疗机构病历治疗外伤记载,有梨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上述证据互相佐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平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明显错误。而对于其自侦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其他证人的都是按照行政复议的观点和程序办理吗刑事案件中对于只有受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都是按照行政复议的观点和程序办理撤案吗显然不是,只是针对二上诉人的案件才这么处理。因此四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枉顾客观事实,涉嫌故意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徇私枉法。故二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四平市公安局辩称:经我局审查,上诉人杨占江、黄玉方笔录中均称杨占江鼻子被打出血,但现场唯一证人王某的两份笔录及一份证明材料均称只看见上诉人与杨占平发生争吵,并未看见杨占平对上诉人进行殴打,也未看到上诉人有任何伤情。且二上诉人均称黄玉方左手被打青,虽有受伤照片和伤情鉴定,但与黄玉方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头部构成轻微伤,与二上诉人笔录所述不符。针对上诉状中称,杨占平殴打二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受害人的指认,有医疗机构病历记载外伤的诊断,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轻微伤的鉴定。我局认为,二上诉人指认、医疗机构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不能证明二上诉人杨占江、黄玉方的伤由杨占平直接形成。且黄玉方在2017年3月7日8时案发后第二天,2017年3月8日9时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距案发时间超过24小时,不能证明其伤的成因由杨占平直接造成。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上诉人的伤系杨占平造成,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年3月7日,上诉人杨占江、黄玉方与杨占平发生纠纷,认定上诉人杨占江和黄玉方的伤系由杨占平造成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四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四公复决字〔2017〕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占江、黄玉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 涛

审 判 员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