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泽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丰源公司之前就此纠纷起诉,法院已判决驳回了丰源公司要求我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没有签居间合同也没有短信证明有居间合同。2、因原材料的上涨和罗山房价的上涨,我的房屋价值400000元,丰源公司和胡祖庆合伙压价,想赚取非法所得,强买强卖。3、双方因价格差距太大没有达成交易时,我曾要求退回定金,退给丰源公司而不是胡祖庆。因我从没有与原告接触,但丰源公司不同意退回定金。
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王泽将其罗山县龙祥新城9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挂在丰源公司处出售,双方未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后,原告胡祖庆欲购买该房屋,确定价格为325000元。2017年4月30日,丰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原告胡祖庆给付的定金5000元通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给被告王泽。被告王泽因故未能及时回罗山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王泽以房屋价格上涨,要求提高房屋的售价,但原、被告及丰源公司对此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结果查询及账户明细查询、本院(2018)豫15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